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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10 20:21:41 字数:9977
【提纲】(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十)_税务主管部门确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税信息。(一)子女教育。(二)继续教育。(三)大病医疗。(四)住房贷款利息。(五)住房租金。(六)赡养老人。(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三)超范围或标准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四)拒不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五)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企公司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行为,切实维护职工个人合法权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个人是指任职、受雇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单位,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及其他综合所得的个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二章管理指引
第五条对于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可以选择在单位发放工资薪金时按月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个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第六条个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给单位或者税务机关。提交给单位的,单位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送税务机关。
第七条个人应填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以下简称《扣除信息表》)。需要在预扣预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将可享受项目信息填写至相应栏次;不在预扣预缴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向单位报送空白《扣除信息表》,并签字确认。
第八条个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个人同时从单位内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单位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第十条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个人应当及时向单位或税务机关提供更新后的《扣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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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除个人另有要求外,单位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个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并提醒个人在规定时间办理汇算清缴。
第二十五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为个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第三章信息报送
第二十七条个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通过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单位报送。
第二十八条个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任职受雇单位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单位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第二十九条单位接收个人填写的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十条《扣除信息表》签字(章)后一式两份,个人、单位各自留存。
第三十一条单位应当告知个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方式和渠道,鼓励并引导个人采用远程办税端报送信息。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附件2。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解释。
附件1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第三条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第四条根据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第二章子女教育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中国_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_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第三章继续教育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第九条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大病医疗第十一条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第五章住房贷款利息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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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扣除。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第六章住房租金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_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第七章赡养老人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向收款单位索取发票、财政票据、支出凭证,收款单位不能拒绝提供。第二十五条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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