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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三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0/11/25 18:02:26 字数:1400
集团三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中铁中交集团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铁中交集团三公司章程(以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二章股东会权力
第三条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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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七)三项职权授权公司董事会议定。
第三章股东会程序
第五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形式,公司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于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3个月内召开,每两次定期会议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5个月。
公司遇有重大问题急需研究解决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时,可召开股东临时会议,对相应的问题做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它董事主持。
第八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中铁中交集团有限公司指定召集人主持,依照《公司法》和公司规定行使职权。
第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中应载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事由及需要研究审议的问题。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会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股东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的决议,以及对董事会提出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由提出议项的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负责起草整理议案材料和有关资料,交董事会汇总后呈报股东会。方案材料中应对提请审议批准的事项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证,并写明具体意见或建议。
第十四条股东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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