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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公司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7 11:41:19 字数:2024
铁路建设公司表彰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表彰奖励管理工作,根据集团公司《表彰奖励管理办法》及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范的表彰奖励项目是指公司党政工团各主责部门开展的对具有年度性、阶段性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在科技、工艺、工法创新、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公司信用评价及优质工程、安全样板工地、员工绩效考核奖等专项奖励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项表彰奖励活动坚持“统筹规划、集中管理,精简务实、从严控制,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表彰奖励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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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果为评价标准的各项表彰奖励活动不进行级别划分。
第九条公司范围内的各项表彰,其先进个人奖励标准:综合类大型表彰(如公司年度“双先”表彰会)不超过3000元,系统类专项大型表彰(如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_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星级党支部)人均不超过2000元,系统类专项小型表彰(如工会“四先"表彰)人均不超过1000元;公司先进集体按人均不超过500元标准执行。
第十条各项表彰奖励应严格执行上述标准,有公司其它文件作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或按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执行;受上级单位(省厅委、集团公司及以上单位)表彰并由上级单位出资奖励的,其奖励标准按上级单位表彰文件规定执行,上级单位不出资奖励的,未明确奖励标准或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所规定的,按第九条相应类别奖励标准先进个人增加300元,先进集体人均增加200元执行,或按公司总经理审批意见执行,奖金列支渠道比照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一条在同一次表彰中,个人同时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表彰荣誉的,其奖励标准按照就高的原则执行,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综合类大型表彰,先进个人数量控制在公司在岗人数的5%-8%。
第十三条系统类小型表彰先进个人数量控制在公司同系统在岗人数的10%以内。在各项表彰奖励项目中,同系统在岗人员数量较多时,获得表彰的先进个人数量比例应适当降低。
第四章  奖金、奖励费用的列支渠道
第十三条各项表彰奖励活动奖金、奖励费用按以下规定办理:
1、公司党委工作部主责的年度党内各项表彰,其奖金、奖励费用在党费中列支。
2、工会主责的“工会综合工作竞赛评比”,其奖金、奖励费用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3、团委主责的各项表彰奖励,奖金、奖励费用在团委经费中列支。

4、除1—3条以外的表彰项目,其奖金、奖励费用由公司在管理经费中列支,或根据表彰奖励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评比表彰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各项表彰评选的基本程序
    1、单位推荐。各单位按照公司下发的评选办法要求和条件,提出候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成果名单,并附相关说明材料,经本单位履行相关评审程序后,上报公司主责部门。
    2、初审上报。公司各相关主责部门对基层单位上报的申报材料依据评选办法进行整理、评审,形成评选意见,报人力资源部核定人员规模数量及奖励标准,无异议后,形成表彰奖励意见稿。
3、评选审批。
各主责部门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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