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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5/28 10:18:16 字数:4180
【提纲】一、统一思想,自觉服务全民创业。(一)充分认识推动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二)牢固树立税收服务于全民创业的观念。二、落实税收政策,积极促进全民创业。(一)鼓励农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二)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三)循环经济创业项目税收优惠。(四)推动就业与创业的税收优惠。三、优化税收服务,构建和谐征纳关系。(二)市局机关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地站在服务全民创业第一线,争做全民创业的支持者、推动者。(三)深化税务行审批改革,下放审批管理权限,最大限度地简化审批手续。四、严格监督考核,优化全民创业环境。
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全民创业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_**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行动的若干意见(试行)》(保字[**]9号)文件的精神,为推动全民创业,切实减轻创业主体的负担,优化税收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统一思想,自觉服务全民创业
(一)充分认识推动全民创业的重要意义。市委、市政府开展的全民创业是扩大就业、富裕百姓的重要途径。鼓励社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采取多种形式,激发全社会创业活力。做为国税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创业主体提供政策支持,优化服务化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能,为我市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保驾护航。
(二)牢固树立税收服务于全民创业的观念。教育和引导广大国税干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全民创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上来,克服单纯的税收观念,制定支持全民创业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市局成立“全民创业”领导小组,组长:杨树民,副组长:郭福霖、李平、苑国忠、赵东明、乔劲刚、李国发、于国荣、张惠敏、刘文造。成员单位: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征收管理处、收入核算处、纳税服务处、票证中心、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稽查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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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2.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7.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三)循环经济创业项目税收优惠
1.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再生水、胶粉、翻新轮胎、特定建材产品。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销售符合资源综合利用有关政策的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推动就业与创业的税收优惠
1.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7.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8.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9.新开业纳税人免收发票领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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