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文鼎文库首页

国企集团管理人员问责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2 20:00:10 字数:15487
【提纲】(一)经济处罚。(二)组织处理。(三)纪律处分。(一)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二)应由集体研究决策而未经集体研究,未参与决策的人员。(三)参与决策时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的有关人员。(四)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有证据显示已向上级反映(汇报)的人员。(一)主动反映问题,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配合调查,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三)主动检举其它相关人员,经查证属实的。(四)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可从轻的。(一)为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而恶意损害企业利益的。(二)对企业发生的损失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漏报的。(三)同一错误多次发生的。(四)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违法的。(五)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六)包庇同案人员或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七)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从重情节。(一)问责提起。(二)问责启动:对需要问责的事项,由公司领导或相关会议研究后,指定主责部门组织调查。(四)问责执行: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执行问责决定。(二)自行组织研究决定应由上级授权或批准的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并组织实施,造成损失或影响的。(三)擅自改变上级要求,或者擅自更改本单位党(工)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它领导小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四)违反“
国企集团管理人员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目的原则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与管理,增强责任意识,促进正确履职,不断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和企业内部控制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企业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及管理等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等过错行为,依照本办法对其实行问责的制度;本办法所称管理人员,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具有管理处置权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和惩教结合、分级管理、依规依纪的原则。问责过程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的各层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问责方式与责任划分
第五条 问责的方式分三种: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经济处罚。依据造成资产损失额度或信誉损害程度,按一定比例核减责任人当年的绩效薪金,按层级管理,由薪酬管理部门在绩效薪金发放中予以扣减,最多扣减全部绩效薪金。
(二)组织处理。依据造成资产损失额度或信誉损害的程度,需要组织处理的,按层级管理由干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诫勉,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三)纪律处分。对过错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层级管理由纪委监察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六条 责任划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的,或造成资产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直接责任人员;
(二)主管责任者,是指部门主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或造成资产损失或后果起主管作用的责任人员;
(三)分管领导责任者,是指企业分管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造成资产损失或后果负直接分管领导责任的人员;
(四)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负责的工作或者参与决
……(文鼎文库www.wentop.com此处省略1356字。不往下看了,点击下载全文)…… 
领导责任者当年绩效薪金的45%,扣减主要领导责任者当年绩效薪金的36%。
第十一条 受到问责对象是党员的,依照《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除问责:
(一)存在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应由集体研究决策而未经集体研究,未参与决策的人员;
(三)参与决策时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并记录在案的有关人员;
(四)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有证据显示已向上级反映(汇报)的人员。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问责
(一)主动反映问题,主动承担责任,积极配合调查,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三)主动检举其它相关人员,经查证属实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可从轻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为谋取个人或小集团利益而恶意损害企业利益的;
(二)对企业发生的损失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漏报的;
(三)同一错误多次发生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违法的;
(五)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包庇同案人员或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从重情节。
第十六条 对责任人的问责,按照管理权限进行。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部、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实施问责的程序分为:问责提起、问责启动、问责决定、问责执行。
(一)问责提起
1.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
2.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监督部门指示、批示;
3.业务部门检查、审计中发现;
4.检举、控告、举报;
5.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6.其它渠道提出。
(二)问责启动:对需要问责的事项,由公司领导或相关会议研究后,指定主责部门组织调查。内容包括责任事实、直接经济损失或造成的影响、责任人员、处理建议。调查时,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三)问责决定:主责部门向纪委监察部提交调查报告和相关材料,纪委监察部依照有关规定及程序,对责任人的过错行为进行核查、认定,提出处理意见,经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后,下达问责决定;需要组织处理的,移交人力资源(党委干部)部依照有关规定及程序,下达问责决定。
(四)问责执行:相关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分别执行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送达被追究人员本人及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党委干部)部应做好有关问责材料的归档工作。问责的实施由纪委监察部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可向问责部门提出书面申诉,问责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编 分则
第五章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 企业管理、决策中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决策管理程序,由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大额资金使用,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二)自行组织研究决定应由上级授权或批准的企业重大经济事项并组织实施,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三)擅自改变上级要求,或者擅自更改本单位党(工)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或其它领导小组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违反“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党政会签等决策程序,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五)未履行规定的经营、投资决策程序或运作不规范造成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的;
(六)企业发展规划、计划编制严重不符合规定,实际完成目标指标负偏差较大;三标一体外部复审等发生问题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由于安全质量、人员资格、业绩提报等影响企业资质申请及审批的;
(七)企业风险管理严重不符合公司规定的;
(八)企业决策中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其它过错行为。
第十九条在招(议)标、投标经营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规定,对必须进行招(议)标的投资项目、物资、设备采购、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等不予招(议)标,或者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议)标的;
(二)对外出借资质,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三)参与围标、串通或向他人透露标底,或者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信息的,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的;
(四)迟报、虚报、瞒报重要经营信息,致使项目废标或影响中标的;
(五)区域经营机构未能及时完成市场准入手续办理、资质备案及信息注册和后续维护等行为,致使区域内无法参与投标的;
(六)投标单位未进行必要的标前调查和评审程序而私自投标的;
(七)投标单位递交的评审资料弄虚作假的、未经评审及审批擅自投标的、投标价低于评审价未履行评审办法擅自决策投标的;
(八)因投标单位商务、技术及报价方面等责任原因,致使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造成重点跟踪项目投标废标或失标的;
(九)投标过程中失职、渎职,玩忽职守,超常规恶性低价中标或者投标没有进行效益和风险评估,盲目投标造成潜亏和形成较大风险的;
(十)投标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办理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预付款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等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十一)在投标过程中违反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或者超越自身权限,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审批和决策同意,盲目承揽垫资等工程项目的;盲目承揽风险大的项目的;盲目承揽亏损项目的;
(十二)区域经营机构负责人因工作玩忽职守、工作懈怠致使区域经营资源匮乏、对区域内的招标项目掌握不全面,对区域内招标规则了解不到位、项目信息跟踪不到位造成影响项目投标的;
(十三)区域经营机构不主动履行管理职责,对本区域内的投标项目未能及时做出安排、协调或人为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正常投标的,对区域内三级公司监控把关不严造成三级公司擅自经营私自投标的;
(十四)三级公司对集团公司的界定意见拒不执行,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给企业整体开发工作造成被动的;
(十五)三级公司发生任何影响区域滚动经营的行为;
(十六)经营人员违规利用中介承揽工程的;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承揽项目或私自转发包工程的;利用工作便利,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决策,以对项目运作有重要影响力的人或者机构的名义谋取私利的;利用工作便利,泄露企业重要经营信息的,包括泄露跟踪的项目信息、企业_经营资源、重点项目运作成功的方式方法、投标项目开标前的报价等重要内容等行为;
(十七)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办法和其它财经纪律等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_、工期进度、信誉评价管理中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企业造成损失或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施工组织不力,造成重大节点工期未能按时兑现,严重影响后续工序施工和整体进度的,控制工程工期滞后的;
(二)严重影响机械铺架、盾构机、路面摊铺等大型成套设备连续作业的;
(三)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或被省级及以上传媒曝光,对企业信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或造成停标的;
(四 ……
预览结束,全文15487字,当前显示4033字,还剩11454字
本文15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