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文鼎文库首页

关于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的思考与研究

发布时间:2023/5/13 9:13:12 字数:3096
关于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有效衔接的思考与研究
一、基本案情
20*年*月*日,N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甲公司名下*套房在淘宝网发布司法拍卖公告。该公告第七条中载明: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同年*月,乙公司通过拍卖竞得上述*套房产。据此,乙公司应负担该业务转让环节所有税费,但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甲公司的*套房产后,一直未办理缴税过户手续。
20*年*月*日,邵某与乙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N市G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G区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判。相关裁判文书生效后,因乙公司未能依法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同年*月*日,G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邵某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万元人民币取得甲公司名下的*套房产用于抵销乙公司拖欠邵某的债务,抵销金额为上述流拍价扣除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两次过户乙公司应负担的税费。据此,邵
……(文鼎文库www.wentop.com此处省略599字。不往下看了,点击下载全文)…… 
常户产生的欠税-企业所得税。乙公司作为受让方纳税人,应负担相关直接税:契税及印花税,G区法院裁定书所述税费除了相关直接税,是否还包括相关间接税,裁定书并未明确。笔者认为,本案中,不应扩大裁定书所述的税费征收范围,将甲公司与乙公司所有欠税,垫付的范围应仅限于房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直接税。
税费责任分配不够合理。民事司法裁判往往会从是否违反民事法律法规强制性、效力性方面对裁判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对税费责任的分配是否会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能引起足够重视。本案中,N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甲公司的8套房产在第一次拍卖过程中的税费一律由买方承担,以及G区法院裁定邵某案垫付两次房产交易中乙公司应承担的税费,相关责任分配有违《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税费负担主体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在拍卖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的规定。在甲乙公司均已处于失联状态的情况下,实际负税人系邵某,也不当加重了邵某的税负。
协助执行制度亟须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负有协助司法执行的法定义务。但在司法裁判存在明显瑕疵的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协助行为,往往会存在执法依据不足的问题,极易引发复议、败诉风险,折射出现有的单向的协助司法执行制度存在的僵化、漏洞和空白。就本案而言,实体上,G区法院裁定书中没有对先行垫付的税费范围进行描述,会导致税务机关在协助执行时出现扩大或缩小范围的情形。程序上,在G区法院未向税务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根据G区法院裁定书实施行政协助行为,一方面,该行为属于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协助执行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实施行为所依据的执行裁定书有瑕疵甚至被撤销,该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亦没有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启示和建议
完善协助执行法律规范。协助执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散见于各种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中。但税务系统并未针对协助行为出台统一的指导办法,基层税务部门不敢轻易履行协助行为,而更倾向于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裁定文书中的税款问题。因此,税务系统可对协助执行生效判决的类型进行分类,划分为基于行政职权的协助行为,如协助税款征收;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协助行为,如履行合同义务。针对不同的行为划分,规定明确的协助主体、规范程序、执行范围等,以切实可行的规范降低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风险,实现税收征管与司法裁判的有效衔接。
规范协助执行启动程序。税务机关对司法执行的协助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履行协助义务法律规制,即“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此,应明确协助执行的行为是因司法机关的协助请求而启动。鉴于司法执行协助存在一定风险,在启动前应作为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进行集体审核决议,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在税务金税三期中,应设置启动、处理、结案等一系列办理流程,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规范的协助执行程序,发现问题时,审视执法全过程并及时解决问题,有效规避协助执行行为的执法风险。
实现协助执行信息共享。在做好纳税人隐私保护的前提下,一方面税务机关应探索以金税三期系统为基础,实现与法院案件审理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大数据抓取司法机关涉税案件信息 ……
预览结束,全文3096字,当前显示1907字,还剩1189字
本文6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