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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4 20:14:38 字数:11864
【提纲】(一)无薪假:事假。(二)有薪假:年休假、探亲假、工伤停工留薪期、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三)法定假: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3、单位报销往返车宿费。

国企公司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假期制度,规范企业员工休息休假管理,保障和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及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休假管理坚持维护企业利益和员工的合法休假权益,结合本部门工作情况,保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原则,合理安排员工休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全体员工(含派遣人员),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以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工伤假、病假根据社保有关文件确定。
 
第二章各类假期类别及规定
第四条 休假分为无薪假、有薪假。
(一)无薪假:事假。
(二)有薪假:年休假、探亲假、工伤停工留薪期、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
(三)法定假:指由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
第五条 各类假期的具体规定及待遇见附件一。
 
第三章 假期管理
第六条 各类有薪假期除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年休假、婚假、护理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外,其余均含法定节假日及公休假日。
第七条 员工休假实行层级审批制度,休假时间超过层级规定审批权限的,按照逐级审批原则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流程及审批权限见附件二。
第八条公司所有人员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单,经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审核备案,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未经审批同意无故不上班者,均以旷工处理。若因事情紧急,可先口头报告征得同意,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休假完毕后,需到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销假。
第九条 员工休假期满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必须在假期结束前向部门负责人说明续假原因,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在返回单位工作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自假期结束次日起按旷工处理。员工续假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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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亲、反探亲所发生的往返车宿费由所在单位承担(一个周期内仅负担一次)。    
 
年休假
享受年休假条件:
公司全员劳动合同制及劳务派遣在岗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12个月)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休假期限规定:
1.年休假天数按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天数。
3.调入公司的职工,当年度应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在公司工作的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公司工作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4.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如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第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支付生活保障工资、年功工资、岗位工资和100%的绩效工资。
2.实行年薪制的人员,以核定的当月薪金标准支付休假待遇。
3.对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按员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
4.原则上就地休假,赴异地休假,车宿费自理。
 
附件一:
各类假期相关规定
附件一:
各类假期相关规定
分类
假别
假期具体规定
待遇支付
备注
有薪假
年休假
休假方式及安排:
1.年休假要求在一个年度内统筹安排,特殊情况下可最多分2次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每年初做出职工年休假安排。
2.一般安排在施工生产舒缓期。在施工生产繁忙期、抢工期,可不安排或少安排职工休假,待项目收尾期间或工程结束后安排统一休假。
3.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不安排休假,并报本单位综合办公室备案。
4.对单位已做出休假安排,职工本人不同意且要求自行安排休假时间,单位在充分考虑职工意愿后,确实无法调整而职工坚持不按单位安排休假,视职工主动放弃休假,相关待遇一并取消。
5.单位安排职工休假,但因职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单位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6.年度内职工申请年休假,如因重大特殊原因,导致职工应休而未休年休假的,须在次年一月形成书面报告,经职工本人确认无误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由财务部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
5.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岗位工资/21.75*3*未休天数。
 
 
工伤停工    留薪期
1.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地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3.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终止。停工留薪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出具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
4.伤残等级评定后,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能力且难以安排工作的员工停发原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1.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工作单位按月支付。
2.经确认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须继续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单位报销往返车宿费。

 
附件一:
各类假期相关规定
分类
假别
假期具体规定
待遇支付
备注
有薪假
病假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短期休假,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据病假诊断证明,按规定履行请假。不得先休后补,否则视为旷工。
2.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工治疗的,根据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应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在考核期内累计计算。
休病假员工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入院证明、病历、医药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否则按事假办理。
4.医疗期间支付岗位工资的标准为:工龄10年以下的支付20%;工龄在11至20年的支付30%;工龄在21至30年的支付40%;工龄在31年以上的支付50%。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支付生活保障工资、年功工资和按工龄计算的部分岗位工资,不支付绩效工资。
2.医疗期内累计休假超过6个月的,改发疾病救济费,疾病救济费按生活保障工资加年功工资支付。
3.车宿费自理。
 
丧假
1.员工的祖父母、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办理丧事的,给予三天丧假。
2.如在外地治丧时,另按往返路途所需天数,给予路途假。
1.支付生活保障工资、年功工资和岗位工资,不支付绩效工资。
2.车宿费自理。
 
婚假
1.婚假原则上自法定结婚之日(结婚证登记日期)起一年内有效。
2.员工在工作地区结婚,给予三天婚假;工作地区之外结婚,另增加往返所需天数给予路程假(利用探亲假在探亲地点结婚时,不另增加路程假)。
3.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10天。
4.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婚假的假期天数。
1.支付生活保障工资、年功工资和岗位工资,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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