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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集团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0 20:27:53 字数:7685
【提纲】(一)拟定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二)综合利用法律资源,建立并运行外聘律师信息库。(三)负责应由集团公司选聘的外聘律师选聘事宜。(四)监督和指导外聘律师开展有关法律服务工作。(五)组织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六)开展对外聘律师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报告。(七)对各子、分公司外聘律师的选聘进行核准、审批或备案。(八)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一)拟定本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二)向集团公司推荐外聘律师信息库人选。(三)负责应由本公司选聘的外聘律师选聘事宜。(四)监督和指导本公司外聘律师开展有关法律服务工作。(五)组织对本公司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六)开展对本公司外聘律师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报告。(七)对各子、分公司外聘律师的选聘进行核准、审批或备案。(八)其他应当承担的职责。(一)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范,风控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好。(二)律师事务所设立三年以上,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三)律师具有处理委托事务的专业能力和良好业绩。(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最近三年未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的处罚,且无其他不良记录。(一)书面申请或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推荐函。(二)基本情况,包括人员构成、部门设置、内部管理制度、资产状况、执业业绩等。(三)保密及对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事项的承诺函。(四)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
国企集团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聘律师管理,提升外聘律师服务质量,增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股份公司,是指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集团公司,是指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各子、分公司,是指集团公司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依据公司与境内外律师事务所订立的法律服务协议,受律师事务所指派,为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或提供法律纠纷案件代理、处理特定法律事务等专项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外聘律师包括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服务律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一定的方式对外聘律师的选聘、使用、评价等环节所实施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及控制等活动的总称。
公司应当加强外聘律师管理工作,依法合规选聘律师,督促外聘律师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各直属项目部、指挥部。
集团公司各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外聘律师的,由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办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是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分管法律合规工作领导及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拟定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二)综合利用法律资源,建立并运行外聘律师信息库;
(三)负责应由集团公司选聘的外聘律师选聘事宜;
(四)监督和指导外聘律师开展有关法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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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聘请执业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第十五条公司外聘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合同期限届满,如需外聘律师继续提供服务,应由法律合规部根据本年度对外聘律师的考核评价情况并结合相关业务部门或下属单位的意见,于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续签合同,但续签合同不得超过两次。
公司与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连续三次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协议后,应当重新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选聘律师。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结合实际需要聘请专项法律服务律师:
(一)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要求必须由执业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二)本公司的法律合规从业人员不适宜、不熟悉或难以完成的法律事务;
(三)其他应当聘请专项法律服务律师的情形。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选聘其作为外聘律师:
(一)最近两年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最近两年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的处罚;
(三)已接受与本公司具有竞争性质公司或其分支机构、自然人的聘请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四)与其所负责处理的事务或代理的法律纠纷案件存在重大利益关系;
(五)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同一案件仲裁员;
(六)股份公司系统正式职工,同时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七)从股份公司系统离职不足三年的,退休者除外;
(八)其他不宜聘请为外聘律师的情形。
第十八条外聘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与其解除法律服务协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予以赔偿:
(一)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二)受到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律师协会的处罚;
(三)另行接受与本公司具有竞争性质公司或其分支机构、自然人的聘请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四)与其所负责处理的事务或代理的法律纠纷案件产生重大利益关系;
(五)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同一案件仲裁员,且该仲裁员又未回避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聘请为外聘律师的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与外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协议。
法律服务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和服务方式; 
(二)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名单;
(三)服务工作报告;
(四)服务成果验收;
(五)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六)禁止性规定;
(七)保密承诺;
(八)争议及解决方式;
(九)违约责任及责任承担;
(十)其他应当约定的条款。

第二节 选聘方式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在选聘律师时应当优先从股份公司外聘律师信息库中选聘。子分公司在选聘律师时应当优先从集团公司外聘律师信息库中选聘。若涉及的法律业务发生在集团公司外聘律师信息库中的律师的执业机构注册地之外,且集团公司外聘律师信息库中的律师不便于处理相关业务时,优先从股份公司外聘律师信息库中选聘。
公司从外聘律师信息库中选聘律师时,应当选择三家以上的律师进行性价比分析,选定最优的律师。
第二十一条因外聘律师信息库无法满足实际需要而不能在外聘律师信息库中选聘律师的,可通过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选聘律师。
招标采购适用于预估外聘律师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选聘律师的情形。由公司法律合规部、物资机械部、财务会计部组成外聘律师招标采购小组进行招标采购,采购结果报公司分管法律合规工作领导批准后实施。
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于预估外聘律师费用不足50万元,或者采用招标没有律所响应、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选聘律师的情形。由公司法律合规部、物资机械部、财务会计部组成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进行采购,采购结果报公司分管法律合规工作领导批准后实施。
询价采购适用于预估外聘律师费用不足50万元且采用竞争性谈判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时选聘律师的情形,该项采购方式需经公司分管法律合规工作领导同意后报经主要领导批准,选择三家以上的律师进行询价。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唯一律师事务所采购服务,或者为保证服务一致性从原外聘律师事务所处增加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服务的情形,该项采购方式需经公司分管法律合规工作领导同意后报经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选聘律师可以适用多种采购方式时,其优先顺序为:外聘律师信息库协议采购>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公司法律合规部确定外聘律师采购方式,应当填写《中国中铁外聘律师选聘方式审批表》(附件1)。
第三节 审批与备案
第二十三条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初步确定具体的外聘律师后,应当填写《中国中铁外聘律师审批表》(附件2),并将拟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含注册盖章页)、选聘情况报告等报总法律顾问及分管法律合规工作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各子、分公司因下列事项需要外聘律师的,应当报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核准、总法律顾问审批:
(一)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外聘律师;
(二)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以集团公司名义实施经营管理过程中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发生的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特定法律事务等专项法律服务;
(三)集团公司各子公司未在集团公司外聘律师信息库内选聘常年法律顾问;
(四)因_业务需要,各子公司未在集团公司外聘律师信息库内选聘境内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五)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重大、疑难法律纠纷案件或特定法律事务。
第二十五条各子、分公司选聘律师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批时,应当由本公司法律合规部初步确定具体的外聘律师,填写《中国中铁外聘律师审批表》,并将拟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拟聘用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简介、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含注册盖章页)、选聘律师情况报告等报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
集团公司审批后,由各子、分公司总法律顾问及分管法律合规工作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外,各子公司因下列事项需要外聘律师的,应当报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备案:
(一)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标的额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或特定法律事务等专项法律服务;
(二)集团公司各子公司在集团公司外聘律师信息库内选聘常年法律顾问;
(三)因_业务需要,各子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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