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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纪委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6/9 8:35:23 字数:3483
【提纲】(一)不正确履行党员义务,不能正常参加党内组织生活,批评和自我批评轻描淡写的。(二)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级的。(三)在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五)个人行为与党员身份不相符,有违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情节轻微的。(六)违反八项规定精神或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轻微的。(七)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不严格,应由集体决策事项个人擅自决定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八)选人用人失察失误的。(九)对领导干部或一般党员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对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处分的,。(十)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一)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部门或者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二)违反_八项规定精神存在“四风”问题,情节较重的。(三)存在违纪事实,应给予党纪轻处分的。(四)因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不良影响,或者对较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五)配偶或子女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现任职务的。(六)对问题线索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致使腐败问题得不到及时查处的。(七)其他应当运用第二种形态。(一)提醒谈话。(二)训诫、约谈。(三)要求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根据党内相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四种形态”的总体要求,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三条落实“四种形态”应当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要求,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抓早抓小、标本兼治,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四条公司各级党组织要负起落实“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主动作为,切实把“四种形态”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党员。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运用第一种形态,主要采用提醒谈话、训诫、约谈、函询、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上(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检查、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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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重大职务调整的,应运用第三种形态,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同时,可降低一个或两个以上职务层次。
第九条严重违纪且涉嫌有犯罪行为的,应运用第四种形态,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符合《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轻、减轻之情形,主动认错、有悔改表现,或者符合容错纠错相关规定的,可以从高一级形态转化为低一级形态。
第十一条对“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问题不重视、整改不到位、屡教不改的,或者违纪行为符合《中国_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的,可以从低一级形态转化为高一级形态。
第十二条“四种形态”的运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第一种形态的适用程序。
(一)提醒谈话。涉及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年度考核等工作中的问题,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及涉及轻微违纪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建议,报纪委书记签批审定。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与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谈话,应当由公司党委书记主谈,纪委书记参加。与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话,可由公司党委或纪委委托本级党组织负责人主谈,本级纪委书记参加。提醒谈话应有相应记录留存。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提醒的,由纪检部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二)训诫、约谈。对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一般应由公司党委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公司纪委书记、组织人事部门分管领导作为谈话人。对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训诫、约谈,一般应委托本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对基层所属单位负责人进行训诫、约谈,一般应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由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训诫、约谈应有相应记录留存。
(三)要求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责令在民主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当由上一级党组织研究决定,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派人参加。责令在组织生活会上说明情况的,应当由上一级党组织研究决定,党员所在党组织分管领导参加。在作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说明情况的决定时,应当研究确定个人需检查的问题、整改要求和期限等事宜。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的应有相应的记录留存。
(四)责令检查。由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向责令检查对象发出通知,列出责令检查的内容,并说明向党委作出口头检查,或递交书面检查的时限,责令检查对象应按照要求向党委作出深刻检查,并提出纠错的措施和承诺。
(五)批评教育。由党员主管单位或所在党组织根据批评对象的职务层次和具体岗位确定组织实施人。批评教育对象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由上一级党委或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与批评教育对象谈话时,应说明批评教育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批评教育对象对反映或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批评教育应有相应的记录留存。
(六)通报。对党员干部进行通报,由所属党委及其工作部门组织实施,通报内容一般包括错误事实、性质、产生原因、应吸取的教训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诫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意见,经纪委会研究并报同级党委批准后实施。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组织实施。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书记或分管人事部门领导负责人实施对涉及重要干部、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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