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文鼎文库首页

开展重点领域政务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7/28 11:18:30 字数:3650
【提纲】一、总体要求。一是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二是坚持守信践诺。三是坚持失信惩戒。二、集中开展政务失信问题排查整治。(二)抓好整改落实。三、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四、建立政务诚信监督评价机制。五、严肃政务失信问责。六、保障措施。(一)落实主体责任。
开展重点领域政务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xx省关于开展重点领域政务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进一步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意见》,切实推进政务失信问题专项治理,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为全市营商环境、推进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针对重点领域政务失信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查找问题,列出问题清单,落实整改,把问题整改和建章立制相结合,建立健全政务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二是坚持守信践诺。政府及其部门要清正廉洁,恪尽职守,敢于担当,建立健全守信践诺机制,严格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对职权范围内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承诺和保障承诺,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三是坚持失信惩戒。加大对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加强政务诚信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营造良好政务诚信氛围。
(二)目标任务
深入排查整改,切实解决政务失信突出问题,
……(文鼎文库www.wentop.com此处省略715字。不往下看了,点击下载全文)…… 
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将项目履约守信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三)招标投标领域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推广和应用信用报告制度。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掌握招标投标领域的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招标投标活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确保招标投标环境公开、透明。
(四)招商引资领域
严格依法依规出合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为理由毁约失信,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依规作出的政策承诺和合同约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五)政府投资项目领域
严禁超财力安排政府建设项目,严把项目建设条件审核,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和制定融资平衡方案的,一律不得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先开工后立项行为。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违规新设涉企保证金项目,坚决杜绝“打白条”行为。
(六)地方政府债务领域
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科学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对政府债务风险较高的地区、部门,进行风险提示;对政府债务风险极高的地区、部门,进行风险预警。建立地方政府债务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考核问责机制,强化对各级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和管理情况的考核、审计和责任追究。
四、建立政务诚信监督评价机制
(一)建立政务诚信监测评价和监督检查机制
建立政府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加强城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价,设置科学的指标体系,有效纠正政府不守信用承诺、“新官不理旧账”等行为。将政务履约、守诺服务、依法行政、履职尽责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等,按有关规定纳入督查内容。每年要组织对政务诚信监督检查,实施政务诚信考核评价,形成覆盖省、市、县三级政府和部门系统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二)建立政务诚信横向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要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部门诚信状况的审查以及依法行政的监督检查,接受人民政协在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间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上的民主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诚信监督,并认真办理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
(三)建立政务诚信司法监督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带头严格履行司法判决和协助执行义务,严格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认真听取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支持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四)完善政务诚信社会监督机制
建立行政机关违约失信行为投诉登记制度,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及互联网等媒体监督作用,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社会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
五、严肃政务失信问责
(-)加强政府失信惩戒问责
对存在重点领域政务失信问题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书面警示、约谈告诫等措施,督促有关严重失信政府及部门主体停止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在财政资金拨付用地指标分配、项目审批、招商引资、税收优惠、表彰奖励、日常监管及其他政策项目支持等方面予以选择性限制和约東性惩戒。对存在严重拖欠账款等重大失信行为的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通报各商业银行审慎发放贷款。对拖欠不还的,采取扣转其在国库存款或相应减少转移支付等措施清欠。
(二)加强公务员失信惩戒问责
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根据失信行为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程度在失信公示期 ……
预览结束,全文3650字,当前显示2231字,还剩1419字
本文6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