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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工程项目部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20 7:44:04 字数:6545
【提纲】(四)片区分管领导负责片区项目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对治理流程予以响应,并督促项目部按时完成隐患整改工作。2、对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履责情况进行验证。5、上报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及时响应流程请求。8、负责与隐患排查系统有关的其他工作。2、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制度的修订。3、上报现场检查发现的安全质量隐患。5、参与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工作,并提出考核奖惩建议。(三)其他人员根据工作职责负责隐患排查系统相应工作。(一)托管指挥部、项目(分)部是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三)各岗位管理人员按规定频次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将隐患排查结果录入排查系统。(四)项目经理、项目分管领导及时确定整改责任部门,监督整改实施过程。(五)整改责任部门(人)认真完成整改任务,并及时在系统中反馈整改结果。(一)认真检查各工程项目施工生产及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将排查结果录入排查系统。(二)根据职责建立项目工程信息和人员信息,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并动态更新。(三)响应系统流程请求,及时分配整改任务或制定整改措施,完成整改工作。(四)通过隐患排查系统下达整改要求,并跟踪隐患整改情况。(二)项目部(分部)人员上报的Ⅰ、Ⅱ级隐患均由项目经理选择自行治理或请求上级单位帮扶。(三)Ⅰ、Ⅱ级隐患如需公司帮扶,则传递至公司信息员。(六)隐患整改完成后,由排查人员负责对

国企公司工程项目部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员参与安全质量隐患排查工作,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落实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系统(以下简称隐患排查系统或系统)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编制依据:《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办法》(中铁一安〔2017〕591号)。
第三条隐患排查系统由集团公司管理和运行,系统的功能性规定以及强制性考核标准,由集团公司制定。本文件规定了公司运行隐患排查系统的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相关职能部门、托管指挥部及项目部、项目分部。
第四条项目部管理类型说明:
独立项目部:由专业化分公司单独组建,按五部一室配置,具有完整项目管理功能。
由一个专业化分公司承担主要或大部分施工任务和合同管理责任,其他专业化分公司参与施工的项目,也可按此形式建立项目部。由主责分公司按五部一室组建机构,其他分公司管理人员通过“一岗多员”的形式,纳入到系统中管理。
项目分部:由专业化分公司组建,承担专业施工内容的管理机构。机构设置需满足系统要求,并纳入到托管指挥部管理体系。公司内部称为工区。
托管指挥部(代局指):中标单位为集团公司,由公司托管并组建,按五部一室配置。公司内部称直管项目部,在系统中由集团公司直接考核。
托管指挥部(代处指):中标单位为集团公司,由公司指定的专业化分公司为主组建、其他专业化分公司参与。机构设置需满足隐患排查系统要求。在系统中由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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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系统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系统管理员反映,帮助完善系统功能。
5、参与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工作,并提出考核奖惩建议。

第八条专业化分公司工作职责
(一)专业化分公司经理和书记是本单位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托管指挥部、项目(分)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统筹解决所管项目的资源调配和人员培训教育工作,满足系统的要求;
(二)安质部长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所管项目的隐患排查系统信息,做好本单位人员的权限维护工作,按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
(三)其他人员根据工作职责负责隐患排查系统相应工作。
第九条托管指挥部、项目(分)部工作职责
(一)托管指挥部、项目(分)部是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实施主体;
(二)项目经理对托管指挥部、项目(分)部的安全质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要的人员、设备及相关费用,组织各岗位人员按照责任分工及有关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各岗位管理人员按规定频次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将隐患排查结果录入排查系统;
(四)项目经理、项目分管领导及时确定整改责任部门,监督整改实施过程;
(五)整改责任部门(人)认真完成整改任务,并及时在系统中反馈整改结果;
(六)若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上级单位检查时,应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上级单位下发的涉及安全、质量、工期等内容的检查评价记录一周内上传至隐患排查系统;
(七)项目系统管理员根据工程调度提供的信息,及时更新项目信息(每月至少更新一次),并负责对本项目的排查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隐患排查系统角色职责
(一)认真检查各工程项目施工生产及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将排查结果录入排查系统;
(二)根据职责建立项目工程信息和人员信息,完成信息录入工作,并动态更新;
(三)响应系统流程请求,及时分配整改任务或制定整改措施,完成整改工作;
(四)通过隐患排查系统下达整改要求,并跟踪隐患整改情况;
(五)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各相关单位是否正常运行系统、有无虚假排查、是否虚假闭合、是否有代办流程情况、项目信息未及时上传等情况,根据职责在系统内进行手工扣分、通报处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程序
(一)所有上报的Ⅲ级隐患均由项目部(分部)分管领导安排治理;Ⅳ级隐患可选择由项目部(分部)分管领导安排治理流程或立即整改流程。
(二)项目部(分部)人员上报的Ⅰ、Ⅱ级隐患均由项目经理选择自行治理或请求上级单位帮扶。
(三)Ⅰ、Ⅱ级隐患如需公司帮扶,则传递至公司信息员。涉及托管指挥部时,由指挥部分管领导响应、判断;指挥部有能力治理时,由指挥长安排帮扶部门;指挥部无能力治理时,可请求集团公司帮扶。
(四)公司信息员收到帮扶请求后,对于Ⅱ级隐患,确定主辅责部门,并传递至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员,由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反馈至项目经理。对于Ⅰ级隐患,公司信息员收到帮扶请求后,首先传递至公司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确定是否由公司解决。如由公司帮扶治理,则同Ⅱ级隐患处理流程;如需集团公司帮扶则传递至集团公司信息员。
(五)公司排查发现的Ⅱ级隐患,由公司分管领导响应、判断是否帮扶;发现的Ⅰ级隐患,由公司主管领导响应、判断是否帮扶、是否需集团公司帮扶。
(六)隐患整改完成后,由排查人员负责对其录入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闭合确认。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频次要求
(一)在建项目隐患排查频次要求
在建项目隐患排查频次要求
 
        排查频次
单位(责任人)



备注
 
 
公司
主要领导
 
 
1次
 
 
主管领导
 
1次
 
 
 
分管领导
 
1次
 
 
 
安全质量总监
 
2次
 
 
 
工程、安质、物机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1次
 
 
 
托管指
挥部
指挥长、书记
 
1次
 
 
 
生产副指挥长、总工
 
2次
 
 
 
安全质量总监
1次
 
 
 
 
工程、安质、试验、物机等部门负责人
1次
 
 
 
 
项目部、
项目分部
项目经理、项目书记
 
1次
 
高风险时段项目经理增加1次
 
生产副经理
 
2次
 
 
 
总工程师
 
2次
 
量测风险警示期间,每日1次
 
安全质量总监
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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