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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4/1/13 11:02:57 字数:4879
【提纲】一、实践探索。(一)容之有规,制度体系日益健全。(二)容之有方,处置程序不断规范。(三)容之有纠,干事氛围持续向好。二、难点堵点。(一)容错纠错认同不够一致,基层实施缺底气。一是认识存在误区。二是实施还有顾虑。三是环境不够包容。(二)法规政策制定不够完善,容错边界难把握。(三)制度机制衔接不够紧密,政策刚性偏软弱。三、对策建议。(一)健全制度规定,完善容错纠错政策支撑。一是树立标准标尺。二是细化容错情形。三是推动流程再造。四是明确后续措施。(二)紧盯基层诉求,推动容错纠错落地见效。一是强化协同联动。二是探索事前防错。三是坚持融入日常。四是尊重历史事实。(三)加强配套保障,提升容错纠错工作质效。一是容错纠错相融合。二是做好权益保护。三是强化激励关爱。(四)坚持综合施策,注重容错纠错久久为功。一是加强宣传引导。二是加强督查指导。三是加强跟踪评估。
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调研报告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是_激发广大干部担当作为、敢为善为、图强争先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区围绕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进行深入探索,取得了良好成效,形成了有益经验。
一、实践探索
(一)容之有规,制度体系日益健全。针对容错纠错情形难认定、尺度难把握等问题,**区完善_,较早在制度建设上进行有益探索,让评判处置者有章可循。2016年10月,率先在工程领域建立容错机制,提出容错免责十五条清单。2017年6月,在招商引资领域建立容错纠错和免责制度,明确十条容错免责具体情形。2018年7月,制定《关于健全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推进“创新之区、品质之城”建设的实施意见》,对容错纠错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实施程序以及结果运用等给予明确规定,制定“最多跑一次”改革、投融资_改革、人才工作、科技创新领域容错免责适用情形清单。2020年10月,结合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制定了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制度,明确了容错免责四类具体情形。2021年5月,针对村干部_建立了容错免责机制,树立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导向,有力推动了“两个担当”落地见效。
(二)容之有方,处置程序不断规范。如何精准判断具体情形是否适用容错免责和如何启动容错程序,一直是基层推进容错纠错落实的难点和重点。2020年10月,**区率先成立容错免责裁定委员会,出台《裁定工作暂行规则》,明确由纪委监委机关、组织部牵头,负责需要从轻从宽、容错免责案件的受理、审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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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管理权限,基层认定的容错纠错结果是否可行难以裁定,当上级启动问责程序或者巡视巡察时,同一事件免责认定能否继续有效,基层仍心存疑虑和顾忌。三是环境不够包容。由于缺少广泛深入的政策宣讲、文件解读、以案释纪,不少领导干部对容错纠错怎么实施、成效如何持观望态度,有的担心容错结果不被举报人认可而引发上访,从而在工作中因循守旧、明哲保身,对基层工作创新探索中出现的失误错误“容”得不够。
(二)法规政策制定不够完善,容错边界难把握。目前,基层结合省、市容错纠错文件精神,虽出台了一些法规和具_度,规定了一些适用情形,但总体看比较宽泛,与千差万别的实践情形难以一一吻合,存在较大弹性空间。在实践中对失误错误“容”到什么程度、如何界定“有效挽回损失”等,基本靠责任追究机关自行把握,容易以主观标准代替客观要求。一些需要容错纠错的具体问题又比较复杂、涉及面广,易受社会关注,引发媒体炒作。受制于基层行_限,容错情况认定权威性又相对不足,一些基层干部怕容错变成失职。同时,容错纠错机制与干部使用、保护等配套机制尚未有效贯通,一些一心为公、攻坚克难工作中出现失误错误的干部存在着社会声誉受损风险,他们担心在晋升提拔等方面被差别对待。
