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纲】一、准确把握目的要求。二、认真贯彻方法程序。一是要强化教育预防。二是要严格民主集中制。三是要主动接受党内外监督。四是要细化工作流程。三、着力提高处置实效。一是以事实为依据。二是以程序为保障。三是以效果为评判。
级党组织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和要求,确保处置工作经得起历史检验。
一是要强化教育预防。对不合格党员应当及早进行教育提醒,促使其主动改正错误。各级党组织要经常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对优秀党员予以表扬;对有不合格表现的党员,要及时提出批评教育;对需要限期改正的,要督促其限期改正;对基本合格但不完全合格的,要加强经常性教育帮助;对不合格的,要及时劝其退党,不得保留其党员身份。
二是要严格民主集中制。《办法》明确规定将采取劝退、限期改正、组织处理等措施作为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主要方式。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采取召开支部大会或者支部委员会讨论的方式集体决定是否给予党员组织处置;在实施组织处理时,必须充分听取党员所在党支部全体党员的意见。
三是要主动接受党内外监督。《办法》明确规定县以上党委(党组)应当支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开展对党员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各级党组织要积极配合有关机关单位做好审查工作;要根据审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置决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要细化工作流程。《办法》进一步规范了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的具体情形和工作流程。各级党组织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启动组织处置工作;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不同的处置方案;对拟予组织处理的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征求其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三、着力提高处置实效
《办法》首次明确将“长期不过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及时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不按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等8种情形作为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之一。各级党组织要准确把握这些标准内容和认定条件,切实提高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以事实为依据。对党员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告诫;对一般性的问题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认真地开展审查调查。既要看到一些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一般性过失,也要看到极少数人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公正合理地作出处置决定。
二是以程序为保障。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启动组织处置工作;对拟予组织处理的预备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要及时征求其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对基本合格但不完全合格的党员要加强经常性教育帮助;对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不合格党员要按照规定作出组织处理决定;要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有关情况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及时
总结组织处置工作经验教训并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
三是以效果为评判。处置工作不是简单地处理一批人或处分几个干部的问题,而是对一个时期以来一个地方或部门管党治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