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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7/27 12:16:30 字数:3839
xx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xx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充电设施的规范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xx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xx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等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公共机构及企事业单位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全市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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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市内各县(市)区之间各等级公路沿线的快速充电网络建设。
(六)现有加油(气)站,鼓励改建、加装充电设施
(七)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充电桩应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米,总功率不低于300千瓦。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项目管理
(一)充电设施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制度。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xx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简称《核准目录》),充电桩建设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或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新增独立占地的充(换)电站依照《核准目录》城建类项目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市审批局、县(市)发改部门或审批部门核准,城市规划区外的按属地原则备案。市、县(市)区审批部门应将充电桩项目备案(核准)情况及时告知发改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发改部门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充电桩项目备案(核准)及建设情况上报市发改委
(二)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现有停车场(站)改建、加装充电设施的,不再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四)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五)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应当符合xx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要求,并依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经xx省或本市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遵循国家、省、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按照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及运恺服务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三)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或电力设施施工资质。
第九条用电报装
(一)居民在住宅小区内自有固定车位加装充电设施用电
由居民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小区业委会、物业应该支持和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取费用;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由产权单位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报装手续。充电运营商集中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可向国家电网统一报装申请电力接入,配置电力核减表,由充电运营商直接向国家电网结算电费。
(二)供电部门给予电网接入支持,设置专用服务窗口,简化办事程序,开辟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的绿色通道,利用公司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服务、宣传工作。供电部门在充换电设施用电申请受理、设计、审查、装表接电等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并负责投资建设因充换电设施接入的公共电网改造。
第十条充电价格管理
充电基础设施经营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一)电费收取标准:充电电价根据xx省发改局《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二)服务费收取标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除按照规定收取电费外,可以收取服务费。具体充电服务价格按照xx市发改局《关于调整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笫十一条充电设施的充电设备原则上不得在非机动车道等公共道路资源内设置,确需设置的,应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满足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要求
第十二条纳入xx市统一信息平台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或管理的充电设施应当纳入xx市统一信息平台管理。实时监控车辆在途信息、电池、温度、电量充电设施工作情况;自动采集信息并分析各类异动数据,确保新能源汽车充电和运营的安全性,提高运营服务质量。提供便捷支付平台、电子账单、漫游结算等服务。
第十三条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安全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职责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备案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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