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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公司税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7 11:44:29 字数:7554
铁路建设公司税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已颁布实行的各项税收法律、法规、条例等编制。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管理,是指为防范企业涉税风险,规范涉税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合理进行纳税筹划,建立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规范的总称。
第三条税务管理的原则
1.依法合规。税务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公司相关制度。
2.经济效益。税务管理应考虑企业经济效益原则,妥善选择计税方法。
3.事前控制。税务管理工作应重心前移,超前筹划。
第四条税务管理的目标
1.将税务管理融入公司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建立事前税务预测。
2.合法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科学进行税收筹划,降低纳税成本。
3.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防范税务风险。
第五条公司涉及的主要税费种类: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资源税等。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税务管理机构设置
  1.公司应设立税务管理岗。
  2.所属各单位在财务部门相应设置专(兼)职税务岗位。
  第八条公司税务管理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法规及政策。
2.负责对公司各项经济活动的涉税情况进行分析,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拟订税收筹划方案,有效控减税收成本。
3.负责审核各类涉税经济合同的涉税条款。
4.负责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活动《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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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合理归集各类成本费用;积极应对各级税务机关检查,并提供各类合法合规的会计资料;合理编制资金预算,确保各类税款的缴纳。
9.人力资源部:按月汇总人员工资表,为个人所得税申报提供基础资料。
第十条所属其他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职责
1.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来发票进行审核,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传递等,按要求提供各类税务资料及台账;其他职责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参照公司税务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职责执行。
2、其他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参照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职责执行。

第十一条各单位财务主管为本单位税务管理的主管责任人,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税务管理的领导责任人。
第三章 税务登记
  第十二条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进行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注销登记等。
  第十三条各单位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相关资料,申请开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第十四条各单位财务人员在收到新办、续办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于十日内前往工程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进行报验登记。工程项目完结或以前年度外管证即将到期的,务必及时办理缴销手续,并将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及时邮寄给公司税务人员。  
第十五条分包方签订合同后,各单位财务人员应通知分包方按要求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若分包方未按要求报验的,各单位应通知其重新办理,否则不予付款。项目部财务人员不得无票付款,分包方不得以“未缴税款不能开票”为由拒开发票或少开发票。 
第四章 税务备案
第十六条本章所指税务备案包括外部税务备案和内部税务备案。
第十七条公司税务人员应按国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规定要求提供完整准确的备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备案。
第十八条外部税务备案。外部税务备案分为税收优惠类备案和其他涉税事项类备案,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企业可以自主决定税收法规政策适用,并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公司目前适用于西部大开发减按15%、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固定资加速折旧三种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于每年5月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由公司税务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准备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2.增值税计税方法备案。增值税计税方法有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两种。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有三种: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和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另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公司税务人员负责简易计税优惠备案。
第十九条内部税务备案,是指根据企业内部税务管理要求需要在公司进行备案的税务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备案、增值税计税方法备案、接受税务检查及稽查备案及其他税务事项备案。
1.税务登记备案。工商注册登记的单位发生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于税务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备案;各单位发生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的,于报验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备案。
2.税务局检查及稽查备案。
(1)公司接到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稽查通知时,应第一时间通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税务检查/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由财务部讨论,形成解决方案。后经总会计师同意后,方可对税务检查人员作出解释。
(2)各单位在收到施工所在地税务机关检查通知时立刻报公司备案,所有检查所需资料应征得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同意方能向外提供。检查过程中项目部财务人员需与公司财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沟通、尽早解决检查人员发现的问题。项目部不得擅自应对税务局的税务检查并随便签收税务局相关部门下发的涉税事项告知书。
3.其他税务备案事项。各单位发生的其他税务备案事项,及时报公司备案。
第五章 纳税筹划
第二十条纳税筹划是在依法纳税和规避纳税风险的基础上,根据成本效益原则进行的税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是纳税筹划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各部门依法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负责研究税收政策,充分利用税收优惠,选择最佳经营、投资、筹资等方案,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方案需报公司财务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税务筹划参见《附件:项目税务筹划草案(试行)》
第六章 税务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增强税务风险意识,保持应有的谨慎,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强化税务风险管理,降低企业税务风险。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要准确识别并认真分析税务风险类型,税务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和业务风险。政策风险指国家税收政策变化而企业的经营行为未能有效适用可能导致的涉税风险;业务风险指企业各种业务行为和业务模式变化而可能导致的涉税风险。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重大经济合同签订前的税务审核,主动参与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并提出纳税风险管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税务风险测评,及时发现潜在的税务风险,采取相应的防范与控制措施。
1.增值税是否足额缴纳;
2.附加税是否足额缴纳;
3.个税是否正确缴纳;
4.其他税是否正确缴纳。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在接受税务检查时,应积极做好事前准备、事中配合和事后总结工作。
1.接到检查通知书后,根据税务检查内容积极准备相关资料,全面、认真分析税务检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应对预案。
2.在接受检查期间,应加强请示汇报,跟踪检查开展情况,及时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3.税务检查结束后,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在2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公司。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现行税务规定及本办法精神履行纳税义务及各项扣缴义务的,一经税务机关查出,由此产生任何处罚、滞纳金以及给公司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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