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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7/24 10:09:05 字数:2882
【提纲】(一)会议文件、资料。(二)群众诉求部门派员参加的调研材料。(三)工作制度、群众诉求情况分析等工作情况材料。(四)通知、规定、请示、报告、编印的各类信息、简报等综合材料。(六)重要的事务性材料。(七)信访通知书、信访监督卡等除信访案件以外的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一)本级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直接承办的案件。(二)督促催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报结果的案件。(三)转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群众诉求的函件。(四)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上报的备案件等。(二)无查考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资料。(三)未经签发的文件草稿、一般性文件的修改稿,铅印文件的校对稿(不包括定稿和有关领导批示、修改稿)。(四)无保存价值的一般性表态、询问的答复,无具体内容和无法查办的信访件等。(一)文件齐全。(二)科学组卷。(三)按规定要求加工整理。(四)随时立卷、及时归档,按规定要求移送。(五)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一)要求查报结果的检举、控告类案件卷内必备材料及排列顺序。5、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7、交办单位同意结案的审核意见。(二)要求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的申诉案件卷内必备材料及排列顺序:。5、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的意见。7、交办单位同意结案的审核意见。(三)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直接查办的信访案件卷内必备材料及排列顺序。8、有关信件、电话记录、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管理,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纪检监察工作档案分为纪检监察信访文书类档案和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类档案两大类,按照谁办理谁立卷的原则办理立卷归档手续。
第三条文书类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文件、资料;
(二)群众诉求部门派员参加的调研材料;
(三)工作制度、群众诉求情况分析等工作情况材料;
(四)通知、规定、请示、报告、编印的各类信息、简报等综合材料;
(五)统计材料;
(六)重要的事务性材料;
(七)信访通知书、信访监督卡等除信访案件以外的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四条案件类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直接承办的案件;
(二)督促催办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报结果的案件;
(三)转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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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
第八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立卷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文件齐全。既要认真筛选,剔除无保存查考作用的文件、资料,又要严防散失,造成档案残缺不全;
(二)科学组卷。保持文件、资料的自身规律和内在联系
(三)按规定要求加工整理。包括排列合理、编目完备、装订牢固、裱糊齐整等;
(四)随时立卷、及时归档,按规定要求移送。案件类档案应做到案结卷成;
(五)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不得在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上加批注和任意涂改。
第九条文书档案的收集排列顺序一般按文书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排列。调研类材料、工作情况类材料、综合类材料一般有底稿和正文即可。会议类材料主要内容及一般顺序为:会议通知及底稿;召开会议的请示、报告、领导批示;日程安排:参加会议人员名单;领导讲话;工作报告;经验交流、研讨论文;会议简报、讨论记录;会议纪要;参阅材料等。
第十条案件类档案的收集排列顺序:
(一)要求查报结果的检举、控告类案件卷内必备材料及排列顺序
1.检举、控告原信及信封或来信来访摘要;
2.批转函正文及底稿;
3.呈报或承办单位的审理意见;
4.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意见;
5.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如果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意见的说明;如果被检举、控告人确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分决定;
6.与该案有关的领导批示、电话记录、催办记录、协商意见、研究审核会议记录;
7.交办单位同意结案的审核意见。
(二)要求复查、复议、复审、复核的申诉案件卷内必备材料及排列顺序:
1.申诉原信及信封或来信摘要;
2.批转函正文及底稿;
3.呈报机关或承办单位审核意见;
4.原处分决定和复查或复议结论;
5.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的意见。如果中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6.与该案有关的领导批示、电话记录、催办公函或催办记录、审核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7.交办单位同意结案的审核意见。
(三)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直接查办的信访案件卷内必备材料及排列顺序
1.确定查办的依据;
2.定性处理意见或批复;
3.调查报告及结案意见;
4.案件发生单位提供的情况或有关材料;
5.本人处分或检查、交待材料;
6.检举、控告材料;
7.证明、证据材料;
8.有关信件、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会议记录等。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卷内材料排列的基本要求:
(一)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底稿在后;
(二)定性处理部分的材料自上而下排列;
(三)报告历次稿定稿在前,其他按时间顺序排列;
(四)领导对有关问题的批示放在该文的前面。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相关要求填写和编制的基本要求:
(一)卷内文件资料的张号(页码),左侧装订的编号在右上角,右侧装订的编号在左上角。文件纸张正反面都有文字或图案的,两页都编页码。卷内文件目录与备考表不编页码;
(二)卷内文件目录用钢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置于卷首,文件的顺序号、文件号、责任者、题名、文件日期、页号等应准确、完整;
(三)备考表用钢笔填写,置于卷尾,卷内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日期等项目应填写完整;
(四)案卷封面用毛笔或钢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案卷标题、截止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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