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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3 20:37:39 字数:3545
【提纲】(一)合法、合规性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要求。(二)必要、操作性原则:体现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和不可或缺性,符合公司管理实际,科学合理,易操作、易执行。(五)层次性原则:与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定位、职责权限及业务范围相匹配。(一)提报规章制度制(修)订计划。(二)履行规章制度的立项审批手续。(三)组织规章制度的编写与评审工作。(四)启动发文流程、履行批准与发布程序。(五)组织规章制度的宣贯培训,监控规章制度的执行。(六)定期实施规章制度后评估工作,及时修订或废止与企业管理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一)部门内评审:发起部门内部首先对规章制度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和完善,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二)部门间评审:发起部门内部评审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提交或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评审。1、未涉及跨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依次提交法规部、发展部进行评审。(一)法律法规或上级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时。(二)公司的发展战略、组织结构、_模式、经营范围和业务流程发生变化时。(三)定期评估或管理评审中发现存在缺陷时。(四)“试行”或“暂行”超过一年时。(一)相关法律法规废止,规章制度无继续施行必要时。(二)公司发展战略、_模式、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规章制度已不适用或规定事项已不存在时。(三)规章制度的修订版已发布实施。(四)发起部门的相关职责或对应的业务范围有
国企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建设,明确规章制度的管理程序、编写要求,确保规章制度的质量,根据《XX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本部各部门(以下统称各部门)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及管理等活动;涉及党务与群众工作制度的建设与管理按照党群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旨在规范、约束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并能够在一定期限内使用的管理文件,是企业员工必须遵守的管理制度、办法、规定、细则等的总称。不包括专业技术类标准、规范、方案等。
第四条 制定规章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性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要求。
(二)必要、操作性原则:体现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和不可或缺性,符合公司管理实际,科学合理,易操作、易执行。
(三)稳定、时效性原则:与公司发展战略、_模式等相适应,能在一定时间和一定范围内普遍适用和稳定施行,并根据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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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企管部;企管部汇总、编制公司年度规章制度制(修)订、废止计划,于每年4月底前发布。
除本行业遵循的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或者公司有特殊要求等情形需要立即制定或修订有关制度外(以下简称例外事项),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规章制度原则上不予进行制度立项和发布。
针对例外事项,发起部门填制《规章制度制(修)订例外审批表》(附件2),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企管部备案。
第十二条 立项:发起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填制《规章制度立项审批表》(附件3),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立项,审批表报企管部备案。
第十三条 编写:立项批准后,发起部门在充分收集信息和调研分析的基础上,组织规章制度的编写工作。涉及跨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发起部门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参与并协助完成。
第十四条 评审:规章制度初稿编写完成后,发起部门应组织对初稿实施评审。
(一)部门内评审:发起部门内部首先对规章制度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和完善,并征求分管领导意见。
(二)部门间评审:发起部门内部评审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提交或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评审。
1、未涉及跨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依次提交法规部、发展部进行评审。
2、涉及跨部门业务的规章制度,由发起部门提交或组织业务涉及部门进行评审。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征求所属单位意见或组织调研,多方面征求意见。
3、发起部门按照相关部门的评审意见修订完善后,形成送审稿,履行电子评审流程,填制《规章制度评审意见表》(附件4),提交相关部门复核确认。
(三)领导层审议:针对需提交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策的规章制度,发起部门履行完成相关评审程序后,应按照相关会议程序形成议案提交会议审议决策。未履行立项和评审程序的规章制度,不得提交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
(四)职代会审议:制定(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发起部门应提出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管理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后形成决议,由发起部门履行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第十五条 批准发布:根据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审议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进行流转发布。
第十六条 归档与管理:按照《公文处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执行与监督:规章制度发布后,发起部门应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组织对规章制度的宣贯和培训,并在实施过程中监控规章制度的执行,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督促整改和提出处罚、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定期后评估:各部门应在新制度运行一年后对发起建立的规章制度进行后评估,及时修订或废止已经不适用的条款或制度。
第十九条 修订: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发起部门应及时组织对规章制度实施修订,修订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一)法律法规或上级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时。
(二)公司的发展战略、组织结构、_模式、经营范围和业务流程发生变化时。
(三)定期评估或管理评审中发现存在缺陷时。
(四)“试行”或“暂行”超过一年时。
第二十条 废止:废止程序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执行。经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发布的规章制度必须由党委(常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废止。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发起部门(业务承接部门)应启动废止程序:
(一)相关法律法规废止,规章制度无继续施行必要时。
(二)公司发展战略、_模式、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规章制度已不适用或规定事项已不存在时。
(三)规章制度的修订版已发布实施。
(四)发起部门的相关职责或对应的业务范围有调整时。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履行了立项、评审及批准程序的“企业法律”,任何单位都必须无条件执行。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属于企业(一般情况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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