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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暨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工作联席会议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21/1/26 6:59:09 字数:4379
【提纲】一、三年来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一是积极应对行政诉讼高发态势,审判工作运行平稳。二是认真执行新法新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更趋完善。三是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加强,司法环境不断优化。二、深刻认识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一是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难度较大。二是行政效率和程序正义难以兼顾。三是一些_性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集体土地征迁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二是国土领域还存在内部_不畅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三、加强互动,努力形成行政争议预防化解的强大合力。一是完善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二是建立健全重大案件协调处置机制。三是完善大调解等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在全市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暨预防和化解
行政争议工作联席会议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年是我市建立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联席会议制度十周年,恰逢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三周年。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这个会议,共商齐州法治建设大业,我认为极具意义。下面,我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就当前行政审判和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以及下阶段的努力方向,讲三方面意见。
一、三年来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取得的成绩
201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三年来,全市行政机关及两级法院积极应对,不断加强与改进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各项工作取得新成绩。
一是积极应对行政诉讼高发态势,审判工作运行平稳。2015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数从2014年的368件,激增至年均900多件。面对收案激增,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积极应对,交出了良好的成绩单。近三年,全市法院年均审结行政案件878件,审查非诉执行案件5959件。结案率、改判发回率、申诉率等各项考核指标均居前省前列。从审结情况看,行政机关败诉率、协调撤诉率保持平稳。近三年的败诉率在14%上下浮动。行政案件的协调撤诉率为28.8%,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近6.5%,凝聚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于诉讼案件的纠纷化解所付出的辛勤努力。
二是认真执行新法新规,行政争议化解机制更趋完善。新法实施三年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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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肯定。
以上成绩的取得,是政府、法院两家通力合作、鼎力配合的成果。借此机会,我代表全市法院,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深刻认识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在推进法治建设、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进程中,依法行政具有基础性、关键性意义。依法行政作为法治政府的_内容,其重要意义不断凸显。这为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提供了新机遇,也提出了新要求。当前,我市的行政审判环境整体上相当好,同时,也要看到当前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面临的挑战,并着力加以解决。
一是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难度较大。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院判了,至少在法律层面双方的纠纷是解决了的。而行政诉讼不同,比如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起诉过来,法院只能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至于行政机关怎么履行职责,法院不能直接干涉。那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后,原告不满意的,又可以起诉到法院。行政审判的这一特殊属性容易导致案件的“程序空转”,特别是一些当事人为了迫使政府给其解决问题,往往从不同角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法院、行政机关都付出了很大的经济和时间成本。所以,我们要加强争议的预防和及时化解,避免官司打了一圈,矛盾还未得到根本性解决。此外,当前我们难以化解的还有一些因为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纠纷,比如上世纪九十年代乃至本世纪初期土地管理行为的不规范所形成的隐患,现在土地价值飙升,矛盾就全面爆发。这类纠纷往往牵涉多方当事人,且利益冲突较大,需要我们追根溯源,直面问题,努力从根本上解决争端。
二是行政效率和程序正义难以兼顾。随着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反映到诉讼程序就是大量的征地拆迁案件涌入。这类案件我们经常碰到的是涉及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强制平整土地行为,因为集体土地和房屋的征收,是需要报省政府或_批准,而整个审批程序下来,可能又影响行政效率,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工作快速推进,在省政府没有批下来时就强制平整拟征收的土地,而这明显与《土地法》及《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的程序要求不符。这类案件一旦涉诉,法院通常只能判决政府败诉。如何能够兼顾程序正义与行政效率,或者使两者处于相对平衡的位置,是摆在执法机关与人民法院面前的一大难题。对法院而言,要认真研究解决部分当事人特别是信访老户滥用诉权、随意启动诉讼程序和故意通过诉讼影响重点工作推进的问题。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每项重点工作的开展都需要进行风险预判,争取在保证实体和程序正当性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提高行政效率。
三是一些_性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集体土地征迁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对于集体土地的管理目前可依据的法律法规主要就是土管法及其实施条例,但该法对于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的权属变动、流转使用以及征收补偿等均无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中,不仅政府机关在开展相关工作时感到无据可依,法院对于涉集体土地案件的裁判也存在分歧。对该问题,我建议政府与法院两家可联合开展专题调研,认真梳理近几年涉集体土地征迁遇到的问题,研究解决对策,适时通过推动地方立法等方式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着力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二是国土领域还存在内部_不畅的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主要是椒、黄、路三区的国土分局目前均为齐州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而不是三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但实践中,三区国土分局却都是承担了当地政府工作部门的职责。从法律层面讲,三区国土分局是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不能作出行政处罚、提起非诉申请、发布征地补偿方案公告等行为。这一类案件,国土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之类,原告没有提出异议,我们都没有把它认定为超越职权,但有一个案件_律师就抓住这个问题不放,认为区国土分局超越职权,最终省高院对这个案件作了改判。三区国土分局作为派出机构,对外作出处罚决定等行政行为时就应当以齐州市国土局的名义而不是分局的名义,这涉及到被告主体资格、复议机关的确定,也涉及到行政行为的效力等问题。对此,需要市里加以协调解决(有些地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采取由市国土局将带有编号的公章发给分局,这解决了由市局统一盖章的不便,也便于公章的识别与管理)。
三、加强互动,努力形成行政争议预防化解的强大合力
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必须构建并完善相应的机制举措,形成法院与行政机关强大的工作合力,这里我提三条建议:
一是完善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机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工不同,但在执行国家法律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目标是一致的。我们要坚持已有的互动平台,一方面,全市法院要积极通过司法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专题调研报告等方式,及时反馈行政审判及非诉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协助行政机关对类型案件进行预判与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适用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希望政府部门理解和支持行政审判。作为审判部门,我们会兼顾好行政相对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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