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一、总体要求。二、整治重点。(一)餐饮场所燃气管理。(二)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三)居民燃气使用安全管理。(四)燃气现场作业及管线施工管理。(五)燃气具生产销售及气瓶充装管理。三、工作安排。(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6日前)。(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6日至7月25日)。(三)总结提升阶段(7月20至31日)。四、职责分工。(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九)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二)落实主体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三)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智慧水平。(四)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能力。(五)积极宣传引导,广泛发动群众。
、全省安全防范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根据工作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燃气安全排查范围、排查重点、排查清单,细化工作举措,全面部署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7月6日至7月25日)。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结合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制定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时间表、路线图,组织企业自查、属地检查、部门核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立查立改,逐一建立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
总结提升阶段(7月20至31日)。各镇(街)、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回头看”工作,确保燃气安全重大风险隐患存量清零、增量动态清零;对发现排查有遗漏、整治不到位的问题隐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登记入账,限期整改到位;完善
规章制度,固化工作成果,形成风险_和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省、市安委办将成立督导检查组和暗访组,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督导安排另行通知)。
四、职责分工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_《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的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建立客户服务平台等工作;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将餐饮场所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切断等安全装置,商业燃具设置熄火保护装置列为入户检查重点内容。会同相关部门查处燃气违法经营行为,依法取缔非法经营站(点);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线索移交本级有关部门(城管执法、市场监管、公安、消防救援等)进行查处。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野蛮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等燃气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按照《**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十一条,行使住建部门行政处罚权,配合住建部门对检查发现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燃气经营企业和非法经营站(点)进行处罚;负责对户外流动摊点燃气使用情况开展检查。
(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负责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压力容器(含气瓶)实施查封扣押。负责对液化气气瓶充装、检验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对液化气储罐、罐车等压力容器及其它特种设备实施使用登记和安全监管。对企业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行为进行查处,建立气瓶安全信息追溯系统,确保溯源管理。对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五金商店等销售渠道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严格依法对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
(三)商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餐饮场所经营者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与合法的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切断等安全装置,商业燃具设置熄火保护装置,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四)公安部门:依法处理阻碍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配合住建、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法储存、倒罐、销售液化气的行为和窝点进行依法查处;对非法经营、销售伪劣产品、非法储存、运输、携带、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危及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负责瓶装液化石油气道路运输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配合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打击跨区域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督促所属单位用气场所完成燃气安全隐患整改。
(五)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申请,对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场所以安委办名义实行挂牌督办。对涉及燃气安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
(六)消防部门:依据《消防法》《**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负责对燃气企业、餐饮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用气场所完成燃气安全隐患整改。
(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装卸管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督促行业内用气场所完成燃气安全隐患整改。
(八)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对新准入市场主体审批及经营许可延续审查,联合相关部门对不符合安全条件和资质的燃气经营企业暂扣、吊销燃气经营许可。
(九)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十)教育、工信、民政、文旅、卫健等其他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管理的燃气用户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对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其与合法的燃气经营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切断等安全装置,商业燃具设置熄火保护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鼓励引导液化石油气用户逐步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气改电。
(十一)镇(街)、村组(社区):发挥基层网格力量,积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