(三)制度机制衔接不够紧密,政策刚性偏软弱。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运行,包含着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容错情形、处理时限、纠错方法、结果评估等多个要素环节,需多部门紧密配合、协同推进,但各相关主体具有不同的目标职责、利益导向,有些部门又以垂直管理为主,因此,一些部门在容错纠错过程中,主动沟通对接意愿偏弱、衔接不紧,使得容错纠错机制实施效率较低。加上有些领域政策制度滞后或调整过快过频,容易导致政策把握意见不一致。容错纠错是一项规范性很强的工作,需大量佐证资料、工作痕迹支撑,才能最大限度保证不误判、不纵错。但是一些基层干部在突破某些常规做法时,不注重事前备案、事中“留痕”,结果调查发现并没有“留痕”,难以证明当时事前是否报告、项目推进是否紧急等,让申请容错干部本人存在畏难情绪,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容错纠错的推进落实。
三、对策建议
组织敢于担责负责,干部担当作为才更有底气。容错纠错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因素众多,必须综合施策、整体推进。具体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一)健全制度规定,完善容错纠错政策支撑。完备、有效的制度规定是容错纠错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的根本保障。推进容错纠错工作,要突出纪法衔接,注重与《中国_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贯通,坚决防止搞纪法“松绑”。在政策制定时需要把握好四个方面:一是树立标准标尺。如,从动机态度、客观条件、工作内容、决策过程、问题性质、后果影响、补救情况等方面制定容错评判的相应标准。二是细化容错情形。要对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地方高质量发展中哪些能容错、哪些不能容错有比较详实的区分;对不在预设范围内但明显出于为公之心、善意之失、担当之过、实验之勇等具体情形,坚持一事一议原则,真正为先行先试的干部兜住底。三是推动流程再造。围绕“错由谁来认定”“认定怎么操作”,完善容错纠错裁定机制,逐一明确容错纠错的认定单位、认定程序、办理时限、认定责任等,完善容错纠错的启动、调查、认定、反馈等环节的流程再造,强化程序保障,提高容错纠错裁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四是明确后续措施。对认定予以容错的,根据各类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对哪些是可以不予、免于追究责任的,哪些是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进行细化,便于基层把握、精准操作。
(二)紧盯基层诉求,推动容错纠错落地见效。容错纠错工作只有符合事业发展需要,契合干部实际需求,才能体现现实价值和生命力。一是强化协同联动。健全纪委监委机关、_工作机关以及其他具有问责权限职能部门的协同联动机制,及时沟通意见,确保各相关主体达成共识、行动一致。建议省级层面制定总体框架意见,同时,发改、经信、科技、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审计等容错诉求比较集中的省直单位,结合单位和部门职能制定容错细化清单并动态更新,真正做到中心工作部署到哪里,容错纠错工作就跟进到哪里;改革任务落到哪里,容错纠错机制就配套到哪里。二是探索事前防错。建立重大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对难做、难啃、难办的项目进行风险分析,开展事前集体讨论,制定科学合理的执行方案,最大限度降低犯错风险。对干部创新行为实行“留痕”管理,对已经备案的创新性决策,应及时反馈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决策执行效果发生偏差,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防止造成严重后果。三是坚持融入日常。把容错作一种导向、一种理念融入工作日常,坚持“谁追责问责、谁认定容错”,完善容错前置程序,责任追究机关在启动问责程序时,要主动研判是否符合容错情形,尽量减少先处罚、再免责情形。对事由清晰、造成损失程度轻微的事项启用简易审查程序,进一步提升容错纠错的工作效率。四是尊重历史事实。充分考虑一些领域法规制度建设的滞后性,在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专项督查时,对一些过去鼓励倡导、先行先试,在当前却需要规范、整改的工作和遗留问题,应充分考虑当时的政策环境、形势背景、决策依据等因素,遵循“不溯及既往”原则,防止简单机械用现在的政策要求追溯过去的工作问题,问责处理当事干部。在同一单位、同一类型的检查中,对以往已调查取证确认不构成追责情形的事项,以及已完成整改销号的问题应不再重翻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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