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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11/11 20:08:37 字数:3364
【提纲】一、基本要求。二、工作任务。(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统一建章立制。2、加强事前公开。3、规范事中公示。4、推动事后公开。5、创新公开方式。(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修订完善制度。2、规范文字记录。3、推行音像记录。4、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5、强化记录实效。(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1、健全审核制度。2、落实审核主体。3、确定审核范围。4、明确审核内容。5、细化审核程序。三、保障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二)确保工作有序开展。(三)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商务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方案
根据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区政府安排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要求
为深入贯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和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精神,认真落实区政府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有关要求,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力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作为、乱罚款、乱检查、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有效法治保障。
二、工作任务
局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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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在执法活动中要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出示省政府统一印制或经备案的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3)要在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执法种类和服务事项等信息。
4.推动事后公开。主要是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确保应当公开的执法结果都向社会主动公开。
5.创新公开方式。
(1)要按“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智能手机第三方应用程序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
(2)在现有的门户网站上开辟专栏,归集所有执法信息,并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修订完善制度。要依据《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按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各个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应当使用省统一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范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3.推行音像记录。主要是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要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_、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1)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要严格按照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按照省明确的本系统配备比例和标准,按要求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并制定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则。
4.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
5.强化记录实效。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都合法适当,守住法律底线。
1.健全审核制度。要依据《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落实审核主体。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是区法制办和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按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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