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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深化“三不让”帮扶救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7 21:10:48 字数:7138
国企公司深化“三不让”帮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贯彻股份公司《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深化“三不让”帮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办发财务[2017]8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三不让”帮扶救助工作,切实解决职工因病因灾等原因而遇到的生活困难,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增强企业凝聚力,确保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三不让”工作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不让”帮扶救助的基本含义
“不让一名职工家庭生活在保障线以下”,指通过困难职工调查,建立困难职工档案,落实各种帮困措施,使困难职工家庭人均最低生活水平达到或高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不让一名职工子女上不起学”,指通过有效的资助,确保有学习能力的困难职工子女顺利完成基础教育。对考入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困难职工子女给予适当的资助。
“不让一名职工看不起病”,指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使患大病的职工在享受规定待遇后,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助。
第三条“三不让”帮扶救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三不让”资金)的使用遵循分级管理、本级审批,专款专用,适当调剂,上下联动、全面覆盖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册职工。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要求
第五条公司成立“三不让”帮扶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总经理任组长,工会主席、总会计师任副组长,成员由工会、党办、司办、社会事业服务中心、财务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纪委监察部、企业文化部、团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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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联合审计检查,并向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报告,以确保专项资金安全,依法合规使用,并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四章困难职工分类
第十七条公司在册职工属以下情况者,应分别界定为特困职工、重困职工和一般困难职工:
1.特困职工。凡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界定为特困职工。
2.重困职工。凡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虽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未达到1.5倍的;虽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由于职工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患大病导致家庭实际生活困难的;或由于遭受严重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界定为重困职工。
3.一般困难职工。凡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但由于遇到各种临时性困难需通过适当救济方能维持正常生活的职工,界定为一般困难职工。
4.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特困、重困和一般困难职工界定条件。特别是要充分考虑以下因素给职工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
(1)职工本人患病长休;
(2)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职工本人病、伤当年治疗费自付部分经各种报销、救助后满一万元以上;
(4)职工子女在高中、高职、技校、中专、大专以上学校学习;
(5)职工配偶失业、待岗或无工作。
5.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单位所在地为准。
第十八条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职工家庭可支配总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所得收入。
家庭可支配总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每月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遗属生活费及其他劳动收入;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或者抚养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第十九条困难职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一)职工本人
职工月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实际收入之和减去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个税后收入。待岗、退养、工伤、享受疾病救济等非在岗职工,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按非在岗生活费计算;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收入,并加非在岗生活费之和计算;身体有残疾或慢性疾病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核定收入,并加非在岗生活费之和计算。
(二)其他家庭成员
1、家庭成员有收入的,按可支配收入计算。
2、城镇家庭成员无固定收入的,计算方法如下:
家庭成员男性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无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定收入;身体有残疾或慢性疾病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核定收入。年龄60周岁及以上的,按无收入计算。
家庭成员女性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无业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核定收入;身体有残疾或慢性疾病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核定收入。年龄50周岁及以上的,按无收入计算。
3、农村家庭成员收入的计算:
家庭成员男性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居住在农村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核定收入;身体有残疾或慢性疾病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核定收入。年龄60周岁及以上的,按无收入计算。
家庭成员女性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居住在农村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80%核定收入;身体有残疾或慢性疾病但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核定收入。年龄50周岁及以上的,按无收入计算。
第二十条困难职工家庭成员的确认
父母:指主要依靠职工工资维持生活的职工父母(一般为同住)。该职工非独生子女,且父母又不在一起生活的,不能列为家庭成员。
配偶、未婚子女(含收养子女)列为家庭成员。
孙子女因父母双亡确认由职工本人抚养的,列为家庭成员。
弟、妹:未成年弟、妹必须由职工本人抚养的,在确认供养条件后(一般为同住,或寄抚养费)可列为家庭成员。
第二十一条在确认困难职工前,需通过内部网络、张贴公告等形式,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职工家庭经济情况和造成生活困难原因,广泛听取职工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困难补助
第二十二条困难职工补助
1.特困职工补助:按季(月)对特困职工家庭实行差额补助,确保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1.5倍的基础上,再给予每户每年不低于5000元的补助。
2.重困职工补助:给予每户每年不低于3000元的补助。对未达到生活保障线1.5倍的家庭按季另补足差额,确保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当地最低生活标准1.5倍。
3.一般困难职工补助:酌情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三条特重大灾害救助
由于洪水、大风、冰雹、失火、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职工家庭人员伤亡、房屋倒塌、庄稼绝产等重大毁灭性损失的,根据受灾损失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二十四条审批流程:由本人或工会走访了解到的困难职工提出申请,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及收入的认定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待领导小组审批后,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公司将根据社会和企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困难职工界定范围、救助标准,不断加大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力度。元旦、春节期间送温暖活动中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在困难补助金中支付。
第六章帮困助学
第二十六条救助范围: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技校、中专、大专(高职)、大本就读的困难职工子女。
基础教育(主要指高中阶段)的助学,参照当地公办学校收费实际情况,按学年给予适当资助。同时采取举办助学仪式、购买学习用品、赠书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七条补助标准:统招高等院校大专(含大专)以上的,按照特困、重困、一般困难分别第一学年给予4000、3000、2000元资助,后续每年3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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