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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30 18:50:43 字数:19434
中铁建化建能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公司系统的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完备合同风险防处体系,保障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办法》、《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当前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各类合同管理行为。集团公司各级单位包括集团公司本部,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子(分)公司,及其管理或设置的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办事处等基层单位。
合同管理行为是指集团公司各级单位对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依法依规进行签署、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审批、监督、控制、归档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第三条集团公司各级单位实行合同综合管理与专项管理相结合的合同管理模式。
第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超越经营范围和授权权限订立合同;不得利用合同从事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或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秩序、损害公司利益或国家利益等违法活动;不得泄露在合同管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违背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章程规定及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进行重大合同的立项。
第五条合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审批前置,防范合同风险;
(二)依法依规签订,杜绝违法经营;
(三)全面依约履行,践行诚实守信;
(四)有效监督_,提高合同效益;
(五)及时处理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级单位合同管理重点环节应遵循以下总体要求,即合同管理部门工作流程环节实行先专项、后综合;合同相对方选用环节实行先调查、后选择;合同文本起草环节实行先范本、后自拟;合同签署环节实行先评审、后批准;合同履行环节实行先签订、后履行;合同支付环节实行先结算、后付款。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一节综合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
(一)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门是集团公司系统最高合同综合管理部门。
(二)各事业部、子(分)公司的法律合规部门是本单位最高合同综合管理部门。
(三)各项目经理部(指挥部)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是工经部,办事处等其他基层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指定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作为本单位的合同综合管理部门。
第八条集团公司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系统的合同管理基本制度。
(二)监督和检查集团公司系统对合同管理基本制度的落实情况,指导所属各级单位合同管理工作。
(三)组织各级合同管理部门编制、完善集团公司合同示范文本,建立集团公司系统标准合同文本体系。
(四)组织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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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合同承办人做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协助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五)负责合同管理台帐的建立、更新及合同文本的收集、归档工作;
(六)负责合同管理数据、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应保证合同管理员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合同管理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在重大工程项目上推行由企业法律顾问担任合同管理员,以便及时防处法律风险,保证合同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积极构建企业法律合规部、区域专职法律合规人员和项目兼职法律合规员组成的“三位一体”法律合规管理体系。
区域专职法律合规人员作为企业后台管理向项目一线的延伸,可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企业层面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评审与审批职责,且应审查区域内各项目部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定期对履约合同进行检查、评估,对于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及意见,发现合同缺陷应建议及时签订补充条款或者采取其他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项目兼职法律合规人员应全面参与项目层级的合同评审工作,并定期对合同履约进行检查、评估,对于在合同履行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建议及意见,发现合同缺陷应及时签订补充条款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
第三节协同工作
第十八条专项合同管理部门对其主责范围内的合同牵头进行监督_;其他相关专项合同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主责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协助各专项管理部门处理合同涉法事宜;在合同评审及审批流程中,按照先专项、后综合的顺序进行流转。
第十九条专项合同管理制度在发布前应当转送同级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核,下级单位制定的合同细化管理制度发布前应报送上级单位对口合同管理部门备案,以确保集团公司系统合同管理制度体系的一致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着重对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与指导,专项管理部门着重对综合管理部门进行专业知识支持与协助,共同促进合同管理环节中不同知识界面的双向融合与无缝链接,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系统整体合同管理水平。
第三章合同签订
立项与调查第二十一条法人单位和依法注册的法人分支机构根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章程及集团公司区域化经营管理规定进行相关合同立项。
未依法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办事处等基层单位,按照上一级法人机构的批准、成立和授权等文件规定进行相关合同立项。
第二十二条签订合同前期需完成的调查工作:
(一)各级单位需要签订的合同,由本单位合同专项管理部门主责办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配合。专项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预期达到的合同目的,对合同标的进行市场调查,并对潜在合作对象进行资信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与上述情况不明的相对方签订合同。
