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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化建能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30 19:01:38 字数:7634
中铁建化建能建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设备租赁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设备租赁管理,确保设备租赁有序可控,降低项目成本,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单位的设备租赁管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集团公司物设部
贯彻执行股份公司有关设备租赁管理的规章制度;发布集团公司设备租赁指导价和外租设备供方名录;收集项目设备租赁信息,建立集团公司大型专用设备租赁信息平台;负责集团公司大型专用设备租赁计划审批;协调集团公司大型专用设备的内部租赁调配;对子(分)公司设备租赁过程监督管理。
2.2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设备租赁管理相关办法;组织本单位外租供方准入资格的审查、登记、考核及年审工作,定期发布本单位合格外租供方名录和设备租赁限价;负责对项目设备租赁计划、租赁合同、租费结算审批;负责子(分)公司设备的集中租赁管理;收集项目设备租赁信息,建立租赁设备情况台账;对项目租赁过程中量、价控制情况监督管理。
2.3项目物机部
对项目区域的设备租赁供方资源调查并评价推荐上报;负责本项目租赁计划的编制上报;组织设备租赁合同洽谈、评审、上报及签订;负责建立租赁设备台账;负责租赁设备费用的结算、核算、统计及上报;负责租赁设备的进、退场及现场管理。
2.4设备租赁公司
子(分)公司成立机械设备租赁公司,负责本公司自有设备的租赁管理和承担的其它设备管理任务,自有设备对项目以租赁方式结算。
3设备租赁原则
3.1自有设备优先原则:优先租赁集团公司内部设备,提高自有设备利用率,控制外部租赁设备数量。
3.2经济分析比对原则:对需租赁的设备,进行设备租赁和购置的经济分析比选。通用设备在同一项目计划连续租赁2年及以上或租赁费用达到设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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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设备租赁资源价格调查资料
5.2.3公布租赁限价时应对租赁设备的租赁条件、设备使用环境条件、价格浮动原则予以说明;对单价差异较大特殊地区的限价应单列;对没有租赁先例的设备由租赁项目负责上报作为以后租赁时定价参考依据。
5.2.4租赁限价要根据租赁情况的变化和项目实际确定,限价必须对设备规格、是否含税(税率)、工作条件、工作时间、维修保养、工作量、进出场费用、操作人员配置数量、拆装费等影响租赁单价的主要因素明确说明。
5.2.5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要以限价制定依据为准则,认真分析研究经营区域内的设备资源保有情况、租赁市场行情,动态调整限价,限价发布频次不低于半年一次,使限价切合实际市场租价。
5.2.6限价原则上不高于集团公司指导价,确因区域环境特殊,经分析研判后制定的租赁限价要高于指导价时,须附情况说明,经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审批,并报集团公司物设部备案。
5.3对指导价、限价未覆盖的设备,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施工条件、地区环境等因素确定租赁价格,以满足项目租赁需要,由子(分)公司制定限价并报集团公司物设部,作为物设部制定指导价的依据,对租赁指导价进行补充。
5.4新开工项目要对所在区域设备租赁单价予以调查,并上报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所调查的租赁设备单价须对具体租赁条件予以明确说明(如设备所在区域、租赁方式、人员配备、工作时间、燃油加注、维修保养等,如为工作量租赁应对工作量、起步价等情况进行说明)。
6租赁计划管理
6.1租赁计划编制
项目物机部根据项目工程部提供的《机械设备配置计划》(包含设备使用部位、合理数量、规格、进场时间等),项目物机部结合施工需要,确定设备数量、规格型号及来源,编制设备租赁计划,租赁计划需经项目主管领导审批。
6.2租赁计划审批
6.2.1设备租赁计划由项目物机部报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6.2.2项目常规设备租赁计划由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批;大型专用设备租赁计划由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报集团公司物设部审批;铁路混凝土箱梁提、运、架设备,轨行式铁路T梁架桥机,恒张力放线车、大机养设备、长轨铺轨机、岩石隧道掘进机、盾构及其它原值大于500万元的大型设备租赁方案由集团公司物设部上报股份公司审批。
