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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书记党纪学习教育党课

发布时间:2024/7/9 12:55:50 字数:6921
【提纲】一、5次修订简要情况。二、深刻认识新《条例》的特性。三、部分修订《条例》的解读。(一)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二)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群众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四、扎实推动《条例》学习入脑入心、走深走实。(一)把学习《条例》作为“必修课”,全面学、深入学。(二)把运用《条例》作为“基本功”,刻苦练、持续练。(三)把违反《条例》作为“高压线”,不靠近、不触碰。
纪委书记党纪学习教育党课
根据党纪学习教育安排,为进一步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今天我给大家上一堂纪律党课。今天的纪律党课主要从《条例》历次修订情况、新版《条例》的特性、部分修订《条例》解读等四方面与大家进行交流:
一、5次修订简要情况
1997年首次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一共172条,规定了7类违_的纪律的错误情况,包括政治类错误;组织、人事类错误;经济类错误;失职类错误;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严重违_道德类错误;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2003年发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摘掉了“试行”的帽子,一共178条,规定了10类违_的纪律的行为,包括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_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2015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178条缩减到133条,细化了党章和其他主要党内法规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将原来10类违纪行为,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6类,使《条例》的内容真正回归党的纪律,为广大党员开列了一份“负面清单”。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照2015版新增了11条,修改了65条,整合了2条,是总结党的建设实践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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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比如,围绕推动完善纪法有效衔接,增写“执纪执法贯通”并作为工作原则,明确规定“做到适用纪律和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进一步推动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协调,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同时,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体现了系统观念,做到了科学立规。
五是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新《条例》的修订,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量当前党员队伍中和监督执纪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及时补漏洞、圈重点、明要求。比如,聚焦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再比如,聚焦党员斗争精神弱化问题,增写了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执纪审查过程中一些党员不愿配合组织审查作证问题,增写了对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等。
三、部分修订《条例》的解读
时间有限,我今天带领大家就新《条例》中工作纪律、群众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共同学习。
(一)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新修订的《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完善工作纪律要求,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顺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一是引导党员、干部敢于斗争、勇于负责。新时代新征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需要党员、干部发扬斗争精神,锤炼担当作风。《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在第一百三十一条新增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作“躺平”状,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面对危机向后躲,这些都与我们党敢于斗争的鲜明品格背道而驰。《条例》增写上述规定,就在于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敢于斗争、勇于担当,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为党尽责、为民造福。同时,《条例》在第一百三十条第二款新增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这一规定的相关情形是对“新官不理旧账”的法规化表述,针对的是有的党员领导干部以岗位调整为借口,对一些历史欠账、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甚至“击鼓传花”的现象,其本质是回避矛盾、不负责任。这些问题表面看起来是“旧账”,实际上接手它、解决它本身就是新任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责。新上任的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接过权力,更要接下责任,一任接着一任干,在直面问题、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
二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_总书记指出,一切工作都要往实里做、做出实效,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的二十大强调,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条例》与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问题为基层减负的有关文件作了衔接,针对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表现,在第一百三十二条新增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包括: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条例》设定这些情形,直指部分党员、干部作风漂浮、责任心缺失、官本位思想作祟等突出问题。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在各项工作中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在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下功夫,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取信于民,推进事业发展。
三是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党的各项工作对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加强党的长期执政能力和国家_建设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条例》落实_总书记相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有针对性地作出相应规定,以促进党员、干部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比如,第一百三十四条新增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规定,重在纠治擅自超出“三定”规定范围调整职责、设置机构、核定领导职数和配备人员,违规干预地方机构设置等问题,强化机构编制刚性约束。第一百三十五条针对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处置、解决等过程中存在的各类违纪问题,新增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信访事项发生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同时强化源头治理,有效避免或减少信访事项发生。第一百三十九条新增进行统计造假、对统计造假失察行为的处分规定,涵盖各类行为主体在统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形,推动防范和惩治“数字上的腐败”,提高统计监督有效性。
四是推动精准问责。党的二十大指出,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要求,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应严肃追究责任。《条例》与问责条例相衔接,新增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了对上述行为的处分规定,以推动提高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更好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格执行问责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基本原则,准确把握问责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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