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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市政公司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11/7 19:50:25 字数:5531

国企市政公司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___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_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中国中建关于规范和加强施工现场领导带班的通知》(中建股份安监〔2018〕142号)、《关于印发<中建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建八局安质〔2018〕288号)文件精神,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安全过程_,督促各级领导人员切实履行职责,提高施工现场依法依规作业水平,及时发现、消除现场质量安全隐患,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施工现场领导带班是指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作业。带班检查是指由公司负责人带队实施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作业情况的检查;带班作业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有关工序进行中的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司负责人是指主要领导、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及分管片区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副总经济师等领导。
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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墩深水及特殊结构桥梁、邻近铁路营业线及营业线施工、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地质灾害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要工序、关键节点(时段)全程进行带班作业,依据住建部规定,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必要时实施旁站带班。
3.项目负责人带班作业时,应与作业人员同时进出施工现场,并佩戴带班作业标志。
4.项目安质部每月底制定带班作业计划,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实施带班作业,并做好带班作业记录(格式见附表2)。
5.项目经理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获批后才可离岗,请假期间应协调项目其他负责人负责其带班工作。
第四章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工作职责
第十条施工现场领导带班检查工作职责
1.公司安质环保部每月底制定带班检查计划,公司负责人按照计划进行质量安全带班检查并做好记录,包括存在问题部位照片(格式详见附表3),检查记录分别交由公司和受检项目安质部存档备查。检查内容包含(不限于)以下内容:
(1)项目安质环保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三类人员”及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安全投入等资源配置情况。
(2)检查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及考核、质量安全目标制定及分解、质量安全检查及教育培训、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系统等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应用管理、安全专项方案及应急预案管理等各项质量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3)现场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施工用电、设备管理、作业环境安全状况、标准化建设和现场隐患排查治理等现场管理情况。
(4)实施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及施工工艺工法、遵守施工规范规程等现场质量安全过程控制情况。
2.针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按照“五定”原则督导被检查单位及时整改,坚决制止纠正“三违”行为,整改回复交公司和项目安质部存档备查,遵循“谁检查谁验证”原则。
3.宣贯国家各部委、行业主管部门、股份公司等质量安全管理新制度、办法和要求,指导项目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带班作业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各项质量安全规章制度,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带班作业时,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解决和反映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疑难问题,认真做好带班作业记录并存档备查。项目负责人带班作业记录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填写后交项目安质部存档备查,存档截止至项目工程竣工。
2.指导班组作业工人认真按专项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施工,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对带班作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3.督促指导工序三检制、工序旁站制、工程首件制的落实,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筑牢质量安全一线防线。
4.及时制止纠正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规的班组或作业人员依规提出经济罚款或暂时停工的措施。
5.发现各类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提出整改意见或方案,督促限期整改销号。
6.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时,应果断决策,必要时组织撤离现场。
7.现场发生事故时,立即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积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的同时并按规定程序向上级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履行事故报告职责,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负责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8.项目带班作业领导对上级领导检查提出的指示、命令、要求要做好详细的记录,并及时准确的落实和向有关领导回复。
9.当项目进行轮流带班时要实行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作业负责人应当向接班的人员详细说明当前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公司在对所属各项目进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时,对带班检查、带班作业的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考核指标。把建立和执行领导带班检查、带班作业制度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部门对施工现场领导带班检查、带班作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1.是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
2.是否制订施工现场领导带班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
3.项目负责人带班作业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第六章处罚
第十四条各项目在接受公司负责人检查后,立即将检查表(格式详见附表3)报公司安质环保部存档,及时整改回复。要求各项目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检查计划表(备注栏中填写计划完成情况)报公司安质环保部,安质环保部负责核查、统计各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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