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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纪在前守初心 砥砺前行担使命——党纪学习教育专题党课

发布时间:2024/7/9 11:01:24 字数:5268
【提纲】一、党纪是“必修课”,要从遵规守纪、凝心铸魂的高度,学出忠诚担当,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入脑入心。(一)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入脑入心,必须把握目标要求。(二)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入脑入心,必须抓住学习关键。(三)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入脑入心,必须掌握学习方法。二、党纪是“警戒线”,要从知行知止、警钟长鸣的维度,练就过硬本领,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一)在学党纪中构筑党性修养的高线。(二)在知党纪中增强拒腐防变的定力。(三)在明党纪中增强如履薄冰的自觉。(四)在守党纪中提升干事创业的能力。三、党纪是“廉动能”,要从业廉融合、赋能聚力的角度,打造清廉国企,确保党纪学习教育见行见效。(一)营造一种清朗健康的政治生态。(二)打造一种崇清尚廉的企业文化。(三)锤炼一支清正有为的干部队伍。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作出战略部署,强调“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_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2023年12月,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总书记要求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心有所戒方能行有所止”,共产党人为的是大公、守的是大义、求的是大我,需正心明道、怀德自重;党员干部作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主力军,更需一心为公、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党纪学习势在必行。
一、党纪是“必修课”,要从遵规守纪、凝心铸魂的高度,学出忠诚担当,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入脑入心
新修订的《条例》与2018年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纳入“坚持自我革命”等2018年以来若干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把_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贯穿于纪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体现的是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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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梁之剑,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让党纪学习教育既能内化于心,又能外化于行,把党纪学习教育的全过程变成增强纪律意识、鞭策自我进步、提升党性觉悟的过程。
(一)在学党纪中构筑党性修养的高线。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_总书记突出强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有多方面深刻考虑的。_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我们党有8700多万党员,这么大一个政党要保持团结统一,除了正确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外,必须靠严明规范和纪律”。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真正得到落实”。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立规矩开始,坚持挺纪在前,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制度,特别是近年来陆续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适应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和要求,是制度创新的重要成果。对党员干部来说,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党纪都有明确规定,我要强调的是,要把学好党纪作为“头等大事”,平时认真学一学、看一看,做事情前认真查一查、想一想,做到心中高悬党纪的明镜,手中紧握党规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在持续不断的真理武装中加强党性修养,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
(二)在知党纪中增强拒腐防变的定力。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2.6万件,处分61万人。运用第三种形态处理6.4万人次、运用第四种形态处理6.6万人次,反腐败斗争持续推进。但是传统、显性腐败和新型、隐形腐败共存,作风问题和腐败问题同体等问题依然存在,成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的肌体的重要形式。《条例》针对新型违纪违法问题,新增了关于新型腐败、隐形腐败以及“风腐一体”等新型违纪违法问题的条款,如对以课题费、讲课费、咨询费变相送礼行为的处分、对公务用餐和食堂用餐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等,以全新的规范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正所谓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几乎都是从不经意间的“小事”开始,从第一次的“下不为例”开始,最终犯下大错。对于广大党员干部而言,要真正将党纪党规当作悬梁之剑,多思“贪欲害”、勤掸“思想尘”、常破“心中贼”;要始终将党纪党规作为衡量标尺,时刻“全面体检”,时常叩问和守护初心,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履责,不断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火墙”。
(三)在明党纪中增强如履薄冰的自觉。作为党内法规中的“刑法”,《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划出“红线”,标出“禁区”,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就比如《条例》明确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在“守纪—违纪”之间增加一道阻拦性措施,抑制违纪行为发生,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使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同时,增补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则,增加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等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则,把近些年来社会反映强烈、严重危害党的形象的违法行为纳入纪律处分的范围。由敬而生畏,因畏而自律,我们想问题要以遵守党纪国法为前提,做决策不能违背纪法精神、不抵触现行法律、不冲突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将“敬畏”二字植根于内心,扎根于灵魂,时刻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自觉,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防止成长“黄金期”变成违纪“危险期”。
(四)在守党纪中提升干事创业的能力。《条例》坚持“严管+厚爱”,既体现在在对不作为、乱作为的惩处上,也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廉洁上“管得住手脚”、在事业上“放得开手脚”,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条例》按照党中央关于领导干部担当作为的工作要求,增加了对“新官不理旧账”、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临阵退缩等典型不担当不作为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定。特别是针对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工作、机构编制工作、信访工作、统计工作等群众关注的重点工作中的违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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