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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坚持党的领导 全面依法治国

发布时间:2023/9/2 9:44:44 字数:5869
【提纲】一、历史逻辑: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一)“党的领导”在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二)“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的演变过程。二、法理逻辑:法的性质决定全面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密不可分。(一)法的性质。(二)国家法律与党规、党的政策关系的发展趋势。三、实践逻辑: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党的坚强领导和保障。1、立法方面。2、执法方面。3、司法方面。4、守法方面。

党课:坚持党的领导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是_法治思想。_法治思想以“十一个坚持”作为开门钥匙,包含中共十八大以来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系列论述中所隐含的思想。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十一个坚持”中的第一个坚持,作为_法治思想体系的“领头羊”,作为法治的“魂”,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包含了三重逻辑。历史逻辑下,把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放在法治思想的长河中探究,随着不同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发展任务、党的地位变化,“党的领导”在各个领域的重要性逐步提升;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发展是同频的,法治发展的关键节点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完成的,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法理逻辑下,从法学的本质以及法和党内法规、党的政策的关系去考虑,党的主张通过法律体现并运用“法”治国理政,法治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国法、党规、党的政策三者的联系及党规和党的政策“法治化”转化的实践,都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密不可分。实践逻辑下,在实践过程中考量其实效价值,党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保障着全面依法治国的实施,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需要党的坚强领导和保障。
一、历史逻辑: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_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产物,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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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核心”写入D章。在这个时期,党的领导的重要性体现为对政治、思想和组织等核心事业的领导。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_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定位明确为“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2018年修改宪法时首次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党的领导的重要性上升为“本质”特征,并在党带领人民发展前进的过程中得到实证。
(二)“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的演变过程
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更是中国法治区别于_资本主义法治的特点。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关系的问题既是政党和国家机关的问题,也是政治和法治的问题。这个问题并非中国或者社会主义国家所特有的问题,而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现代性议题。_的多党执政制度,将政党的意志通过本党在政府或者议会的党员进行主张,使政党和法治的实质问题隐藏在制度的外表之下。而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又作为执政党,_媒体借此设置出“中国共产党来领导法治建设是自相矛盾的”“党大还是法大”的文字和逻辑陷阱。_总结历史经验,针对党和法的问题做出三大论述,即“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的集中反映”“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使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得到了全面深化。系统性地阐述清楚党和法的关系成为_法治思想的一大特点。
法治的发展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的。新中国成立后到1957年间,中国共产党组织快速发展壮大,中国的法治建设处于上升期。“五四宪法”颁布后,_明确提出:“任何团体都应当有一个章程,对于国家来讲更需要一个章程,而宪法就是我国的总章程,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所有的公民都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尤其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带头示范。”党带领人民制定宪法,提出遵守宪法的要求,明确了宪法的地位。随后,党作为执政党面临着“到底法治还是人治”的考验,十一届三中全会时,_提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问题”。会议之后法治迎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随着法律界的重要文件——64号文件1的公开发布,我国进入到了法制建设的新阶段。文件中提出废除“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即“国家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司法机关是党领导建立的,任何人不尊重法律和司法机关的职权,这首先就是损害党的领导和党的威信”。这一论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建国后第一次明确阐述了正确处理党法关系、党政关系的系列原则,迎来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1989年9月,江泽民在中外记者招待会上谈道:“我们绝不能以党代政,也决不能以党代法。这也是新闻界讲的人治还是法治的问题,我想我们一定要遵循法治的方针。”这段话有力地回击了_人士对于中国党法问题的诟病。纵观历史,中国共产党在行动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关系”的正确处理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高度统一。从确立宪法地位、“法制”转向“法治”到明确党法关系和党政关系的原则,党的领导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总结历史经验,我们可以从政治组织与行为规则的逻辑、从政治和法治层面的逻辑、从立法司法守法的逻辑上阐述“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事实上,“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伪命题。首先,从政治组织与行为规则的逻辑来看,党是一个组织——“党组织”,而法是一个准则——“行为规则”,两者在性质上并不存在可对比大小的地方。其次,从政治和法治层面的逻辑来看,“党是领导一切的”是针对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提出的,具体到党组织的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最后,从立法司法守法的逻辑来看,实践中并不存在“党与法”的冲突问题,其本质上是“权大还是法大”的命题,权力只有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才会更好地为人民服务,领导干部更是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二、法理逻辑:法的性质决定全面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密不可分
(一)法的性质
法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法的国家意志性让法和国家统治阶级主张有机融合,让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用法定程序表现党的意志,是党领导依法治国强有力的方式之一。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思想,这一本质注定法治的发展要在党领导下进行。党支持和保障法治的发展,法广泛体现党的主张,党则运用法治的手段治国理政。党的领导和法治形成了可持续的有利闭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密不可分。
法的国家强制性让法治和国家统治力量紧紧联系在一起。法律的制定机关、执行机关和实施保障方式决定其具有国家强制性,这一性质从主体和实施过程两个方面体现:从主体角度来看,法的制定主体和执行主体具备行使国家强制力的能力,法律规范主体本身具备强制性的因素,法面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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