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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3 20:37:18 字数:3404
【提纲】(一)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二)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施工从业资质等。(一)人员。3、有职称人员:即各类专业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4、现场管理人员:即经培训合格的持有岗位证书的人员。5、技术工人:即经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三)资信包括:企业注册资本、净资产、税票、银行授信、安全质量、统计报表等指标。(五)测量、试验仪器:仪器清单(设备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出厂日期、数量、原值、净值等)。(六)科研资源包括省、部级技术中心认定证书或文件、省部以上科技进步奖及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科技活动经费审计报告)。(一)按申报资质要求的资源对应的部门分工。(二)提供资料的要求。
国企公司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企业资质的申报、变更、使用、维护和管理,促进资质管理依法依规进行。根据《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二章 企业资质及资源的分类和管理
第三条 资质分类
(一)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测绘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
(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公路养护施工从业资质等。
第四条 资质申报资源分类
(一)人员
1、企业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营负责人。
2、注册类人员:主要有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勘察设计类注册工程师。
3、有职称人员:即各类专业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

4、现场管理人员:即经培训合格的持有岗位证书的人员。

5、技术工人:即经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

(二)工程业绩包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含工程量清单)、竣工验收单(备案表)、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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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管部   人力部
工程部
提供各类试验、测量仪器清单。   试验检测中心   
提供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合同价、开竣工日期、承包方式、项目规模(含单位工程或单个工程)等内容。   工程部   
提供企业章程复印件   法律部   
(二)提供资料的要求
资料必须数据齐全、规范、完整无误,印鉴齐全、字迹清晰,电子资料及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第三章 企业资质的申报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申报原则:资质的申报必须符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产品定位,符合集团公司的总体布局,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在企业经营中因拓展新领域等需要申报资质的,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资质申请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并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资质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市场前景分析、市场对资质的要求、企业现有资源情况、拟申报资质的使用计划、资质的升级计划建议等内容。
第四章 资质申报
第十条 公司企业资质由企业管理部统一进行规划。资质申报由资质归口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资质申报计划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针对资质申报所需资源资料,资源归口部门应积极按要求整理提供。对于本企业资源不足或存在问题的要多方联系协调解决。各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企业发展战略目标,提前培养、储备相应资源,以满足资质申报的需要。
第十二条 对资质有年检或动态考核要求的,资质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年检或动态考核手续。
第十三条 资质管理部门要及时掌握政府主管部门对资质管理相关政策及动态信息,及时做出反应。
第十四条 资质资源归口管理部门在资质申报、年检、动态考核时应提供相关资料原件,以便政府主管部门核查。
第五章 资质的使用
第十五条 企业因经营工作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市场营销、企业宣传或展示、建设项目投融资、项目日常检查、财务审计、其他许可事项变更等。需使用原件或影印件的,由公司各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质管理部门审批后办理手续(见附件1)。
第十六条 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外的其他类别资质,由业务归口部门审批后,由资质管理单位办理手续(见附件1)。
第十七条 资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资质证书,对资质的使用应明确使用起止时间、项目、目的等事项。各使用单位应安排专人到资质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使用完成后及时归还,防止证书使用过程中破损、丢失等情况发生,对未使用完的影印件及时销毁。
第十八条 任何人未经审批严禁擅自复印企业资质证书;不得涂改、出借、伪造、转让或非法出卖资质证书。资质的保管和使用人员要有风险防范意识,对相关证件电子版不得外传,复印件一律注明用途(在其复印件上加盖“再次复印无效”、“不加盖公司公章无效”等蓝色印记,并编号登记,加注“仅限于××事项使用”等标记),防止资料外泄给企业造成损失。
第六章 资质的维护
第十九条 资质变更:各类别资质证书中载明的有关信息发生变更时,资质管理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和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资质延续:资质管理部门及时关注资质的合法有效性,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延续手续。对不能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反映,在延续申报前予以解决,确保资质的顺利延续。
第二十一条 资质资源的维护:主责部门应建立资源台账,实时监测资源数量,及时收集信息,掌握和保管资质资源。对资质维护过程中需要的资源及时提供和补充,对不足的资源或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采取措施补充和调换,确保资源数量满足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 监管平台维护:住建部建立_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四库一平台),各地在此基础上对平台进行细化,管理部门要收集和维护相关信息,做到各类信息的一致性,不得出现差错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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