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一、深学细悟,从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上准确把握刑法的核心要义。(一)从立法历程看,刑法伴随改革开放进程不断演进完善,彰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渐进性和时代性。(二)从法律体系看,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最后防线”作用。(三)从法治精神看,刑法集中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价值取向,深刻诠释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髓。二、聚焦重点,从基本原则和核心制度上精准把握刑法的实践要求。(一)深刻领会罪刑法定原则,筑牢法治思维的基石。(二)全面把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惩罚与预防的有机统一。(三)准确理解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温度。(四)科学运用刑罚体系和量刑制度,实现惩戒与教育的双重效果。三、学以致用,从执法司法实践上全面贯彻刑法的精神要求。(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维护国j-a全和_。(二)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提升执法司法公信力。(三)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积极探索刑法实施与社会治理的有效衔接。
在2026年全区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题辅导报告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区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题辅导报告会,主要目的是深入学习贯彻_法治思想和_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_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系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核心要义和实践要求,进一步提升全区政法干警的法治素养和执法司法能力,为推进更高水平的平安*、法治*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刚才,区法院*同志、区检察院*同志分别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刑法重点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作了很好的交流发言,内容翔实、分析透彻,听了以后很受启发。下面,结合学习
体会和工作实际,我讲几点意见,与大家共同交流探讨。
一、深学细悟,从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上准确把握刑法的核心要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基本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j-a全、_和人民安宁的“刀把子”和“压舱石”。全面准确学习理解刑法,首先要从立法历程、法律体系和法治精神三个维度深刻把握其核心要义和精神实质,做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一)从立法历程看,刑法伴随改革开放进程不断演进完善,彰显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渐进性和时代性。我国现行刑法于1979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结束了新中国成立后长达三十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标志着我国刑事法治建设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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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来看,刑法需要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范有效衔接、协同发力,形成“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刑事处罚”分层递进、梯度合理的惩戒体系,让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应的法律追究,真正实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法治目标。
(三)从法治精神看,刑法集中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价值取向,深刻诠释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髓。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一方面,刑法通过规定各类犯罪及其法定刑,明确划定了公民行为的法律底线,对企图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威慑和规范指引,对社会公众发挥明确的行为导向和教育警示功能,使每个人都能清楚地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从而自觉遵守法律规范、维护法律秩序。另一方面,刑法通过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随意出入人罪,保障公民免受国家刑罚权的恣意侵害;通过确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防止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两种极端倾向;通过确立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对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职业身份、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三个基本原则相互支撑、有机统一,共同构成了现代刑事法治的基石,也充分体现了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功能的辩证统一。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对刑事司法提出了更高期待。我们必须深刻领会刑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切实保障人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聚焦重点,从基本原则和核心制度上精准把握刑法的实践要求
刑法内容丰富、体系庞大,学习刑法既要全面系统,也要突出重点,特别是要深刻理解把握贯穿刑法始终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制度,真正把刑法的精髓要义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为规范执法司法行为提供根本遵循。
(一)深刻领会罪刑法定原则,筑牢法治思维的基石。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帝王原则”,是法治国理念在刑事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区分法治与恣意、文明与野蛮的重要标志。该原则要求: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不能以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习惯法甚至政策文件等替代法律规定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正如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所言:“无法律则无刑罚”“无犯罪则无刑罚”“无法定之刑罚则无犯罪”,这一格言深刻揭示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内涵。二是明确化,即法律规定的内容必须清楚明确、具体可循,使公民能够据此规范自己的行为,也使执法司法人员具有明确的裁量依据,避免法律的模糊和歧义导致适用上的随意和不公。三是禁止溯及既往,即刑法只适用于其生效以后的行为,不能以事后的法律去追究事前的行为,这一要求是对公民行为预期可能性的基本保障。四是禁止类推解释,即对刑法条文的解释不能超出条文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不能以类推方式扩大犯罪圈或加重刑罚,防止司法权的不当扩张。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我们每一位政法干警在执法办案中必须牢固树立“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权力观念,坚决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不能以法外理由追究法律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也不能以“严打”“从重”等名义突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定性处理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二)全面把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惩罚与预防的有机统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既不能“小罪重判”导致处罚畸重,侵害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也不能“重罪轻判”导致处罚畸轻,放纵犯罪、损害司法权威。这一原则既是对立法者的要求,要求立法在设定法定刑时必须做到轻重有序、罪刑均衡;也是对司法者的要求,要求法官在具体量刑时必须综合考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到区别对待、宽严有度。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正确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需要全面考察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准确把握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等法定量刑情节:对于累犯、主犯以及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民愤极大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彰显刑罚的惩戒功能;对于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的,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等特殊_,要依法体现从宽政策,该从宽的依法从宽、该适用非监禁刑的依法适用非监禁刑,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立面。近年来,全区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逐年提升,法院系统对轻罪案件的缓刑适用更加规范合理,这些都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但也要看到,个别案件中仍然存在“同案不同判”“量刑失衡”等问题,必须通过加强业务培训、统一裁判尺度、完善类案检索机制等方式逐步加以解决,确保量刑公正均衡。
(三)准确理解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制度,彰显法律公平正义的温度。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刑法中两类重要的违法阻却事由,也是近年来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法律制度。正当防卫制度赋予公民在国家公权力来不及保护的情况下自我防卫的权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是这一制度的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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