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一)成本管理部主要审查分包企业的“五证”及相关证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齐全性,办公场所、分包企业信用调查等内容。(二)工程部主要审查分包企业的施工能力、施工业绩等内容。(三)财务部主要审查分包企业的资金状况等内容。(四)物设部主要审查分包企业的自有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的类别与数量等内容。(五)人力部主要审查分包企业的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人员、技工的数量和资格证书等内容。(六)安质部主要审分包企业的审查安全、质量、信誉等内容。(七)法规部主要审核分包企业的各类纠纷和合规管理等内容。(二)分包合同原则上必须采用单价承包,分包单价实行一次包死,不得随意调整。(五)对工程所在地政府、业主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其承包模式应符合相关规定,但实施前必须上报公司审批后执行。(二)应当让合同相对方先行签字盖章,或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三)合同的公证实行法定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四)多页合同必须经双方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骑缝章。(六)严格禁止项目部为另一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二)各级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采取扣分制。(三)考核评价优秀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在用分包企业总数的30%。(一)A级分包企业。(二)B级分包企业。(三)C级分包企业。(四)D级分包企业。(五)E级分包企业。(六)F级分包企业。(一)分包企业相关证照有效情况及变化情况。(二)分包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法人授
包企业注册登记资格。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审核分包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分包企业不得上报,不得弄虚作假、不按要求履行审查、审核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在分包企业注册、使用、年检审核过程中应严格把关,发现分包企业伪造相关证件、资料弄虚作假或分包企业使用过程中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应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否则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分包企业的选用
第二十一条 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对工程分包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禁止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依据现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规定及股份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凡需进行劳务(专业)分包的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谈判方式选择分包企业,做到公平竞争、择优选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中标后,项目部根据工程特点、工程数量、合同工期、施工方案、分包规模、业主的相关要求等相关情况,向公司上报分包企业使用计划,计划包括分包工点划分、分包模式、分包企业使用数量及专业类别;每个分包工点的起讫里程、工程内容、工程数量、工期要求、预计分包价值等内容。公司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并根据分包标段和分包价值确定由公司或者项目部组织招标,选择劳务(专业)分包企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负责组织劳务(专业)分包单项合同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工作。项目部负责组织工程项目中劳务(专业)分包单项合同额2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招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劳务(专业)分包招标具体执行公司分包招标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为满足“营改增”条件下降低税负的需要,在分包企业选择上优先选用一般纳税人。
第二十七条 在选择分包方时,严禁使用自然人;严禁未履行招标程序,内定队伍;严禁使用未经集团公司注册或年检不合格的分包企业;严禁使用证照不全的分包企业;严禁使用不合格分包方;严禁选用不合格分包企业的委托代理人;严禁将分包工程进行转包;严禁超经营范围分包;严禁选用挂靠的分包方。对违规使用分包企业项目部,在公司年度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同时依据公司及上级的责任追究办法,报纪检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在分包企业选用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制度办法的负责招标工作的相关机构、投标人、评标成员,应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给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直至移交司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二十九条 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分包合同的评审、审批、签订、监督、检查和指导作用。
第三十条 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分包方式、分包范围和分包内容。劳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使用集团公司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严禁采用相对方的合同文本,对工程所在地政府、业主或行业对合同文本有特殊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但签订前必须上报公司审批后执行。专业分包应优先考虑实行甲供材料管理机制。将班组长安全质量责任制的相关内容纳入分包合同。
第三十一条 劳务(专业)分包原则上由合同主体企业与分包企业签订合同,以满足“营改增”后“三流一致”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的原则,分包企业不得未签订合同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增加工程内容应及时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分包合同两级评审制度、项目部党政联签制度,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必须严格完成两级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签订。
实行成本管理系统管理的项目,分包合同经项目工经部制定后将相关合同文本、资料上传成本管理系统(为避免成本管理系统出现网络故障问题,所有合同的相关附件在评审前仍需发送给专项管理部门备份,只是不再实行线下评审审批),由公司成本部、财务部及法律事务部评审后,项目根据评审意见修订合同,最后将合同相关评审资料上传成本管理系统进行二级审批,成本系统流程审批完成之后方可签订合同。上传系统时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附件:劳务分包合同(电子版)、准入证、资质查询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一级评审审批表、例外事项审批表。
个别无法使用成本管理系统的单位按法律合规部合同评审要求进行合同评审。
需完成例外审批的费用而签订的补充合同应按精细化要求完成例外审批后评审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四条 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分包合同签订前,必须收取履约保证金。对于保证金的收取额度及退还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分包合同签订后,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包企业的人员、设备没有到场,则认定该分包企业自动放弃中标,分包合同终止,分包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取比例和缴纳方式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价款、承包内容、结算方式等关键性条款必须经各级项目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一)承包模式按照工程类别确定,原则上除专业性较强或技术结构复杂的工程项目采用专业分包外,一般应采用分工序劳务分包,包括二三项材料,不包括主要材料;或采用分工序劳务分包与设备租赁相结合承包模式。严禁以综合指标单价承包(如桥、涵、隧按延米单价承包)。
(二)分包合同原则上必须采用单价承包,分包单价实行一次包死,不得随意调整。分包合同单价表中应包括支付项目编号、支付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承包单价、总价、工作内容等。工作内容中应清楚说明每一项单价所包含的工序内容及费用组成。
(三)分包合同单价原则上不得超出公司公布的劳务分包指导价格,也可由公司根据项目情况,按照“一标段一限价”原则制定项目限价,对于超过限价的,实行例外管理,按公司项目管理委员会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经公司、项目按招标细则要求组织招标确定的分包工程单价,对于有超过限价的,在经过评标委员会一致确认招标结果,不再进行超限价例外审批。
(五)对工程所在地政府、业主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其承包模式应符合相关规定,但实施前必须上报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合同必须由签约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合同签订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对于法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项目部必须核实授权委托书原件,且只能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办理合同签订及相关工作的履行事宜。委托代理人不得转委托他人办理相关事宜。
(二)应当让合同相对方先行签字盖章,或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严禁将仅有我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或合同末页交(寄)对方签字、盖章。严禁向对方出具盖有我方任何印章的空白合同书。
(三)合同的公证实行法定和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如需公证,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合同公证后生效的条件。
(四)多页合同必须经双方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骑缝章。(五)对于份额较大的合同,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分段、分期签订,不得一次签订单位工程全部施工项目的大份额合同,以避免产生纠纷或分包企业能力不足时难以清退。
(六)严格禁止项目部为另一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第三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项目工经部组织对相关部门进行合同交底,明确每份合同执行中需要注意的管理事项,尤其是与同类合同相比存在差异的条款,合同交底必须清楚明白,并且必须留有合同交底记录。
第三十八条 加强合同闭环管理。合同履行期满后,应全面清理和消除履约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潜在的风险隐患,有效维护企业利益。
第三十九条合同例外管理。因各方面原因项目部需要调整分包合同单价、承包范围或承包内容、增加资源或增加队伍、撤换或更换队伍等致使项目成本显著增加的,因各种原因需对分包方进行补偿的,分包单价超公司限价的情况需要进行例外审批。例外事项审批程序参照精细化要求程序进行。
第六章 安全和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项目部和分包企业均应认真贯彻国家、地方、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一条 进入施工现场前分包企业的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与承包方签订责任明确、与整个工期时限相同的安全、质量责任书,按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分包企业必须配备相应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分包企业管理应按分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