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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27 21:16:55 字数:3069
国企公司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对企业的领导和党委研究讨论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要求,规范公司党委(常委)会履行前置研究讨论的范围和程序,根据《中国_章程》《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中铁一局有限公司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与公司其他治理主体在_、机制、制度、工作上对接,坚持加强_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三条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以下简称“前置程序”),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公司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四条党委依照规定讨论和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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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背书”。
第三章议事范围
第五条公司党委(常委)会履行“前置程序”的议事范围依据《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中铁一党办〔2017〕1号)第三章第五条第二项所列内容确定。
(1)研究讨论企业贯彻落实_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部署和决定的重大举措,提出意见和建议;
(2)研究讨论拟提交董事会批准的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中心工作和重要举措、公司年度全面预算的主要指标,提出意见和建议;
(3)研究讨论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企业深化改革的重大问题,制定和修改企业重要改革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4)研究讨论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企业新设、合并、分立、变更、撤销、产权转让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5)研究讨论拟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企业重大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融资事项,特别是对开展新领域、新业态、新产品、新商业运作模式项目、超预算投资项目、与主业关联度不高的投资项目、海外重大投资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
(6)研究讨论拟提交董事会确定的所属子、分公司及事业部绩效考核和薪酬兑现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7)研究讨论拟提交职代会讨论表决通过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全局性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8)研究讨论企业在安全质量、经营风险、维护稳定等涉及企业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措施。
(9)经各治理主体提议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的其它重要事项。
公司本部机关各部门须依据以上议事范围,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具体的研究讨论事项范围清单(见附件1)。
第六条公司党委(常委)会履行“前置程序”,重点研究讨论事项是否符合政治方向、是否符合发展战略、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在政治方向方面,是否贯彻___思想,是否坚持_领导、加强_建设、全面从严制党,是否违背_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关于企业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
在依法合规方面,是否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资委、股份公司的相关要求。
在发展战略方面,是否符合建设国内领先、行业一流现代企业的战略目标,是否符合推进企业_创新、深化改革、提质增效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七条“前置程序”事项应按照《中铁一局党委(常委)会履行“前置程序”议事范围清单》标准确定。
第八条“前置程序”事项遵循“谁发起、谁负责”的原则,由主责部门履行必要的调研、可行性论证、法律评审、专题评审会等程序,填写《党委(常委)会履行前置程序提案签字备案表》(见附件2),并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发起提交。
第九条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汇总“前置程序”事项,根据汇总情况以及事项紧急程度,进行初步审查,经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会议议题和会议时间。主责部门负责提交会议议案材料,议案材料提交要确保质量和时效,避免会前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条公司党委(常委)会履行“前置程序”应做到重大、紧急议题优先,主责部门汇报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配合部门由主责部门确定,列席会议参加研究讨论。
第十一条公司党委(常委)会履行“前置程序”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参会党委(常委)成员对研究讨论事项要充分发表意见,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形成对研究讨论事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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