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一、深刻把握《条例》精髓,精准识别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行为。一是在公务接待和公务消费上要严格自律。二是在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上要保持高度警惕。三是在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上要严格遵守规定。四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上要坚持廉洁简朴。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厘清纪律规矩的清晰边界。三、坚持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做新时代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铁军。
上要严格自律。第一百零七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消费卡等,都将受到严厉处分。我们在工作中要时刻警惕,公务接待绝不能超标准、超范围。一顿饭、一杯酒,看似小事,背后却可能隐藏着围猎腐蚀的陷阱。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坚决杜绝“无公函接待”“超标接待”“同城接待”等行为。同时,要管住自己的腿,不该去的饭局坚决不去,不该进的场所坚决不进。
二是在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上要保持高度警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也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里的关键在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作为司法人员,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任何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情往来都必须彻底杜绝。当前,收送礼品的方式花样翻新,从传统的烟酒茶,到隐蔽的电子红包、快递送礼、代付货款等,手段层出不穷。我们必须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仅要拒收当事人、律师的礼品礼金,也要注意防范来自同学、老乡、朋友等以“人情”为幌子的利益输送。要做到心不动、眼不馋、手不伸,坚决守住廉洁底线。
三是在公务用车和办公用房上要严格遵守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对此有明确要求。公车姓“公”,绝不能“公车私用”,更不能“私车公养”。办公用房是工作场所,不是个人领地,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不能搞任何形式的超标和豪华装修。这些看似是“细枝末节”,却直接反映了一名干部的作风和特权思想。我们必须从点滴做起,规范用车、合规用房,展现检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四是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上要坚持廉洁简朴。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慶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借机敛财的,都要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婚丧嫁娶是人之常情,但对于党员干部而言,绝不能成为敛财的借口。我们必须坚持新事新办、丧事简办,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决不能让“人情”变了味,让喜事、丧事成为腐败的温床。
第二,要下大力气整治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相比于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更为顽固、更具隐蔽性,其危害也更为深远。它不仅消耗行政资源,更会疏远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侵蚀党的执政根基。
《条例》在工作纪律部分,特别是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等条款,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种种表现作出了精准画像和惩戒规定。在检察工作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表现同样值得我们高度警惕。
一种表现是贯彻上级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有的单位满足于开会发文、层层转发,满足于“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缺乏结合实际的创新举措和一抓到底的韧劲。工作
汇报写得天花乱坠,实际成效却乏善可陈。这不仅是工作方法问题,更是政治态度问题,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具体表现。
另一种表现是服务群众“门好进、脸好看,事难办”。有的干警习惯于坐在办公室里办案,不愿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对群众的急难愁盼了解不深、
体会不切。有的对待来访群众缺乏耐心,态度生硬,程序性答复多,实质性解决问题少。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要体现在每一个案件的办理、每一次与群众的沟通中。我们必须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我们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
再一种表现是工作中脱离实际、急功近利。有的为了追求所谓的“亮点”“政绩”,搞一些华而不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有的在办案中,片面追求办案数量、诉讼效率等数据指标,而忽视了案件的质量和“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背离了检察工作的初衷,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我们每一位检察人员都要对照《条例》规定,认真检视自身是否存在这些问题。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的
工作作风,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坚决摒弃任何形式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以扎扎实实的工作业绩回应党和人民的期待。
二、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厘清纪律规矩的清晰边界
纪律是刚性的,但纪律的执行也需要智慧和温度。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坚持原则、寸步不让,又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执纪简单化、“一刀切”,避免挫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厘清正常人情往来与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界限、正当公务活动与违规公款吃喝的界限、激励担当作为与违规发放津补贴的界限,至关重要。
首先,要厘清正常人情往来与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边界。人际交往中,亲朋好友之间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互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