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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7 21:21:07 字数:15049
【提纲】(二)工程部主要审查分包企业的施工能力、施工业绩等内容。(三)财务部主要审查分包企业的资金状况等内容。(四)物机部主要审查分包企业的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类别与数量等内容。(五)人力部主要审查分包企业的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技工的数量和资格证书等内容。(六)安质部主要审分包企业的审查安全、质量、信誉等内容。(七)法规部主要审核分包企业的各类纠纷和合规管理等内容。(二)分包合同原则上必须采用单价承包,分包单价实行一次包死,不得随意调整。(四)对工程所在地政府、业主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其承包模式应符合相关规定,但实施前必须上报子(分)公司审批后执行。(二)应当让合同相对方先行签字盖章,或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三)合同的公证实行法定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四)多页合同必须经双方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骑缝章。(六)严格禁止项目部为另一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二)各级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采取扣分制。(三)考核评价优秀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在用分包企业总数的30%。(一)A级分包企业。(二)B级分包企业。(三)C级分包企业。(四)D级分包企业。(五)E级分包企业。(六)F级分包企业。(一)分包企业相关证照有效情况及变化情况。(二)分包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法人授权委托人有效情况及变化情况。(三)分包企业类别和分包作业范围变化情况。(四)对分包企业年度考核评价情况
国企公司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劳务(专业)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分包企业”)管理,提升整合分包企业资源的能力,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健全集团公司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管理机制,强化公司后台_力度,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相关制度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包企业是指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劳务(专业)分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三条工程施工分包包含劳务分包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完成的活动;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劳务(专业)分包管理的原则是:依法准入、择优选取、精细管理、互利共赢。
第五条全面推行劳务管理的信息化,建立劳务(专业)分包的注册、登记、招标、投标、评价、年审等过程管理的劳务管理信息平台,实现管理审批规范化、招标投标公开化、资料存档数据化、过程管理精细化。
第六条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自身管理实际,制定本单位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建立集团公司、子(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三级劳务(专业)分包管理体系。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下级单位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单位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依据分包企业资质、信誉、能力和合作年限,对分包企业等级统一分类如下:
A级分包企业:股份公司级优秀分包企业;
B级分包企业:集团级公司级优秀分包企业;
C级分包企业:各子(分)公司级优秀分包企业;
D级分包企业:合格分包企业(评价为良好和合格的);
E级分包企业:集团级限制性合格分包企业;
F级分包企业:股份公司级不合格分包企业。
第九条集团公司负责制定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管理流程和考核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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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类别与数量等内容。
(五)人力部主要审查分包企业的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技工的数量和资格证书等内容。
(六)安质部主要审分包企业的审查安全、质量、信誉等内容。
(七)法规部主要审核分包企业的各类纠纷和合规管理等内容。
第十六条子(分)公司根据对分包企业注册申请资料的审核结果,建立分包企业注册申请管理台帐,并留存分包企业资质证照、业绩证明、资金状况及安全、质量、信誉,纠纷、合规管理等资料。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成本部收到子(分)公司上报的分包企业注册申请资料后,对上报分包企业资料等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对于股份公司评出的且不在集团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录A类优秀企业,应在集团公司登记注册,各级仅审核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誉代码)、资质等级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第十九条经集团公司核准符合注册条件的分包企业,由集团公司统一编码,分类管理,颁发《中铁一局分包企业资格准入证》。
第二十条分包企业注册登记后,集团公司成本部对分包企业注册登记进行电子归档,实现即时查询、查证,每半年在集团公司内网公布分包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第二十一条子(分)公司应加强分包企业注册信息的动态管理,及时了解掌握分包企业使用过程中的信息变化情况,已注册登记分包企业的工商登记、资质等级、主要人员变更、生产经营状况、劳务纠纷、证件有效期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督促分包企业进行变更,并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将根据分包企业信息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分包企业注册信息。
