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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党纪政纪案件检查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0/6/12 10:54:54 字数:4157
【提纲】(一)反映、举报、控告或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公司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二)上级批办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有关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一)反映、举报、控告或在工作检查中发现本部各部门、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二)上级批办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本部各部门、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三)由公司行政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四)行为人自述的违法违规问题。(一)证明没有违纪违法事实的,应予了结,必要时可向被反映单位、被反映人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二)虽有违纪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建议做出适当处理。(三)确有违纪违法事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予立案。(一)对直属党组织、党员领导人员违反党纪需立案调查的,由公司纪委提出立案意见,报公司党委批准。(二)对一般党员违反党纪需立案调查的,由公司纪委决定立案。(四)对公司一般员工违反政纪需立案调查的,由监察部门决定立案。(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三)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但应对被调查人事先告知且
国企公司党纪政纪案件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XXX(以下简称公司)党纪、政纪案件检查工作的管理,使党纪政纪案件调查、审理程序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XXXX职工惩处规定》、《XXX案件检查工作办法》、《XXXX案件审理办法》和《XXXX党纪政纪案件检查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纪、政纪案件检查工作在公司党委领导下,由公司纪委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具体实施。
第三条党纪、政纪案件检查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公司纪委受理违反党纪问题的范围:
(一)反映、举报、控告或在工作检查中发现的公司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
(二)上级批办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有关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
第五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违法违规问题的范围:
(一)反映、举报、控告或在工作检查中发现本部各部门、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
(二)上级批办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本部各部门、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
(三)由公司行政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单位、部门和人员的违法违规问题;
(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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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差、探亲,也不得调动、提拔、奖励。
第十六条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和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当遵守的纪律,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
第十七条调查组认为被调查对象错误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措施,报经公司党委、行政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资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法律规定有效的其他证据。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取证: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
(三)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但应对被调查人事先告知且被调查人无异议;.: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违法行为时,按有关规定向地方纪检部门提出协助要求,可以对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的存款进行查核,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的存款;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十九条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
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二十条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应将查清的错误事实写成书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进行核对,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被调查人应根据错误事实写出个人检查。
第二十二条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并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调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过程;
(二)主要错误事实和性质;
(三)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和对见面材料的意见;
(五)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
(六)处理建议和依据。

第二十三条调查组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经纪委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一般应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领导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调查中,要保护检举人、证人和办案人员。经查实,对上述人员有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纪委、监察部的有关规定予以追究。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有出具伪证、假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另案予以追究。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时限为3个月,必要时可报经立案部门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六章案件审理
第二十六条案件审理范围,是指公司纪委、监察部门查办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
第二十七条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涉及的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委或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立案手续,并组织审理。
第二十八条案件审理由纪检监察部门指定未参加同一案件调查的人员进行审理。除案件简单者外,每个案件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审理,重大案件应组成审理组进行审理。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吸收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审理。
第二十九条案件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的受理。调查终结移送审理的案件应当具备六个方面的材料:案件调查报告、立案审批表、立案的原始依据、认定案件事实的全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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