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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工程项目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0 7:50:35 字数:7347

国企公司工程项目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的管理,更加有效地为施工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2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系指用于公司各单位生产经营和业务保障用的小轿车、越野车、大小旅行车(施工生产用旅行车不列为公务用车)。
1.3公务用车管理包括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指连续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租赁车辆行为)、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调剂、拍卖和报废。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基层公司、经营中心、综合办。
2.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要求
2.1按照公司本部机关定员,结合生产经营需要确定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数量,配置数量参照下表:
公司机关定员(人)
配备公务用车数量上限(辆)
30人(含)以下
1~3
30人~80人(含)
4~6
80人~160人(含)
6~10
2.2公司项目部:项目生产保障用车配置数量参照下表配置:
项目价值
配备公务用车数量上限(辆)
1亿元(含)以下
2
1亿元~3亿元(含)
3
3亿元~5亿元(含)
5
5亿元以上
8
2.3新购置的轿车型配置标准原则上要控制在购车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
 2.4商务车型用车要控制在购车价格38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
2.5越野车型要控制在购车价格50万元以内、排气量4.0升(含)以下。
2.6公务用车实行固定配置制,公司统一管理,项目上需要时原则上由参与项目的基层单位调拨,若不能满足需要,项目提出申请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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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和物设部共同对各单位超标购置公务用车申请的审核,并上报集团公司监察部审批。
3.5.2 负责对各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过程的监督及违规行为的处理。
3.6 基层公司公务用车管理部门
3.6.1 负责公务用车购置、租赁、安全使用、内部调拨、保养、维修、报废的管理。
3.6.2 按照权限,负责公务用车事故的处理或向公司物设部上报及配合处理。
3.7 负责所管项目部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单机核算等工作。
4公务用车购置及投资计划
4.1年度公务用车购置投资计划
公司所属各单位须在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年度公务用车年度购置计划报公司物资设备部,并附专项说明,由物资设备部汇总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纳入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预算。
4.2公务用车购置实施计划
4.2.1公务用车购置实施计划必须在年度投资预算范围内,特殊情况的,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4.2.2所有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计划按照规定的表格填写《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表》(见附件1),按照管理流程上报,均需报集团公司物设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4.2.3超标公务用车购置申请除由集团公司物设部审核外,还需由监察部审核,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集团公司监察部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
4.3公务用车购置
4.3.1公司物设部为公务用车购置负责部门,其他任何部门、项目部、个人不得越权购置。
4.3.2严禁无计划购置和超计划购置。
4.3.3对于违反规定购置汽车,一经发现,除没收外,给予单位主要领导2万元罚款,对所在单位给予所购置车辆2倍罚款。
4.3.4各级财务部门依据审批的“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表”支付款项,否则不予支付。
4.3.5严禁使用集资款及职工福利费购买公务用车。
4.3.6严禁购置走私车、从非正规渠道购车,公车私挂和私车公挂,如已违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清理产权关系,如实向集团公司汇报、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管理原则
5.1坚持分级管理、全系统覆盖、费用预算管理,严格按制度和程序管理。
5.2公务用车由公司物资设备部统一购置、调配、处置,各使用单位为保有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安全使用、维护保养。
5.3公司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台帐,在履历书(电子版)上认真填写原始记录、主要部件更换情况、维修记录及事故处理记录等,并按时上报报表。
5.4原则上不准以小汽车相互抵债,若对方确无偿还能力的,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物资设备部、财务部、审计部对其净值进行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处置。
5.5公司所属单位、项目部原则上不准租用外部公务用车,在公司内部不能调拨或特殊情况确需租赁时,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上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备案。
5.6不得租用超标准公务用车。
5.7公务用车保管单位每年6月25和12月25日,上报《公务用车台账》(见附件3)到公司物设部。
6公务用车的安全使用、维护保养及修理
6.1公司公务用车实行“三定”制度即定人、定机、定岗保管制度,严禁无证(驾驶证)、酒后驾车;
6.2各使用单位负责做好公务用车和驾驶员年度检审验工作,检验不合格的汽车不准上路,超期年检车辆,造成连带损失自负。
6.3公务用车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以免造成机件的早期损坏,整车技术性能下降,加大不必要的修理费用;
6.4严禁各用车单位擅自对车辆进行改型,确需改型,按规定向辖区车管部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6.5车辆的日常维护是驾驶员必须完成的日常性工作,主要内容: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结的紧固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电、漏水、漏气、漏油,保持车室整洁;
6.6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车辆的技术状况和行驶公里,制定详细的车辆季度、年度保养维修计划,确保车辆完好和安全行车,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每季度末上报《机动车辆安全运行情况统计表》(见《机械管理办法》附表)
――一级保养(车辆行驶5000km以上);
 ――二级保养:车辆行驶10000km以上;
 ――三级保养:车辆行驶50000km以上;
――大修(项修)(10万km以上)。
6.7公司公务用车实行三保、大(项)修审批制度,由公司物设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6.8三保、大修间隔里程依据国家规定,没有达到规定里程的维修申请,公司不予审批。
6.9每年10月20日前公务用车保管单位将公务用车三保、大修计划报物设部审核,经审核后批准的计划列入公司年度设备维修投资计划。
6.10每次对公务用车进行三保、大修时,需先进行费用预算,报物设部审核,物设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
6.11每次三保、大(项)修后,将维修清单报物设部审核后,方能在财务列销。
6.12各级财务部门依据公司物设部审批意见办理报销手续。
6.13公司机关本部的公务用车由综合办公室和物设部负责安排送修;基层各单位(项目)的公务用车由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安排送修,修理完成后,各单位及时填报《设备修理(保养)完成情况表》(见《机械管理办法》附表);
6.14各单位(包括公司代管的项目部)汽车保养和修理的费用,列当期成本;
6.15各单位要严格控制汽车费用支出,实行单机核算制,严禁“公车私用”或“公车家用”;
7调拨
7.1公司各基层公司之间的公务用车调拨实行有偿调拨,原则上执行净值调拨。
7.2公司车辆在保有公司之间的调拨由公司物设部负责并下达《机械调拨通知单》。
7.3 调入、调出单位需提前10天向公司物设部提出调入、调出申请,物设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决。
7.4设备同意调拨后,交接双方根据《机械调拨通知单》(见《机械管理办法》附表)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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