第二十二条凡在集团公司注册登记的分包企业在集团公司范围内承揽施工任务的范围、规模必须与其注册信息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分包企业应对其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在审查、审核、审批、核对过程中发现分包企业申报的证照、资料存在伪造、虚假或其它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事实,将直接取消该分包企业注册登记资格。
第二十四条子(分)公司在审核分包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分包企业不得上报,对弄虚作假、不按要求履行审查、审核职责的子(分)公司,集团公司暂停或暂缓审批其上报的分包企业注册登记申请。
第二十五条子(分)公司在分包企业注册、使用、年检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发现分包企业伪造相关证件、资料弄虚作假或分包企业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否则集团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分包企业的选用
第二十六条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对工程分包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依据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及股份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凡需进行劳务(专业)分包的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谈判方式选择分包企业,做到公平竞争、择优选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中标后,项目部根据工程特点、工程数量、合同工期、施工方案、分包规模、业主的相关要求等相关情况,向子(分)公司上报分包企业使用计划,计划包括分包工点划分、分包模式、分包企业使用数量及专业类别;每个分包工点的起讫里程、工程内容、工程数量、工期要求、标段标底价等内容。子(分)公司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根据分包标段和分包价值确定由子(分)公司或者项目部组织选择组织招标,选择劳务(专业)分包企业。
第二十九条各子(分)公司原则上负责组织劳务(专业)分包单项合同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工作。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项目中劳务(专业)分包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工作。
第三十条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招标具体执行《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招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为满足“营改增”条件下降低税负的需要,在分包企业选择上优先选用一般纳税人。
第三十二条子(分)公司在选择分包方时,严禁使用自然人;严禁未履行招标程序,内定队伍;严禁使用未经集团公司注册或年检不合格的分包企业;严禁使用证照不全的分包企业;严禁使用不合格分包方;严禁选用不合格分包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严禁将分包工程进行转包;严禁超经营范围分包;严禁选用挂靠的分包方。对违规使用分包企业的子(分)公司或项目部,在各子(分)公司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同时依据各级的责任追究办法,报同级、行政部门、纪检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对在分包企业选用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制度办法的负责招标工作的相关机构、投标人、评标成员,应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直至移交司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三十四条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分包合同的评审、审批、签订、监督、检查和指导作用。
第三十五条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分包方式、分包范围和分包内容。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使用集团公司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严禁采用相对方的合同文本。专业分包应优先考虑实行甲供材料管理机制。将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的相关内容纳入分包合同。
第三十六条劳务(专业)分包原则上由合同主体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合同,以满足“营改增”后“三流一致”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的原则,分包企业不得未签订合同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内容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八条严格执行分包合同两级评审制度、项目部党政联签制度,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必须严格完成两级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三十九条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分包合同签订前,必须收取履约保证金。对于保证金的收取额度及退还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分包合同签订后,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包企业的人员、设备没有到场,则认定该分包企业自动放弃中标,分包合同终止,分包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取比例和缴纳方式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办理。
第四十条合同价款、承包内容、结算方式等关键性条款必须经各级项目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一)承包模式按照工程类别确定,原则上除专业性较强或技术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采用专业分包外,一般应采用分工序劳务分包,包括二三项材料,不包括主要材料;或采用分工序劳务分包与设备租赁相结合承包模式。严禁以综合指标单价承包(如桥、涵、隧按延米单价承包)。
(二)分包合同原则上必须采用单价承包,分包单价实行一次包死,不得随意调整。分包合同单价表中应包括支付项目编号、支付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承包单价、总价、工作内容等。工作内容中应清楚说明每一项单价所包含的工序内容及费用组成,不得以“全费用承包”或“单价包括所有工作内容”等方法笼统表述。
(三)分包合同单价原则上不得超出集团公司公布的劳务分包指导价格,由子分公司根据项目情况,按照“一标段一限价”原则制定项目限价,对于超过限价的,实行例外管理,由项目部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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