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一、统一思想,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矿山粉尘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二、强化措施,真抓实干,铁腕治污,确保此次矿山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三是要切实加快对敏感地带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环境治理。四是各县要进一步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矿山的打击力度。五是要切实强化对采石及加工等建材企业生产过程的环境质量监管。七是要强化督导检查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一把手”亲自部署,亲自抓落实,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组织当地乡镇、环保、自然资源与规划、水利、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
供电、供水等有关政府部门,采取停水、停电、停运、停止供应民爆物品等有力措施,立即暂停辖区内所有采石及加工等建材企业的生产工作;
二是各县环保、公安、自然资源与规划、水利、市场监管、应急管理、
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部门工作职责和治理标准,认真对辖区内所有采石及加工等建材企业,逐一进行分类、排查、登记,彻底摸清底数。矿山采石企业由各县自然资源与规划、环保、公安、电力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企业由各县水利、环保、公安、电力部门具体负责,加工等建材企业由各县市场监管、环保、应急管理、电力部门具体负责,坚决根据不同情况,关闭取缔一批,规范治理一批;
三是要切实加快对敏感地带责任主体灭失矿山环境治理。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和省级公路及河湖、水库周边2公里范围内和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各县要抓紧组织开展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力争在x年内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生态环境。对其他区域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也要根据实际情况,逐一制定治理计划,限期完成治理任务。
四是各县要进一步加大对无采矿许可证矿山的打击力度。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非法采矿易发区加密巡查频次,确保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尤其对破坏生态、污染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非法采石及加工等建材企业,必须从快从严依法查处,并严格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要求彻底取缔。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是要切实强化对采石及加工等建材企业生产过程的环境质量监管。各县辖区内所有停产整治的采石及加工等建材企业,都必须经过当地环保部门的验收。在达到环保要求的标准后,经当地政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工生产,否则要继续停产整顿;
六是要进一步加大对运输环节造成粉尘污染的监管,公安交通部门凡发现不合要求的运输矿产品的车辆,一律要严禁上路运行;
七是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