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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工程项目部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0 7:51:51 字数:3496
【提纲】6、依照本办法办理对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1、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2、申报专利奖励的权利。5、公派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另有合同约定除外)。1、专利申请及专利权拥有量指标。2、专利管理状况。
国企公司工程项目部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一局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务公司)的专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对企业品牌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作用,促进公司的科技创新,提高全体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形成公司的自主知识产权,使自主知识产权得到保护和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电务公司技术研发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完善和运用专利制度,使其成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保护公司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调动广大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为企业知识产权建设及生产经营服务,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
第三条 专利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的申报、实施推广、维护及管理等,并遵循随时申请、及时办理、指标考核、有效奖惩的原则。
第四条 各专业化分公司、直属项目部应遵照本管理办法,将专利工作作为单位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单位技术部门的职责范围,组织、管理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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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公司科技管理部及时提出专利申请申报请求书;
2、申报请求书应写明发明创造内容,说明申请专利或作为技术秘密的理由,并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文献检索报告;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附图等;
3、公司科技管理部对申报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条件进行研究评审,提出初步意见报总工程师审定。
4、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科技管理部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或委托专利事务机构代理。第一专利权人是“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各专业化分公司应予以鼓励和支持,不得侵犯其申请权和专利权。需单位出具证明的,须经科技管理部审查确认,总工程师批准签发非职务发明的证明后,方可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第十三条 职务发明创造适于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由发明人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报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再按照专利法及专利合作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涉外申请手续。
第四章专利技术的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各专业化分公司根据不同情况签定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申请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以及以实施专利技术为主要内容的技术开发、技木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资合作等技术合同时,应采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专利合同文本,在专利合同签订之后,应及时向当地知识产权局申请认定登记和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各专业化分公司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许可他人实施本单位的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到合同签订地或者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认定登记。
第十六条 拟出口的新产品、新技术,事先要研究是否到出口国家(地区)申请专利,以及该项产品和技术的法律状况,防止被他人仿制或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第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含有专利许可内容的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签约以及开展技术、产品进出口工作,应有单位专利工作人员或主管专利工作的领导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利顾问参加。
第十八条 公司各专业化分公司开发实施专利技术,要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开发战略,专利开发费用由各专业化分公司的科研经费进行投入,也可申请列入公司科技开发计划。但在申请立项前应先检索专利文献,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提高研究开发水平,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凡是利用公司科研经费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内部完全共享。各专业化分公司利用自己的科研经费完成的发明创造,其它单位可以与发明单位协商有偿使用,协商不成可由公司进行调解。
第五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二十条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权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可能会导致技术发明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公司的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单位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职工调离、退休,或者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前应将其从事、参与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单位,并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单位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第二十二条 职务发明创造、完成人享有下列权利:
1、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署名权;
2、申报专利奖励的权利。

第六章 专利产权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专业化分公司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且在专利法规定保护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均应及时组织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专业化分公司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第二十五条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临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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