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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关于加强项目用地管理用地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7/27 12:16:07 字数:4636
【提纲】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二)严格土地供应政策。二、加大处置闲置土地力度,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一)多措并举推进砖窑革命。(二)鼓励盘活利用低效存量建设用地。(三)加大处置闲置土地的力度。(四)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五)提高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效率。(六)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七)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三、强化土地利用监管。(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二)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定额控制。(三)加强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四、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一)强化农村村庄建设管理。(二)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专项整治工作。五、健全监督检查机制,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一是建立乡镇长负责制。二是继续严格落实土地巡查制度。三是建立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四是建立土地违法过错追究制度。
xx县关于加强项目用地管理用地的实施意见
加强项目用地管理,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解决项目用地难题的关键所在,对于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_、省、市有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结合全市解决项目用地暨土地置换工作经验交流会精神,现就我县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各类用地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内。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不予批准供地。
(二)严格土地供应政策。凡《禁止供地目录》中的禁止类项目严禁供地、《限制供地目录》中的限制类项目要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发改、自然资源与规划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用地的,要坚决核减用地面积。要加大旧城改造力度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二、加大处置闲置土地力度,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
(一)多措并举推进砖窑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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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创造条件,促进闲置土地处置利用。
(四)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鼓励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宜开发建设的未利用地优先开发成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可以使用未利用地的不得使用农用地。要将因关闭、破产、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依法批准报废的公路、场站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纳入国土资源管理范围,依法及时收回,积极盘活利用。
(五)提高工业园区土地利用效率。县第一、二、三工业园区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聚集、用地集约”的要求,集中建设区内公用设施,不断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入产出效益。今后,凡是新进入工业园区的一般工业项目不得建设单层厂房,生产用地的建设利用不得低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建筑容积率等标准,除有特殊工艺要求不宜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外,违反规定建设单层厂房或达不到建筑容积率标准的,要按照约定予以处罚并收回土地。鼓励园区内企业利用原有建设用地改建、扩建、新建多层厂房。
(六)严格控制划拨用地范围。今后,除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
(七)严格落实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的行为。禁止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或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行为。
三、强化土地利用监管。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执行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和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对不符合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项目,要核减项目用地规模。凡能利用未利用地的,不得占用农用地;凡能利用其它农用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发改局进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须有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用地范围和面积应与用地预审意见保持一致。
(二)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定额控制。
今后,新入驻县第一、二、三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应达到x万元/亩以上,建筑系数不得低于x%。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的控制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但园区内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一般不低于x,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x%。同时,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x%。提倡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再建设单层厂房。确需建设单层厂房的,由发改局会同工业促进局提出意见,经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建设。严格控制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非生产性设施。鼓励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增资扩股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加收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并视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加强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
土地出让合同应当明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住房套型限制、开工及竣工期限等规划、土地使用条件。建设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规划批复、用地预审意见、项目批复、用地批复的执行情况和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等材料报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将有关材料分别送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由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出具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对审查中发现问题的,由自然资源与规划局会同发改、建设、纪委监委等部门进行核查。属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按约定收取违约金,需补缴出让金差价的,应缴清出让金差价款。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按要求进行投资、开发建设和使用土地的,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建设局房产部门不得受理和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和房产登记。其他项目未满足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条件或固定资产投资额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自然资源与规划局视情暂缓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情节严重的,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
四、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一)强化农村村庄建设管理。按照统筹规划、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结合我省新农村建设要求,因地制宜,加快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坚决贯彻“一户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新增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凡村庄内有空闲地、废旧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不得批准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对因国家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和因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和农民新村建设的,应当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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