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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巡察单位配合集团公司党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27 21:19:14 字数:2690
【提纲】(一)筹备巡察工作动员会、汇报会及其他有关会议,按照公司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组要求准备会议材料。(三)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配合巡察工作。(四)做好其他配合、协调工作。(一)与巡察组组长商定配合开展巡察工作的有关事项。(二)配合巡察组召开巡察工作有关会议,并对配合巡察工作提出要求。(一)协助巡察组组织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二)按巡察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三)配合巡察组开展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工作。(四)安排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协助巡察组,做好对专业性较强或者重要问题的了解工作。(五)配合巡察组到本单位的下级企业、部门或项目进行实地走访调研。(六)巡察组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二)突发事件、_性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案件等涉及企业稳定和影响重大的事件。(三)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管理的人员被立案查处或者拟进行重要人事调整的情况。(四)拟作出的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五)所属亏损企业、亏损项目及其治理的情况。(六)其他需要向巡察组报告的重要情况。(一)隐瞒不报或故意向巡察组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拒绝或不按照巡察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五)对反映问题的职工群众进行打击、报
被巡察单位配合集团公司党委巡察组开展巡察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被巡察单位配合集团公司党委巡察组开展工作,根据股份公司党委巡察工作有关规定和《中铁一局党委巡察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巡察工作应当依靠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开展。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增强接受监督意识,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
第三条被巡察单位各级领导人员和干部职工有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的权利与义务。被巡察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向巡察组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营造自觉接受监督、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有利于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良好氛围。
第二章协调配合
第四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接到巡察通知后,应当设立巡察工作联络组,负责与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的沟通联系,协调安排巡察组进驻有关事宜,提供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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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谈话。
(三)配合巡察组开展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测评、问卷调查等工作。
(四)安排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协助巡察组,做好对专业性较强或者重要问题的了解工作。
(五)配合巡察组到本单位的下级企业、部门或项目进行实地走访调研
(六)巡察组需要协助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巡察组进行个别谈话时,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相关干部职工,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和问题。
第十一条被巡察单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巡察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财务报告、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第十二条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要及时将下列情况向巡察组通报:
(一)拟召开的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执行董事班子会、总经理办公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职工代表大会和述职述廉会等重要会议,以及拟举办的重大活动。
(二)突发事件、_性事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案件等涉及企业稳定和影响重大的事件。
(三)被巡察单位党组织管理的人员被立案查处或者拟进行重要人事调整的情况。
(四)拟作出的事关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部署。
(五)所属亏损企业、亏损项目及其治理的情况。
(六)其他需要向巡察组报告的重要情况。
第十三条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应当配合巡察组做好相关信访工作,及时将巡察组移交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报告巡察组。
第十四条巡察期间,被巡察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在巡察组按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后,被巡察单位应当进行专题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材料形式及时向巡察组反馈。
第三章整改落实
第十五条巡察了解结束以后,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按照巡察组确定的时间,组织召开会议,听取巡察组对本单位巡察情况的反馈。
第十六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对巡察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应当在党委(常委)会议上进行专题研究,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单位)、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认真进行整改。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第一责任人。
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收到巡察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情况的报告,通过巡察办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七条除涉及_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被巡察单位应当定期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八条被巡察单位对巡察反馈的情况、提出的工作建议有不同意见,可向巡察组作出说明,也可以直接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反映。
第十九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收到巡察办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召开党委(常委)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办理方案,组织落实,并按要求的时限向巡察办反馈办理情况。
第二十条被巡察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在接受集团公司纪委和党委干部部门对其进行提醒或者诫勉谈话时,应当实事求是地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被巡察单位应当配合巡察组做好巡察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廉洁自律等工作,不得赠送礼品、礼金,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为巡察工作人员报销应当由其本人支付的费用,不得邀请参加庆典、剪彩等活动,不得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安排营业性文艺演出、舞会等。
第二十二条被巡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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