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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1年医疗美容社会办医疗机构运行风险防范专题培训班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21/6/16 16:05:49 字数:6452
【提纲】(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二)所有制形式(三)诊疗科目、床位(四)注册资金。(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在2021年医疗美容社会办医疗机构运行风险防范专题培训班上的讲话
各位专家、各位教授,同志们:
今年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们党建党100周年,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2021年度医疗美容社会办医疗机构运行风险防范专题培训班暨色素性疾病的诊疗进展
第二期继教班,既是我们贯彻落实X市“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的具体实践,也是我们围绕医美行业提质增效的一次有力举措,更是我们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总结经验、部署工作,为打造“医美之都”共同努力的一次盛会,意义非常重大。借此机会,我代表X市卫健委向承办这次会议的X市
第二人民医院医美质控中心、向参加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
近年来,医疗整形美容行业作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组成部分,与_现代化建设、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相同步,为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改善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需求的不断增加,医疗整形美容行业更加得到广泛关注和持续发展。当前,X市大力发展“美丽经济”,推进全市医疗美容产业健康发展,着力打造“医美之都”战略布局。我委也通过搭建沟通平台、放宽办医范围、科学规划引导、简化审批程序、支持医院发展、促进人才流动等措施将医疗美容社会办医机构纳入全行业管理范畴,统一开展医院管理、监督执法和质量监管工作,营造了健康有序的社会办医环境。目前,我市医疗美容产业规模大,全市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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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重要方面,重点对非法行医、医疗欺诈和骗取套用医保基金行为进行监测,规范医疗服务、规范医保报销、规范药品使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再者,医疗机构要强化自身管理,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制度流程,强化依法执业培训,规范诊疗行为,加强医疗安全风险防范。
三是重视人才,打造竞争优势。首先,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需要培养专门人才。目前,许多医美医师是从外科、妇科、眼科等专业转科而来,不能说原来是个外科医生,一下子就能开展从头到脚的整形美容手术,要加大专业准入标准的研究。同时,制定一整套在职技术专业职能培训、考核大纲和规章制度。X市第二人民医院依托医美专科优势与X医学院共同建设“医美学院”就是我们在医美专业人才培养上进行的一次大胆探索。其次,还要加大医美科研成果转化,大力研制开发无污染的天然美容制品,形成科教研产一体化发展的道路。另外,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将国外先进的医疗技术、仪器设备、管理流程、服务理念等最新资讯快速引进来,并以此形成我们自己的_竞争力。
四是求真务实,保证培训效果。本次医疗美容社会办医机构运行风险防范专题培训暨色素性疾病的诊疗进展第二期继续教育培训班,内容新颖,贴近临床,希望大家从求真务实的态度出发,充分认识到今后的一段时期内是加强我市医疗整形美容工作的重要阶段,认真学习,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立足全局,心系群众,认真研究落实医疗整形美容工作的发展思路,研究落实为病人和求美者、为社会提供优质、安全医疗护理服务的具体措施,抓住当前发展的有利机遇,把医疗整形美容工作实实在在地落实在病人和求美者身上,务必使医疗整形美容工作有一个新起点,新面貌,新效果。
最后,预祝大会圆满成功,祝各位专家及参会学员,心情愉快,学有所得,留下美好回忆。
谢谢大家。
以下内容供参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作者_(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_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_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三章登记
第四章执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_卫生行政部门负责_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_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_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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