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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成本管理问责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7 21:22:09 字数:4677
【提纲】一、制定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二)分级分类问责。(三)惩处得当。二、成本管理问责的分类。(一)业务管理基本规定。1、分包管理业务1。(二)禁止性管理规定。2、严禁使用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发布的不合格分包方名录中的分包方。3、严禁未履行招标程序直接签订分包合同。4、严禁超限价进行工程分包。5、严禁分包合同履行完成后,未与分包方签订退场协议的。6、严禁隐瞒分包方非正常退场。7、严禁拒绝分包方管理和成本管理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三)红线管理规定。1、禁止对总承包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2、禁止分包方“未签合同先进场施工”。3、禁止对分包方预付、超结、超付工程款及劳务费。4、严禁分包管理及成本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三、成本管理问题的处罚及执行。(一)业务管理问责。(二)违反禁止性管理的问责。2、对子(分)公司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三)违法红线管理问责。2、对子(分)公司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四)违反禁止性管理规定和红线管理规定的其他处罚。(五)处罚的执行。1、罚款由各级财务部门执行。2、违反禁止性规定和红线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3、责任追究由集团公司纪委执行,集团公司成本部配合。四、附则。(一)凡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成本部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发布
集团有限公司成本管理问责办法
为了切实强化成本管理意识,抓好成本管理的关键环节,确保成本管理全面受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股份公司、集团公司成本管理办法、二次经营管理办法、分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成本管理实际,特制定集团公司成本管理问责办法,对各类成本管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杜绝成本管理漏洞,提高各级管理人员责任意识、规范成本管理行为。
一、制定原则
本办法按照“依法合规、分级分类、惩处得当”的原则制定。集团公司成本部是集团公司成本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对成本管理督察发现的问题按本办法分级分类进行惩处,同时对集团公司各类检查发现上报的问题进行核查、认定、惩处。
(一)坚持依法合规。集团公司成立的各类检查组,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两级成本管理相关制度进行检查、督察。
(二)分级分类问责。依据性质分为“日常业务违规类、违反禁止性规定类、违法红线类”三级进行_。认定标准为:
业务管理基本规定:指处理日常业务时,违反基本管理规定,通过及时纠正处理就可以达标;
禁止管理规定:指企业管理办法中重点关注、_的问题,违反禁止规定会给管理造成隐患,不及时控制和纠正会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信誉受损。
红线管理规定: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管理行为或违反企业的强制性管理规定的管理行为。
成本问责管理分为“分包管理、变更索赔管理、成本管理”三大类。
(三)惩处得当。对检查中的各类问题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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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责任成本管理目标,查找问题、剖析原因,研究制定科学的整改措施,加强下期对上期整改措施的验证闭合,发挥责任成本分析的纠偏和促进作用。
3.5子(分)公司未建立健全工程项目绩效考核组织体系和制度标准,实施不低于年度频次的项目绩效考核奖惩兑现,发挥绩效考核在成本管理工作中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充分调动项经理部全体员工降本增效管理的积极性。
3.6集团公司、子(分)公司未建立健全责任成本管理督察_机制,集团公司未完成每年对各子(分)公司及其重点项目经理部组织一次责任成本管理督察,并对督察结果进行通报。各子(分)公司每年未组织不少于二次责任成本管理督察,在对督察结果进行通报同时,对于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成本预算亏损,未及时发出预警通告,督促项目经理部查找原因,提交分析报告和整改措施上报子(分)公司,各子(分)公司要督导落实、查验闭合。
(二)禁止性管理规定
1、严禁未注册分包方和不具备法定分包资格的自然人参与劳务(专业)分包的投标活动。参与投标的分包方未在集团公司现行注册名录中或参与投标的分包方是不具备分包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认定为违反本条禁止性规定。
2、严禁使用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发布的不合格分包方名录中的分包方。
列入不合格名录中的分包方三年内不得使用,分包合同在不合格名录发布之后签订或分包合同在不合格名录发布之前签订,但不按分包管理规定实施退场、清理的都认定为使用不合格分包方。
3、严禁未履行招标程序直接签订分包合同。
按照工程施工劳务(专业)招标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工程必须通过招标选择确定分包方,并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如果检查过程中提供不了招标过程的全套资料和记录的,认定为未履行招标程序直接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
4、严禁超限价进行工程分包。
按集团公司成本管理规定,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的单价,原则上必须在集团公司指导价或子(分)公司发布的分包限价内,如果有超分包限价事件发生,必须有例外事件审批资料(超分包限价理由必须充分、价格比较合理、手续完整),否则认定为超限价进行工程分包。
5、严禁分包合同履行完成后,未与分包方签订退场协议的。
所有分包合同履行完成后,必须签订退场封账协议,办理末次结算手续。未签订封账退场协议的,认定为违反本规定。
6、严禁隐瞒分包方非正常退场。
(1)分包方中途非正常退场是指在清退分包方或分包方清退时,违反合同约定要求结算或赔偿损失,并采用占场阻工、聚众闹事、媒体干扰、恶意诉讼等手段阻碍工程进展或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情形。(2)项目部发生分包方中途非正常退场事件后,必须在事件发生3日内将中途非正常退场概况(非正常退场概况应包括:分包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履约负责人,分包方选择确定过程,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分包价格、工期要求、变更索赔和违约处罚等条款内容,计量支付概况,退场主要原因及所提要求,采用的干扰施工的方法手段,项目部应对措施及处置负责人等。)上报所属子(分)公司,子(分)公司接报后3日内上报集团公司成本部。不按第二条规定上报分包方非正常退场,认定为隐瞒分包方非正常退场。
7、严禁拒绝分包方管理和成本管理等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
按规定满足信息化条件的要求,但以各种理由拒绝使用的或未经集团公司批准,未使用信息化管理的行为。
(三)红线管理规定
1、禁止对总承包工程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建市【2014】118号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认定转包和违法分包。
2、禁止分包方“未签合同先进场施工”。
按分包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分包方必须先签合同后进场,特殊情况下未签合同先进场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同时在规定时间完善分包合同的签订,违反规定者认定为“未签合同先进场施工”。
3、禁止对分包方预付、超结、超付工程款及劳务费。
集团公司所有分包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如有特殊原因需要预付工程款须报上级单位批准。未按工程进度和现场实际收方进行超前结算或超合同数量结算的视为超结算,财务部超结算进行支付,视为超付工程款。
4、严禁分包管理及成本管理资料弄虚作假。
从分包方的引入注册到分包方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必须按照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分包管理行为必须符合管理办法要求,分包方的注册及过程管理资料必须与实际相符,真实有效,否则认定为分包管理及管理资料弄虚作假。
三、成本管理问题的处罚及执行
(一)业务管理问责
检查发现业务管理问题,由检查组下达整改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及完成时间。对整改情况和结果,由分管领导签字验收后,报集团公司成本部验收闭合。在集团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
(二)违反禁止性管理的问责
1、集团公司成本部对违法禁止性规定的子(分)公司或项目部发出整改通知,限时完成整改,由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验收后,报集团公司成本部验收闭合。在集团公司内部进行通报批评,并按集团公司纪委要求,报送纪委备案。
2、对子(分)公司的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约谈对象为子(分)公司的分管领导、成本管理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约谈单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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