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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乱收费、乱摊派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5/29 18:30:17 字数:3908
市住建局乱收费、乱摊派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市委“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安排部署,现就清理乱收费、乱摊派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清理、严肃纠正各种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切实保障企业和群众利益,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清理范围及主要内容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具有行政审批前置、涉及市场监管和准入以及其他具有强制垄断性管理和经营行为的单位乱收费、乱摊派问题纳入此次清理范围。
主要清理三项内容:
(一)清理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问题
1.清理内容: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2)收费单位被撤销或者收费项目被撤销后不终止收费;
(3)不持证收费、收费不出具财政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
(4)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国家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公务收费;
(5)在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对企业进行检查、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并从中收费;
(6)国家机关在发放证照及办理有关手续时,收取抵押金或者保证金;
(7)其他违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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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3.职责分工:此项工作由行政许可中介服务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小组负责,牵头部门为市物价局,责任部门为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直有关部门。
(三)清理乱摊派问题
1.清理内容:
(1)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要求单位和个人集资;
(2)除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外,要求单位和个人赞助、资助和捐赠财物;
(3)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之外,无偿借调企业事业单位人员;
(4)行业主管部门强行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各种有偿培训或者购买不需要的技术业务资料或者器材;
(5)凭借职权强行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订阅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摊派行为。
2.清理要求:坚决制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严禁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摊派行为。
3.职责分工:此项工作由乱摊派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小组负责,牵头部门为市审计局,责任部门为市物价局、市财政厅、市直有关部门。
三、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按照责任分工,为了有利于工作开展,把清理工作落到实处,成立3个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一)行政事业性乱收费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审计局局长、市物价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副处级干部担任,成员包括市财政局税政科科长、市财政局监督稽查局局长、市审计局行政事业科长、市物价局行费科科长。
(二)行政许可中介服务违规收费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市物价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审计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物价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物价局经费科科长、市审计局行政事业科科长、市财政局税政科科长、市财政局监督稽查局副局长。
(三)乱摊派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小组:组长由市审计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物价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副处级以上干部;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审计局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市审计局行政事业科科长、市物价局行费科科长、市财政局税政科科长、市财政局监督稽查局局长。
四、方法步骤
清理“乱收费、乱摊派”问题专项行动,时间安排为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分五个阶段进行。问题查处情况分别于4月和6月集中通报曝光。
(一)全面自查阶段。2016年3月31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对“乱收费、乱摊派”问题进行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一分析原因,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按照职责分工将自查结果分别报市各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
(二)重点抽查阶段。2016年4月30日前,各牵头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清理范围进行重点检查。各县级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要全力配合,要全力配合上级部门组织本地区抽查工作的开展。被抽查部门单位要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全面性负责。
(三)联合审理阶段。2016年5月15日前,各牵头部门按照政策要求,对清理出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召开协调联席会,研究清理“乱收费、乱摊派”问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处理意见,并反馈至有关职能部门。必要时邀请法律法规和政策专家对一批典型案例进行研究,并协助处理。各被查部门对提出的处理意见要认真整改,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四)建章立制阶段。2016年5月31日前,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局要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着眼于巩固专项清理成果,修订完善管理制度,构建防范治理“乱收费、乱摊派”行为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违规现象出现反弹、回潮问题,并将建立、修订、完善的管理制度等情况作为附件,分别报市各专项清理工作小组办公室。
(五)总结上报阶段。2016年6月10日前,各地各牵头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对清理工作进行专题总结,报市各牵头部门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6月15日前,各牵头部门按要求将结果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上报市委、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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