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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党委巡察问题整改和验收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0/11/27 21:18:54 字数:2871

国企公司党委巡察问题整改和验收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巡察工作程序,加强对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和验收,强化巡察成果运用,充分发挥巡察作用,根据《中铁一局党委巡察工作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组织开展巡察发现问题整改和验收工作。通过建立巡察问题整改和验收工作管理台账,对问题进行梳理和分解,明确整改和验收主体、责任及要求,完善工作程序和追责机制,确保巡察问题整改取得实效。
第三条本规则中所称的巡察问题整改主要是指被巡察单位对巡察组反馈整改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移交问题线索处置情况;所称的巡察问题验收是指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被巡察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办、检查和确认。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是巡察问题整改和验收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巡察问题整改和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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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巡察办是巡察发现问题整改和验收工作的基础管理、沟通协调、支持服务主体,对台账不完整、提供资料不及时、协调服务不充分负相应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巡察单位提交的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梳理,建立巡察问题整改和验收工作管理台账;
(二)将整改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情况按不同业务性质进行分类、分解,形成《巡察问题整改督办清单》(见附件1),分别移送集团公司相关部门;
(三)根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和验收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八条对巡察发现问题整改和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巡察报告中明确需要相关部门提出指导意见或建议的有关问题,巡察办在巡察反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该问题提交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收到该问题后7个工作日内,向被巡察单位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或建议,同时抄送巡察办;
(二)被巡察单位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通过巡察办报送巡察工作领导小组;
(三)巡察办对被巡察单位报送的整改情况报告进行梳理,重点梳理以下内容:
1。是否严格依照巡察整改反馈意见制定整改措施,是否存在缺项、漏项、错项;
2.是否存在查否的问题,就查否事项和被巡察单位进行沟通,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
3.需要相关部门提出明确指导意见或建议的有关问题,被巡察单位是否已就该问题整改情况上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是否提出指导意见。
(四)巡察办根据对被巡察单位整改情况报告的梳理情况,建立巡察问题整改和验收工作管理台账,对整改问题、整改要求、整改情况,按不同业务性质进行分类和分解,形成《巡察问题整改督办清单》,分别移送相关部门;
(五)相关部门自收到巡察办移交的《巡察问题整改督办清单》1个月内组织检查验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检查验收结果和验收意见,提出是否销号意见,并填写《巡察问题整改验收清单》(见附件2),经巡察办汇总后,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验收销号;对提出不予销号意见的,要进行必要的说明和处理建议;特殊情况需延长验收期限的,相关部门需要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专项报告;
(六)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巡察等部门对巡察整改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七)巡察办依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意见,就验收合格的对应问题作销号处理;
(八)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巡察“回头看”等形式,组织对整改和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九条在巡察发现问题整改和验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部门)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在巡察发现问题整改和验收工作中,存在失职或渎职行为的;
(三)其它影响或干扰巡察发现问题整改和验收工作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则由集团公司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巡察问题整改督办清单
巡察批次:
序号
被巡察单位
巡察问题
整改要求
整改情况
督促整改和验收部门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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