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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事故核查举报制度

发布时间:2020/6/19 12:32:06 字数:2113
【提纲】(一)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上的缺陷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二)可能导致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和违法行为。(三)可能导致交通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和违法行为。(四)可能导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涉及公路设施等方面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五)发生危害或侵占、破坏公路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一)可能导致一般事故(亡人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可能导致较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四)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事故核查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制止和惩处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主体,有效防范和减少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事故举报电话(传真):xx,举报电子邮箱:xx。举报信件邮寄:xx市交通运输局x室。
第三条任何单位、个人对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市交通运输局举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交通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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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处理。
对查实的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业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暂行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等紧急强制措施,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整治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查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应当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依法给予处罚,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对群众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群众举报,经查实,属于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未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范围的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由市交通运输局按有关制度给予举报人奖励。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经查证属实,对不会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以适当的方式予以表扬。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物质奖励。
(一)可能导致一般事故(亡人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可能导致较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四)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举报奖金标准为x-x元。同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举报的,对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他举报单位、举报人给予表扬。
第八条局安全处要建立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查处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
第九条所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有关部门核定,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条对某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及时移送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单位的同级或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不属于交通运输行业部门职权范围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交通运输行业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负有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省政府“一岗双责”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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