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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考勤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0/6/28 9:26:58 字数:1682
【提纲】一、考勤。(一)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机关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时间须坚守岗位,严禁串岗闲聊或脱岗。(三)因开会、学习、出差等原因不能签到的,凭有关文件、通知、证明由办公室填写事由去向。(四)中心领导因公外出,应告知办公室去向。(五)中心考勤统一由办公室负责,考勤实行当日公布去向,每月底公布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二、请假。(一)各种请假应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1天(含)以上请假的需填写《请假审批表》(附件),经审批的请假均需报办公室备案。(二)请假审批程序。4、请假结束后,应及时按原程序销假。(五)病假3天(含)以上的,应出具医院诊断证明。三、婚假、丧假、产假和年休假补充说明。(一)婚假。(二)丧假。(三)产假。(四)年休假。1、各股室在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干部职工年休假。四、纪律要求。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考勤请假制度
为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考勤
按时上、下班和出满勤是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必须严格遵守。
(一)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机关统一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上班时间须坚守岗位,严禁串岗闲聊或脱岗。
(二)上班实行签到制度,每天上午、下午必须按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办公室签到,不得代他人签到(保卫股值夜班的除外),不按规定签到的视为迟到或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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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签署意见,中心分管领导和主任审批。
3.中心领导需请假,同样履行请销假手续,副主任请假3天(含)以下的由主任审批,请假超过3天的报组织部备案;中心主任请假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4.
请假结束后,应及时按原程序销假。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上报。
(四)情况紧急或因身在外地无法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中心分管领导或中心主任,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同旷工处理。
(五)病假3天(含)以上的,应出具医院诊断证明。
三、婚假、丧假、产假和年休假补充说明
(一)婚假。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3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工作人员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3天。对于需要到外地办理丧事的,可酌情放宽假期,休丧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计算假期的天数。
(三)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性职工可享受产假98天,产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四)年休假
1、各股室在确保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干部职工年休假。股室负责人年度休假计划由中心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主任审批;一般人员休假计划由股室负责人签署意见,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同时报办公室备案。
2、年休假假期时间规定:参加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者,每年可休假5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15天。年休假实行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3、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累计超过二个月,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者,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4、年休假申请人必须在拟休假前一个星期提出休假申请,以便所在股室能提前做好人员和工作安排。休假人员获得休假批准后,须尽量在休假前处理完手头的工作,如因工作的特殊性确实处理不完的,要做好未完成工作的交接,并在休假回来后尽快投入相关的工作。
四、纪律要求
严格执纪追责,每月累计迟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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