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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党课:以如磐初心担时代使命,以正确政绩观引领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6/2/5 20:08:36 字数:7040
【提纲】一、深刻把握核心要义,准确领悟正确政绩观的科学内涵。(一)以“风雨不动安如山”的政治定力,筑牢信仰根基。(二)以“一枝一叶总关情”的为民情怀,站稳人民立场。(三)以“法治信仰筑根基”的法治精神,恪守实践原则。二、深入检视剖析问题,清醒认识错误政绩观的现实危害。(一)警惕“急功近利、短视冒进”的倾向,坚持久久为功。(二)警惕“脱离实际、机械执行”的倾向,坚持实事求是。(三)警惕“重痕轻效、唯上是从”的倾向,坚持实绩导向。(四)警惕“本位主义、视野狭隘”的倾向,坚持系统观念。(五)警惕“疏于防范、底线失守”的倾向,坚守廉洁本色。三、躬身践行知行合一,将正确政绩观贯穿司法行政工作始终。(一)以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强化思想自觉。(二)以实干实绩衡量工作,鲜明实践标准。(三)以完善制度巩固成效,健全保障体系。
廉政党课:以如磐初心担时代使命,以正确政绩观引领工作高质量发展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市司法局机关全体干部廉政警示教育大会,核心目的在于深化思想认识、筑牢廉洁防线。当前,我们正处在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时期,司法行政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政绩观是干事创业的“总开关”,是党性修养、政治立场和格局境界的集中体现。正确的政绩观能够引领我们沿着正确方向前进,而扭曲的政绩观则可能导致工作偏离轨道,甚至滋生腐败,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侵蚀司法行政公信力。_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深刻指出,要“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以实干担当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业绩。”这为我们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我们司法行政战线的同志,指明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仅是政治要求,更是我们履行“一个统筹、四大职能”职责使命、服务保障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的内在需要。全体干部务必以此次警示教育为契机,深入检视、校准偏差,切实将正确政绩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一、深刻把握核心要义,准确领悟正确政绩观的科学内涵
政绩观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履职尽责中的具体投射。有什么样的政绩观,就有什么样的工作追求和施政行为。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而言,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首先必须从思想根源上正本清源,全面、系统、准确地把握其精神实质与核心要义,确保我们的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稳步前行。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绩,绝非简单的数字增长、表面文章,而是体现在法治信仰的坚定、法律服务的优质、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和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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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坚持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履职。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强化法治思维,坚持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确保每一项权力的行使、每一项工作的推进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们要追求的政绩,是推动科学立法、促进严格执法、保证公正司法、带动全民守法的实绩,是提升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实绩。要坚决防止和克服为了追求短期效应、显性指标而突破法律底线、损害法治原则的行为,绝不能以牺牲法治权威、破坏法治环境为代价换取所谓的“政绩”。要注重法治建设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实事,在完善法治实施体系、监督体系、保障体系上下真功夫、实功夫,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推动法治信仰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为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的法治屏障。
二、深入检视剖析问题,清醒认识错误政绩观的现实危害
