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一)贯彻落实_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二)_基本理论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三)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后的上岗培训。(四)在岗期间的岗位培训。(五)与从事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相关的专门业务培训。(六)出国(境)培训。(七)其他培训。
拔和管理的要求,中层以上干部必须按照计划和要求参加培训,同时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参加校内组织的各类培训。培训时间每5年累计在3个月或550学时以上。
第四章培训内容与方式
第十条干部教育培训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坚持和完善脱产培训、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在岗培训、网络培训和在职自学等制度。学校为干部参加学习和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坚持和完善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中心组学习应当以_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为基本内容,在自学和
调研基础上保证隔周1次集体学习研讨。
第十三条干部在岗培训一般以开办各类短期培训为主;同时,结合实际需要适时开办各类专题讲座或辅导报告。
第十四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网络培训制度,建立兼容、开放、共享、规范的干部网络培训体系。提高干部教育培训教学和管理信息化水平,用好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
第十五条干部在职期间应结合自身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自学。可根据工作岗位能力素质的要求和自身需要,制定个人在职自学。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期间,接受各培训机构的管理。参加脱产培训的干部,培训期满,由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实施考核,考核结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认定。
第十七条干部在岗培训期间,需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和部署,合理安排好所承担的工作或授课任务,保证集中学习培训的时间。参加在岗培训的干部,培训结束后,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考核。
第十八条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学校应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第六章干部教育培训纪律
第二十条参加培训的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相关
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
第二十一条经校党委或组织部确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二十二条宣传统战部应对干部在职自学提出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七章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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