(二)重大合同签订前,应派遣相关人员前往合同相对方住所地或合同标的所在地进行尽职调查,通过多角度、多种方法对合同相对方的各类证照、文件、信用状况,标的情况、市场环境等进行审查与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以上书面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文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调查报告等)必须与其他合同资料一并妥存。
第二十三条选择合同相对方的规则和要求:
(一)选择合同相对方,应在集团公司编制发布的合格供方名录中优先选择。名录中的合格供方不能满足需求的,方可在市场中另行择优选择。另行选择相对方,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对其资信等进行调查、核实。集团公司对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物资采购、设备采购、工程保险等专项合同选择合同相对方的具体程序另有文件规定的,按相关程序规定执行。
(二)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工程施工、技术服务、技术合作、加工承揽等对合同主体资质有强制性要求的合同,合同相对方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和条件。
(三)任何单位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其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各级单位一般不得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必须签订的,应经本公司主责管理部门同意;工程专业与劳务分包一律不得与自然人签订合同。
第二节合同起草
第二十四条工程专业与劳务分包,物资(设备)采购、租赁等我方占主导地位的合同,必须由我方合同专项管理部门拟定合同。相对方起草合同的,我方合同专项管理部门应按本章第三节要求进行审查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起草合同文本时,集团公司已经发布相应合同示范文本的,必须严格参照合同范本拟定合同;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尚未发布示范文本的,参照国家管理机关发布的示范文本。无相关范本可供参考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拟定合同条款。工程专业与劳务分包,物资(设备)采购、租赁等我方占主导地位的合同,严禁采用相对方的范本。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发布的各类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管辖条款、我方违约金比例条款、合同风险_条款等,属于强制性要求,非经上一级单位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合同承办部门不得擅自改动。合同范本所附使用说明、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和注释等,不作为正式合同文本内容,各级单位合同管理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准确理解,提高范本参照和使用能力。
各单位制定或根据集团公司范本修订合同范本,应当报经集团公司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使用。
第二十七条合同应当做到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条款齐全、手续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清楚、文字表述准确无歧义。
第三节评审与批准
第二十八条合同评审是指由主责管理部门自行评审或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评审,预判合同是否满足合法合规性、经济效益性及技术可行性要求,提出具体修订或纠错意见并督促落实、评估合同风险并提示防范的管理过程。
第二十九条合同批准是指由分管领导(负责人)、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对合同评审情况进行复核和验证,确认该项合同已完全具备签署前各项条件的管理过程。
第三十条由集团公司或各单位机关主责管理部门自行评审、经本级单位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属于简易审批程序。由主责部门牵头组织本级单位相关职能部门评审、报本级单位分管领导或负责人批准,属于一级审批程序。在执行一级审批程序后,再报经上一级单位的合同专项、财务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属于二级审批程序。
任何合同在签署之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应合同评审及批准程序。
第三十一条各项目经理部(指挥部)应当成立合同评审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经办人员及项目部合同管理员任组员,对拟签合同进行评审,在合同完成评审后按照本办法规定上报审批。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批意见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通过成本管理信息系统履行网上合同审批程序,如果不能够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合同评审和批准要求的,仍应按照本办法履行合同评审和批准程序。
第三十四条已按本章第一、二节要求完成市场调查、资信审查、选定合同相对方及合同起草等评审前的相关工作后,方可进行一级审批。一级审批的流程为:
(一)合同主责承办部门发布评审通知,邀请本级单位具有关联性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合同评审,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评审通知要求安排专人参与评审,并按评审范围分工提出评审意见。评审过程中,主责部门就相关工作进行说明,参与评审部门可以提问和要求查看相关资料,主责部门应当解释和提供。
(三)参与合同评审的各职能部门原则上应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具体格式可参照《合同评审意见表》完成并由评审人署名。以会议等方式现场进行评审的,由合同主责部门记录、汇总成书面合同评审意见,经全体评审人员签字后保存备查。
(四)合同主责承办部门根据各职能部门评审意见,积极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修改完善合同内容,并及时向评审部门反馈结果。各评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评审的合同建立评审管理台账,量化反映评审意见的落实执行情况。
(五)对未按规定履行评审程序,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遵照评审意见协商、修改、完善合同的,本级单位分管领导(负责人)或合同专项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审批表格式参照《合同审批表(一级)》填制。
第三十五条组织评审的预留期间
为提高合同评审质量,合同承办部门牵头组织本级单位职能部门进行合同评审的,应当为相关职能部门预留合理评审期间,一般合同预留3—5个工作日,重大合同须预留5—10个工作日。对于较为复杂且时间紧急的重大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可采取组织专题评审会与书面评审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合同评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商务评审、专业技术评审及合法合规评审。
经济商务和专业技术等方面内容评审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照各自职责和_范围各司其职、共同配合完成。主要考察合同内容的经济性、可行性及严密性。
合法合规评审由法律合规部门(或专职法律合规人员)完成,主要审查合同主体、内容及其形式的合法合规性,并对合同内容的严密性提出建议。
合同内容出现交叉,难以划分界限或明确定性的相关条款,各评审部门均应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十七条合同评审主要围绕以下重点进行:
(一)经济性。审查合同内容及合同目的是否完整体现和维护公司利益,有无漏项或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条款等。
(二)可行性。审查相对方技术条件是否满足需求,资信状况是否真实,履约能力是否有保障,履行方式是否可行,相关风险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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