“知不足,然后能自反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时刻保持警醒,勇于刀刃向内,深刻检视和剖析政绩观上可能存在的偏差与误区。当前,对标对表党中央要求,对照人民群众期盼,我们在政绩观方面仍可能潜藏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苗头和风险隐患。这些问题若不及时纠正,必将严重侵蚀司法行政队伍的肌体健康,损害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根基。我们必须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以案为鉴,深入反思,从思想深处挖根源,从行为表现找差距,切实增强抵御错误政绩观侵蚀的免疫力。唯有正视问题,方能有效解决问题;唯有认清危害,方能坚决防范危害。
(一)警惕“急功近利、短视冒进”的倾向,坚持久久为功。政贵有恒,治须有常。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法治建设、普法宣传、基层治理等领域,往往具有基础性、长期性、潜移默化的特点,其成效难以立竿见影、一蹴而就。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干部可能心浮气躁,热衷于“显绩”,追求“短、平、快”,希望迅速看到“成果”。例如,在推进普法工作中,可能满足于搞几场大型活动、发几份宣传材料,追求“轰动效应”,而对普法内容的精准性、针对性和实际效果评估不足,对如何建立长效机制、培育法治文化思考不深、用力不够。在矛盾纠纷化解中,可能片面追求调解率数字,而忽视了调解的质量、协议的履行效果以及矛盾根源的治理,导致“案结事不了”,甚至埋下更大隐患。在推动信息化建设时,可能盲目追求“高大上”的系统平台,却与实际业务需求脱节,造成资源浪费、应用困难。这种急功近利的心态,违背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仅难以产生经得起检验的实绩,还可能因基础不牢而引发后续问题。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司法行政的许多工作如同“栽树”,需要精心培育、耐心守护,功成不必在我,但功力必不唐捐。要涵养“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境界和担当,多做铺垫性、基础性工作,一张蓝图绘到底,一茬接着一茬干。
(二)警惕“脱离实际、机械执行”的倾向,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观点,也是树立正确政绩观的基本前提。上级的决策部署、法律的规定要求,必须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条件、人民群众的现实需求来创造性落实。但现实中,可能存在“本本主义”“经验主义”或“唯上主义”的倾向。比如,在制定法治建设规划或实施方案时,简单照搬照抄上级文件,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未能充分体现本地特色和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导致政策“水土不服”。在执行某些法律法规或上级指令时,不顾客观条件和实际效果,采取“一刀切”的简单化做法,看似“不折不扣”,实则可能损害群众利益、影响发展活力。例如,在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时,若不能精准区分违规行为与创新探索,搞“一关了之”“一罚了之”,就可能挫伤行业发展积极性,也不利于满足群众多元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在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中,若只是机械完成规定动作,而不深入了解特殊人群的个体差异和实际困难,帮扶教育措施就难以真正入脑入心、取得实效。我们必须牢记,正确的政绩是建立在求真务实基础上的。要坚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摸清实情、找准症结,使出台的政策、推进的工作更符合客观规律、更切合实际情况、更顺应群众意愿,实现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警惕“重痕轻效、唯上是从”的倾向,坚持实绩导向。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错误政绩观的突出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可能存在过度留痕、文山会海、检查考核过多过频等问题,将大量时间和精力耗费在填表格、搞材料、应付检查上,而用于抓落实、解难题、服务群众的时间和精力却被挤占。例如,在推进某项专项工作时,可能将主要精力放在制定繁琐的台账、精美的汇报材料上,而对工作推进中的堵点难点、实际成效如何关注不够、解决不力。在考核评价中,可能过于看重开了多少会、发了多少文、建立了多少制度牌子,而对制度是否真正执行、问题是否真正解决、群众是否真正满意缺乏有效评估。这种“重形式轻内容、重过程轻结果、重印象轻实质”的做法,背离了工作的初衷,消耗了行政资源,也挫伤了实干者的积极性。同时,与“重痕”相伴的,有时是“唯上”心态,即一切以上级领导注意力为指挥棒,热衷于干领导看得见的事、“锦上添花”的事,而对那些打基础、利长远但不易显山露水的“潜绩”工作,对那些矛盾集中、困难较多的“硬骨头”领域,则缺乏主动担当的勇气和韧劲。我们必须坚决抵制这种倾向,树立“以实绩论英雄”的鲜明导向,把工作着力点放到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上,放到推动司法行政事业高质量发展上,让干事创业回归本真。
(四)警惕“本位主义、视野狭隘”的倾向,坚持系统观念。司法行政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自觉融入大局、服务大局。但在实践中,有时可能不自觉地陷入部门思维、本位主义。例如,在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中,可能过于强调司法行政部门的自身诉求或管理便利,而缺乏对法规整体协调性、可操作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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