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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关于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征收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0/7/29 14:30:24 字数:1510
【提纲】一、适用范围。二、相关职责。三、征收程序。(二)建设单位、区政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共同选择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摸底调查统计。四、征收资金管理。
xx市关于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征收工作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市市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工作,保障被征人合法权益,保证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征收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本级财政及上级政府财政投资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水、排水、园林绿化等全部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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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划分等工作,配合属地区级人民政府开展项日用地征收相关工作。
(五)第三方评估单位。第三方评估单位由建设单位和区级人民政府共同委托,负责依法依规对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征收的国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集体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三、征收程序
(-)市政府批准启动项目用地的征收工作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规划方案进行测量放线,划出权属边界,区政府根据边界进行权属认定
(二)建设单位、区政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共同选择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摸底调查统计
(三)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印发的《征收补偿标准》附后,测算征收补偿费用。《征收补偿标准》中未明确的征收内容,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经区政府、建设单位认定后,形成整体征收补偿费用清单。
(四)区政府依据项目整体征收补偿费用清单制定补偿方案,并经政府办公会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五)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市财政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方案,拨付资金到区政府
(六)区政府启动征收补偿工作,并进行清表。清表工作应集中连片或分段实施,清表完成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
(六)建设单位接到区政府清表函后,准备进场事宜
四、征收资金管理
(一)征收工作经费。征收工作经费按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工作经费的使用应遵循精简、合理、专款专用原则,具体范围包括预评估、论证、听证、鉴定、公告、公证、评估、拆除清运、征收委托劳务费、聘请临时人员的工资、办公费、交通费、工作补贴、信访问题处置费等与征收工作有关的经费(国家明令禁止的除外)。
(二)征收工作不可预见费。征收不可预见费总额不超过直接成本的20%。不可预见费用于支付测算直接成本中未包含的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费用,节余部分可以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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