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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解读报告

发布时间:2024/6/4 17:39:59 字数:33040
【提纲】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主要看点及学习要求。(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和主要过程。(二)修订《条例》重要意义。(三)新修订的《条例》的特点和看点。(四)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的三方面要求。二、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三、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则、附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解读报告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主要看点及学习要求
(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修订背景和主要过程
19xx年x月xx日,中共中央发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这是我们党历史上首部纪律处分条例。
20xx年xx月xx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三编、十五章、一百七十八条,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20xx年,随着时代的变化,一些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问题逐渐显现,于是我们对20xx年颁布的《条例》进行了修订。20xx年xx月xx日,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条例》,共三编、十一章、一百三十三条。20xx年修订的《条例》坚持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重在立规;秉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理念,对结构和内容进行了“体系性重建”,纪法分开的同时又相互贯通,实现了思想认识上的飞跃。
20xx年x月,又一次修订的《条例》正式发布。此次修订与20xx年《条例》一脉相承,适应纪检监察_改革需要,突出纪法协同、纪法衔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六项纪律的具体条款,严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2023年xx月xx日,中共中央发布新修订的《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x月x日,xxx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
(二)修订《条例》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三次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个重要意义,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20xx年xx月xx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提出“两个确立”,即“确立xxx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确立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地位”,明确了“两个维护”,即“坚决维护xxx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20xx年xx月xx日,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出部署。“两个确立”和“两个维护”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取得的重要政治成果,必须以严明的纪律作保障。《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规定,是全党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重要保证,因此需要根据形势的发展进行修订,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做到“两个维护”。
第二个重要意义,贯彻落实xxx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xxx总书记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
比如,《条例》将xxx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第三个重要意义,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同时还应该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面临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时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存在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等。因此,我们需要修订《条例》,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之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个重要意义,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可以看到,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
在党中央的坚持不懈下,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制度成果。比如,20xx年,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20x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同年,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20x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同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另外,20xx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明确了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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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
(四)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的三方面要求
第一,全面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一是要把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以及全体党员的必修课;二是重点学习新增的或者调整的条款和重点内容;三是深刻领悟xxx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四是结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如果新修订的《条例》是“形”,那么“魂”就是xxx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我们不仅要掌握新修订的《条例》的主要内容和条款,还要深刻领会这些内容和条款包含的重要精神和基本要求。全体党员要通过学习新修订的《条例》,清楚认识党的纪律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甚至不执行的问题。
第二,全面加强党纪教育,增强遵规守纪自觉。xxx总书记曾指出,“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比如,20xx年x月,xxx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指出,“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要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学习宣传教育,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督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
所以,全体党员干部要深入领会和切实贯彻xxx总书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要求,深刻把握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注重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把纪律教育融入日常监管中,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各级党组织要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引导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章和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知边界、明底线,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浓厚氛围,促进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我们要把正向引导和反面警示结合起来,运用典型案例和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督促指导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相关单位党委(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举一反三、以案明纪,促进干部引以为戒、醒悟知止。
第三,深化严格执纪。新修订的《条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于认真,要害在于从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对违_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2023年x月x日,xxx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
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因此,各级党组织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内谈心谈话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_规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从政治上、纪法规定上全面评价违纪违法干部,形成纪法合力。
二、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条例》总则第一章第一条是关于《条例》的制定宗旨和依据的规定,明确“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条例》第二条是关于指导思想的规定,明确“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_思想、_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xxx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这些内容。
《条例》第三条是关于纪律处分工作要求的规定,明确“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要求“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和“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增写“必须坚守初心使命”和“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
《条例》第四条是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原则的规定,明确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遵循五项基本原则,第一项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第二项是“党纪面前一律平等”;第三项是“实事求是”;第四项是“民主集中制”;第五项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执纪执法贯通”等内容。
《条例》第五条是关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明确“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第二种形态是“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第三种形态是“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第四种形态是“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第四种形态将原来的“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及《条例》的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
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
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六条指出,“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条例》总则第二章是关于违纪与纪律处分的规定,从第七条到第十六条。
《条例》第七条是关于违_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明确“党组织和党员违_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_和国家政策,违_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和“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条例》第八条是关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的规定,明确“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处分种类。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处分的区别是什么?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这里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列举的六种人。监察机关给予的政务处分有六种,即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按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一个不同:主体不同。党纪处分是党组织作出处分,党纪轻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党纪重处分包括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二个不同:种类不同。党纪处分是五种,政务处分是六种。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的第三个不同:对象不同。政务处分的对象是公职人员,党纪处分的对象是党员。如果一个公职人员有党员身份,在受处分时可能面临三种处分:一是党纪处分;二是政务处分;三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公职人员作出处分。
要明确,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不得重复给予政务处分和处分。
《条例》第九条指出: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解散。《条例》第九条是关于纪律处理的规定。纪律处分和纪律处理是不同的,纪律处理是针对党组织,纪律处分是针对党员。
《条例》第十条到第十三条是关于党纪处分影响期的规定。
《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条例》的警告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警告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里的警告影响期是六个月,《条例》里的警告影响期是一年。《条例》第十条增写党员在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内不得“进一步使用”的表述。
《条例》第十一条是关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规定,明确“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规定“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条例》第十一条还规定,“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条例》第十二条是关于留党察看期限的规定,明确“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条例》第十三条是关于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规定,明确“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条例》第十四条增写关于组织处理的规定,明确“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20xx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指出,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条例》总则第三章是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的规定,从第十七条到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七条是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第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第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增写“谈话函询”;第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第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第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第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什么是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党员干部如果被立案审查,一定是违纪违法或者犯罪了。关于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一般来源于信访举报。纪委、监委有信访室,归口受理信访举报。另外,有可能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来源于巡视巡察,以及审计监督和其他方面。所以,我们有纪委、监委的案管室,集中管理问题线索,然后提出分办意见,交给相关职能部门承办。比如,一般的违纪问题由监督检查室负责谈话函询,给予了结;比较严重的违纪违法的问题,由审查调查室进行初核或者立案审查。问题线索的处置包括四种方式:一是谈话函询;二是初步核实;三是暂存待查;四是予以了结。
谈话函询的结果有四种:一是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了结澄清。二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三是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四是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什么情况需要初步核实?初步核实是处置问题线索的方式之一。什么情况需要立案审查?经初步核实后,如果发现了一部分违纪违法或者是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则需要追究责任,走相关程序,并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审查。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条例》第十九条指出,“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增写“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以及“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条例》第二十条是关于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是“强迫、唆使他人违纪”;二是“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三是“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四是“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五是“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条例》第二十一条,增写“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条例》第二十二条指出,“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条例》第二十三条指出,“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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