6.2.3集团公司大型专用设备出租给外部单位时,由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报集团公司物设部审批后实施。
6.4属于股份公司内部调剂范围内的设备,按照如下工作程序执行:
6.4.1了解股份公司内部相关单位闲置租赁设备,发布股份公司内部各单位询征函、收集询征复函。
6.4.2将股份公司内部各单位询征复函按要求整理后,上报租赁设备方案(具体见《设备租赁方案清单》),由集团公司物设部报股份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批,按审批意见执行。
6.4.3股份公司内部单位有闲置可调剂的设备,应及时联系可供出租赁单位进行内部协商,按照同类设备市场租赁规则内部租赁。
6.5严禁项目无计划随意租赁设备。
7设备租赁过程管理
集团公司全面推行设备集中租赁,各单位在各自主责区域实行设备集中租赁。
7.1集中租赁设备种类:项目租赁频次高、数量大的通用设备,专业施工单位常用的专业施工设备等。
7.2集团公司物设部按照区域经营原则划分各单位的主责区域并下发通知,各单位负责主责区域租赁供应商信息的调查收集和设备集中租赁招标,集中租赁的中标供应商必须为资质齐全、实力雄厚、价格合理、服务良好的租赁供应商。
7.3集中租赁方式:各单位负责各自主责区域内的年度预招标或根据区域在建项目情况实时招标。
7.4每类设备的集中租赁供应商不少于两家,且必须具有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资格。集中租赁招标结果由子(分)公司在本公司内网发布,并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统一在集团公司内网发布。
7.5集中租赁招标结果资源共享,其它子(分)公司项目进入该区域可以直接选用主责单位的集中招标结果,不再重复招标;主责单位在主责区域暂无在建项目、而其它单位进入该区域进行项目施工的,由项目所属单位自行租赁。
7.6集中招标结果必须对影响租赁单价的因素如进出场费、税率、人员配备、工作时间、燃油加注、使用、安全责任、保养维修等具体明确,如为工作量租赁,应对工作量、起步价、递增单价等明确说明。
7.7项目物机部设备租赁计划按照程序审批后,按照集中租赁结果选定设备租赁供应商,洽谈租赁合同。
7.8集中租赁没有涵盖的设备、临时租赁设备、经在当地考察租赁价格及其它合同条款优于集中租赁结果的设备,由项目部物机部报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可自行租赁。
7.9选定设备租赁供应商时,应按照“先内后外、资格优先”的原则,优先选用集团公司内部单位的租赁设备,优先选用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供应商的设备,其次为小规模纳税人资格供应商的设备。
7.10在选择设备租赁供应商的过程中,确因当地设备资源条件所限无法找到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或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而必须选用自然人设备时,必须经所属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批准。
7.11在与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设备租赁供应商或自然人合作时,应明确由其负责税务机关代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项。
8租赁合同管理
8.1项目物机部是租赁设备合同管理工作的主责部门,组织合同评审,建立租赁合同管理台帐,负责设备租赁合同实施过程管理(包括合同交底、台班签认、消耗管理、结算等)。
8.2合同双方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在租赁设备进场前完成租赁合同的洽谈、评审与签订工作,严禁“开口合同”,严禁先使用后申请或先进场使用后签订合同的行为发生。
8.3设备租赁合同需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设备租赁合同范本,盾构等特殊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8.4项目评审小组对拟签设备租赁合同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报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评审;集团公司直管项目部(指挥部)签订的,经项目部(指挥部)物机部组织评审小组评审、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后,报集团公司物设部、财务部、法律合规部审批。
8.5项目物机部按照上级设备管理部门及其它部门审批意见编制正式租赁合同,由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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