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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党委巡察组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11/27 21:20:02 字数:5804
【提纲】(一)维护以_同志为_的_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二)贯彻落实党章、__精神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三)坚持和加强_全面领导情况。(四)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五)深入学习贯彻____思想情况。(六)_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七)选人用人情况。(八)_组织建设情况。(九)落实_八项规定精神和整治“四风”,加强作风建设情况。(十)执行民主集中制,特别是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一)_正式党员,对党忠诚,理念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_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三)遵守_纪律,严守_秘密。(四)熟悉党务工作和政策法规,或专业能力突出,具有较强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五)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工作要求。(二)根据工作需要,与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负责人沟通情况。(三)报告巡察组的阶段性工作、全面工作以及重大事项。(四)签发以巡察组名义形成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等重要材料。(五)向被巡察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六)加强对巡察组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作出对工作人员的工作鉴定。(一)起草巡察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巡察报告、巡察意见反馈稿等材料。(二)承担或配合做好谈话工作,记录
国企公司党委巡察组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党委巡察组工作,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工作有关规定和《中铁一局党委巡察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结合巡察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巡察组在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承担对所属三级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察任务,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巡察组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依纪依法办事,切实维护以_同志为_的_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_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执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第二章巡察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巡察组负责对所属三级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察。
第五条巡察组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维护以_同志为_的_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章、__精神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坚持和加强_全面领导情况;
(四)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
(五)深入学习贯彻____思想情况;
(六)_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七)选人用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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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全面工作以及重大事项。
(四)签发以巡察组名义形成的巡察报告、专题报告等重要材料。
(五)向被巡察单位反馈意见和建议。
(六)加强对巡察组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作出对工作人员的工作鉴定。
第十一条巡察组工作人员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合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或受组长委托阶段性主持巡察组工作。巡察组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是:
(一)起草巡察组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巡察报告、巡察意见反馈稿等材料;
(二)承担或配合做好谈话工作,记录、整理和汇总谈话材料;
(三)做好有关信访举报的办理工作;
(四)组织筹备组内有关会议,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纪要;
(五)承担或配合做好组内综合协调、联络沟通工作;
(六)做好组内简报、工作动态的撰写和信息沟通等工作;
(七)做好组内巡察工作文件、档案管理和安全保密等工作;
(八)做好后勤服务保障以及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巡察组建立组务会制度。组务会根据工作需要,由组长或受委托的副组长主持召开。
巡察组组务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须提交巡察组组务会研究:
(一)巡察组工作的整体部署和重要安排;
(二)拟了解的问题线索;
(三)拟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的重大事项;
(四)巡察报告的主要内容;
(五)拟由巡察组组长与被巡察单位负责人沟通的主要内容;
(六)对巡察组工作人员考核、奖励的意见建议;
(七)巡察组组长认为应当提交组务会研究的其他事项。
巡察组组务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上述事项。存在不同意见,经讨论仍不能达成一致时,由组长决定;但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时,应当将不同意见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四条巡察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巡察组组长任党支部书记。加强政治学习,严肃政治生活,突出发挥巡察组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章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十五条巡察组开展巡察前,应当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单位党组织_领导、_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以及改革发展和经营管理等相关情况。同时,巡察组也可以通过函询、走访等方式多渠道收集信息。
巡察组应当根据了解的情况,研究确定巡察重点,制定具体的巡察工作方案,包括巡察对象、工作内容、方式、重点工作推进计划、完成时限等,报巡察办备案。必要时,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巡察组进驻被巡察单位3日内,应当向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研究确定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有关事宜,通报开展巡察工作的计划和要求,说明巡察目的和任务。
巡察组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工作。督促被巡察单位及时通过文件、企业网站、公告等形式,在单位内部公布巡察时间、监督对象、主要任务、工作方法和巡察组成人员,以及信访联系电话、邮箱、信访接待地点等信息。巡察组组长应当对公布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巡察组在巡察期间,应当听取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的专题汇报。
第十八条巡察组在巡察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席被巡察单位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执行董事班子会、总经理办公会、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有关重要会议。
巡察组成员列席上述会议时不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巡察组应当在被巡察单位设置举报箱或意见箱,并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对来信、来电、来访应当逐一登记和记录。接待来访的巡察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
巡察期间,如发生向巡察组反映情况的群众集体上访,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妥善处置。属于被巡察单位受理的信访事项,及时交由被巡察单位处理。
第二十条巡察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情况,了解近三年来有关涉案人员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巡察组可以在被巡察单位,分主题组织召开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座谈会,听取有关意见,会议由巡察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召开座谈会应当将会议议题提前告知参会人员,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
第二十二条巡察组应当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干部职工进行个别谈话,听取谈话对象对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评价、意见和建议。
个别谈话时,巡察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两人。特殊情况下需要与有关人员单独谈话时,须经组长批准。
个别谈话应当制作谈话记录。
第二十三条巡察组可以要求被巡察单位的有关部门,提供与巡察工作内容相关的文件、财务报告、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巡察组成员应当自觉遵守企业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第二十四条巡察组可以对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或就有关问题开展问卷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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